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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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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利润小,他总必愿意在国内市场售卖。所以,他当然尽其所能,设法使运送贸易变作消费品国外贸易。此外,他的资本如果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他又必为了同一理由,愿意尽其所能,把他搜集来准备输到外国市场去的国内货物的大部分,在国内售脱,因而尽其所能,设法使消费品国外贸易变成国内贸易。各国的商业资本,都自然会寻求近的用途,而避开远的用途;寻求往返次数多的用途,而避开往返迟远的用途;寻求能雇用所属国或所在国最大生产性劳动量的用途,而避开仅能雇用所属国或所在国最小生产性劳动量的用途。总之,它自然会寻求在普通场合最有利于国家的用途,而避开在普通场合对国家最无利的用途。

  此等远的用途,在普通场合,虽对国家较少利益,但若其中有某一用途的利润,偶然提高,足够抵消近的用途的好处,那末这种高的利润,就会把资本从近的用途吸引过来,一直到各种用途的利润,都回到适当的水平为止。不过,这种高的利润证明,在社会实际情况下,此等远的用途的资本,与其他用途的资本,稍稍不相称,而全社会的资本,不按最适当的方式,分配到社会内不同用途。它证明,有若干物品,违反应有的程度,以较廉的价格买入,或以较昂的价格卖出,市民中有某一阶级,多少受到压迫,以致违反应有的或自然会有的一切阶级平等状态,支付较多或收得较少。同量资本,投在远的用途上,和投在近的用途上,虽决不能雇用相同的生产性劳动量,但远的用途和近的用途,也许同样为社会幸福所必需。有许多由远的用途经营的货物,就为许多近的用途经营所必需。但若经营此等货物的人的利润,超过了应有的水平,此等货物就将违反应有的程度,以较昂的价格售卖,即以稍稍超过自然价格的价格售卖。此种高价格,就会使一切从事近的用途的人多少受到压迫。所以,他们的利害关系,在这场合,就要求有若干资本,从此等近的用途撤回,而转入远的用途,以降低其利润,使达到适当水平,并降低他们所经营的货物的价格,使达到自然价格。在这异常的场合,公共的利害关系,必定要求有若干资本,从通常对公众较有利的用途撤回,能投到通常对公众较少利益的用途。在这异常的场合,亦象在一切其他通常的场合一样,个人的自然利害关系与倾向,恰好符合干公众的利害关系,使他们从近的用途撤回资本,改投入远的用途。

  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倾向,他们把过多资本投在此等用途,那末这些用途刮润的降落,和其他各用途利润的提高,立即使他们改变这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

  重商主义一切法规,必然或多或少地紊乱这自然而又最有利的资本分配。但关于美洲贸易及东印度贸易的法规,则比其他任何法规,尤有这种结果。因为,这两大洲的贸易,吸收了比任何其他两个贸易部门所吸收的都要大的资本。不过,给这两个贸易部门造成紊乱的法规,却又不是全然相同的。二者都以独占为大手段,但独占的种类不同。这一种或那一种独占,似乎是重商主义的唯一手段。

  对于美洲贸易,各国都尽其所能,企图独占其所属殖民地的全部市场,并完全排斥其他各国,使其不能与所属殖民地直接通商。在十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葡萄牙人企图以同样方法,控制东印度的贸易,他们声言他们拥有印度各海的唯一航行权,因为他们第一次发现这通路。荷兰人仍继续排斥欧洲一切其他国家,使不能与其所属香料产岛直接通商。这种独占,显然妨害欧洲一切其他国家,使它们不能经营本来可投资有利的贸易,并使它们不得不以比它们自己直接从产地输入时略高的价格,购买这专营贸易所经营的货物。

  但从葡萄牙权力失坠以来,欧洲国家都不再要求航行印度各海的专营权了,印度各海的主要海港,现今开放,一切欧洲国家船只都可航行了。但除了葡萄牙及近来的法国,各欧洲国家的东印度贸易,都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这一种独占,妨害了实行独占的国家。这国家大部分人民,不仅从此失去一种本来可投资有利的贸易,而且不得不以比全国人民都能自由经营这种贸易时略高的价格,购买这独占贸易所经营的货物。例如,自从英领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英国其他居民,就不但不能从事这种贸易,而且须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消费的东印度货物。这种独占,要使此公司,在售卖此等货物时,取得异常的利润;而且这样一个大公司处理事务,难免发生弊端,因而引起异常的浪费。这种异常的利润和异常的浪费,都得由本国购买者支付。所以,第二类独占的不合理,比第一类独占的不合理更为明显。

  这两种独占都多少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分配,但未必以同样的方式破坏。

  第一种独占,总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着过大部分的社会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

  第二种独占,随着不同情况,有时吸引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有时又排拒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在贫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过多的资本,使流入这种贸易;但在富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排拒许多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

  例如,东印度贸易,如果不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象瑞典和丹麦那样的贫国,也许从来不会派一艘船到东印度去。这个专营公司的设立,必然奖励冒险家。他们的独占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抵制一切竞争者,而在外国市场上,他们又和他国贸易者有同样的机会。他们的独占权,告诉他们,他们对大量的货物,可十拿九稳地收到大的利润,对大量货物,有得到大的利润的机会。没有这种异常的鼓励,这种贫国的穷商人,也许决不会想把小资本冒险投在象东印度贸易那么辽远和那么不确定的事业。

  反之,象荷兰那样的富国,也许会在贸易自由的场合,派遣比现今多得多的船只到东印度去。荷兰东印度公司有限制的资本,使许多本来会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不流入这种贸易。荷兰的商业资本很多,所以不断流出,有时流到外国公债,有时流到外国商人与冒险家的私债,有时流到最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时流到运送贸易。一切近的用途都充满着资本,投入近的用途略有利润可图的资本,全都投下了,荷兰资本,必然会流向最远的用途。假使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邵也许会吸收这过剩资本的大部分。东印度提供了一个比欧洲、美洲合起来还更大更广的市场,来销售欧洲的制造品及美洲的金银和其他产物。

  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必然妨害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不论是排拒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不流入一个特定贸易部门,或是吸引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特定贸易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必比现在大,而它的一部分资本,不能投在最有利的用途上,当然是它很大的损失。同样,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将比现在小,也许竟不存在,而它们一部分资本,投在不适合它们现今情况的用途上,当然是它们很大的损失。按照它们现在的情况,宁可向他国购买东印度货物,尽管出价较昂,不应该从它们小额资本中,抽出那么大部分来经营那么遥远的贸易,因为那种贸易的往返是那么迟缓,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性劳动量是那么小,而在它们国内,生产性劳动是那么需要,有许多事未曾进行,有许多事还待进行。

  所以,没有专营公司,虽有个别国家不能对东印度进行直接的贸易,但不能从此推定,这样的公司,应在那里设立,而只能从此推定,这样的国家,在这情况下,不应与东印度直接通商。葡萄牙的经验,充分证明,这样的公司,一般说来并不是经营东印度贸易所必需。因为,葡萄牙虽没有任何专营公司,却几乎享有了这贸易全部达一世纪以上。

  据说,没有一个商人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使这些人能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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