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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是本体;因为两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
“ 本一 ” 与 “ 本是 ” 则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脱离个体
的任何事物了。又, “ 一 ” 若非本体, “ 数 ” 也显然不能作为
具有独立性质的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单位, “ 单位 ” 就是某种
类的 “ 一 ” 。
(乙)若承认有本一与本是,则元一与实是必然为它们的
本体;因为普遍地说明事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
就是元一与实是。但假定有了一个 “ 本是 ” 与 “ 本一 ” 以后,
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又有很大的困难。 —— 事物之为数怎
么又能超过一。照巴门尼德的论点,万物皆一,一即天下之
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不会存在。
这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
确有所谓 “ 本一 ” ,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假定元一不是本体,
应有的结论,我们已经说过;若说是本体,则与实是论上相
同的困难又将引起。 “ 本一 ” 之外将何来 “ 另一 ” ?这必然是
一个 “ 非一 ” 了;但一切事物只能是 “ 一 ” 或 “ 多 ” ,而
“ 多 ” 却是积 “ 一 ” 所成,〈不是 “ 非一 ” 〉。
又,照芝诺的定理,本一若为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
他认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
样,他所谓实是显然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
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其
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
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而一个点或一个单位
则是全没有量向的。但他的理论不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
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
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 —— 一个量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
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 “ 本
一 ” 与 “ 另个非一的某物 ” ,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
“非一 ” 就是 “ 不等 ” ,与 “ 本一 ” 同为数和量度之原理,何
以 “ 本一与不等 ” 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
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 “ 一 ” 与 “ 这个原理 ” 得来,也可
以由某些 “ 数与这个 ” 原理得来。
章 五
(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 “ 数 ” 与 “ 体与面与点 ”
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说不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
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比例似
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词的说明,
却都不是 “ 这个 ” 〈事物之所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
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了,四者万物之所由组成,而
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
那在如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
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说,体较之于面,面较之于线,线较
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
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所
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
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
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
明的哲学家,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们已说过,这
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这些本体
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看不到它
们将属之于何种实体(它们不能存在于可见体中),这就无处
可觅本体了。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 —— 其一为阔狭,另
一为深浅,另一为长短。此外,立体之中并无形状;石块里
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所
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将是在
正方立体内了。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此。所以,一方面讲来,
立体是最高级的本体,另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
既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这真令人迷惑,究
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着好些疑
难。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现时存在,或是先曾存在而以后不存
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线面
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
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一
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界;这样,在合并时一界不复存在,归
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了(这不能
说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如果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
从何生成〈或消失〉?相似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
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
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在点线面
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可以应用
同样的论点。
章 六
(十四)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
体之间,何以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
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
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
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品种类虽有定限,为
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
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
无定限的)。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
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
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
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
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
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
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
论。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
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
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而每
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
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
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
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
(十一)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
理的 “ 普遍性与特殊性 ” 。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
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 “ 如此 ” ,不能指示 “ 这个 ” ,但本体
是 “ 这个 ” 。倘以其共通云谓来指示 “ 这个 ” ,指示某一个体,
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 ——“ 他自己 ” , “ 人 ” , “ 动物 ” ,这
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 “ 这个 ” 了。若以原理为 “ 普遍 ” ,
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 “ 普遍 ” 而是 “ 个别的 ” ,它们将是
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
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
普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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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书库…xrshch04
卷四
章 一
有一门学术,它研究 “ 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 ,以及 “ 实是
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 ” 。这与任何所谓专门学术不同;那
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们把
实是切下一段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如数学就在这样做。
现在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