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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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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不仅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前一种货物,并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后一种货物,而且在于即使后一种货物价格极低,其购入数量应以能在欧洲市场以极高价格脱售者为限。它的利益,不仅在于在一切场合都降低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价值,而且在于在许多场合阻抑其产量的自然增加。要妨碍新殖民地的自然发展,在一切可想象得到的方策中,自以设立公司为最有效。这一方策一直是荷兰所奉行的政策,虽然荷兰的公司在本世纪中在许多方面已不行使其独营权。丹麦的政策,也是如此,直到前一国王即位,才放弃这种政策。法国的政策,有时如此。最近,目1755年以来,欧洲其他一切国家都认为这种政策不合理,把它放弃了,但葡萄牙却仍奉行此种政策,至少在巴西二大省即派南布科及马伦豪仍实施此种政策。

  有些国家,没有设立这种专营公司,但限制它们殖民地全部贸易,使仅能与母国某特定港通商,除在一定期间准许船队出航,或准许有特许状(那大都是给付很高代价领得的)的单船出航外,其他船舶都禁止从此特定港出航。诚然,这种政策,使母国全体居民都能从事殖民地贸易,只要他们是在适当的港口,在适当的期间,使用适当的船只进行的就行。但投资装备船只并领受此等特许证的商人,为着利益,将合作起来,所以这样经营的贸易,必然是按照大体上类似专营公司的经营原则经营的。这种商人的利润,和专营公司的利润几乎是同样的高。殖民地决不能得到良好供给;它们不得不以极高的价格购买,而以极低的价格售卖。这是西班牙的政策,一直到前几年为止;一切欧产货物的价格,据说,在西属西印度都很高。乌罗阿告诉我们,在基托,一磅铁卖价大约四先令六便士,一磅钢售价大约六先令九便士。但殖民地售卖自己产物,主要是为了要购买欧洲产物。对于后者,他们付价越大,对于前者,他们实得价格就越小。后者的高价与前者的低价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就这一点说,葡萄牙对于派南布科及马伦豪二省以外的殖民地所采取的政策,和西班牙苦时的政策,完全一样,而对于那二省,最近则变本加厉。

  有些国家,允许它们全体人民经营殖民地贸易。母国人民,得从母国任何港口,与殖民地通商,除了海关的一般证件外,不需要任何特许状。在这场合,经商者人数众多,而且散居各地,不能共同结合,他们彼此间的竞争,使得他们不能榨取非常高的利润。在这样宽大的政策下,殖民地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自己的生产物,购买欧洲的商品了。自从普里木斯公司解散以来(那时我国殖民地还在摇篮时期),这始终已经是英国的政策了。一般说来,这也是法国的政策,而自从英国人通常所称的密西西比公司解散以来,法国的政策,就一律如此。所以,英法两国经营殖民地贸易的利润并不是非常高的,不过要是准许其他各国自由竞争,利润也许还要低些。这两国大部分殖民地的欧产商品价格,因此不算异常的高。

  在英国殖民地剩余生产品输出方面,亦只有一定种类商品,限定输到母国市场。此等商品,因曾列举在航海法及此后颁布的其他法令上,故名为列举商品,其余称为非列举商品,可直接输到他国,但运输的船,须为英国船或殖民地船。此种船只,须为英国人所有,其船员亦须有四分之三为英国人。

  美洲及西印度有几种极重要产物,亦包含在非列举商品中,例如各种谷物、木材、腌制食品、鱼类、砂糖及甜酒。

  谷物自然是一切新殖民地耕种的最初的和主要的对象。法律准许殖民地有极广阔的谷物市场,这样就奖励它们推广这种耕作,使其产品大大超过稀少人口的消费,从而,预先为不断增加的人口,储存着丰富的生活资料。

  在树木满地的地方,木材价值低廉,甚至没有价值,于是开拓土地的费用,就成为改良的主要障碍了。法律准许殖民地有极广阔的木材市场,使得本来价值低廉的商品,生出一个价格,并使它们能够从本来是完全耗费的事业,收得若干利润,这样改良就变得容易了。

  在人口还没稠密,耕作也还没充分发展的地方,牲畜的繁殖,自会多于当地居民的消费,因此牲畜往往价值低廉,乃至没有价值。但我们说过,牲畜的价格与谷物的价格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一国的大部分土地才能够进行改良。法律使美洲的死牲畜和活牲畜都有最广阔的市场,想以此来提高这种商品的价值,因为这种商品价格的上涨,对于土地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乔治三世第四年第十五号法令,把皮革和毛皮定为列举商品,减低了美洲牲畜的价值。上述自由的良好影响,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被这个法令所抵消了。

  通过扩展殖民地渔业来增加我国航运业和海军的力量,似乎是我国议会经常怀抱着的一个目的。因此,这种渔业便取得了自由制度所能给予的一切奖励,大大繁荣起来。特别是新英格兰的渔业,在最近的变乱之前,也许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渔业之一。捕鲸业,在英国虽有异常的奖励金,但成绩不大,在一般人看来(但我不想作这种意见的证人),它的生产物全部,比每年所付奖励金的价值,也多不了许多。而在新英格兰,虽无奖励金,却在大规模经营。鱼是北美洲与西班牙、葡萄牙及地中海沿岸各国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

  砂糖本来也是只许输到英国的列举商品。但1731年,经甘蔗栽种者陈请,砂糖输出始准扩展到世界各地。但在允许此种自由时,附有各种限制,而砂糖价格在英国又特高,故这自由没产生大的作用。英国及其殖民地,依然几乎是英国蔗糖殖民地所产砂糖的唯一市场。它们的消费量增加得很快,虽有牙买加和被割让各岛日益增加的改良,砂糖的输入在这二十年内仍大有增加,而输到外国去的,却据说并不比从前多了许多。

  甜酒是美洲与非洲沿岸通商的极重要商品,而从这种通商带回来的,就是黑奴。

  如果美洲各种谷物、腌制食品和鱼类的全部剩余生产物,都定为列举商品,强迫输入英国市场,那就过分妨害我们本国人民的劳动生产物了。此等重要商品所以不但不曾定为列举商品,而且除了稻米,一切谷物及腌制食品,在一般情况下,都被法律禁止输入英国,那也许并非为了关心美洲的利益,而是为了防止这种过大的妨害。

  非列举商品,原来可输往世界一切地方。木材及稻米,曾一度定为列举商品,此后即定为非列举商品,但准许输往的欧洲市场,仍限于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依照乔治三世第六年第五十二号法令,一切非列举商品,都受同样的限制。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都不是制造业国。所以我们比铰不担心殖民地船,从它们那里把那些能妨害我们本国制造品的东西带来。

  列举商品,有二类。第一类,是美洲特有的产物,或是母国所不能生产的产物,至少亦是母国所不生产的产物。属于这一类的,如蜜糖、咖啡、椰子果、烟草、红胡椒、生姜、鲸须、生丝、棉花、海狸皮和美洲其他各种毛皮、靛青、黄佛提树及其他各种染色树木。第二类,非美洲所特有的产物,母国也能够生产,但其产量不足供应其需要,以致有大部分要仰给于外国。属于这一类的,如一切海军用品,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松香油、生铁、铁条、铜矿、生皮、皮革、锅罐、珍珠灰。第一类商品最大量的输入,亦不能妨碍母国任何生产物的生产与销售。我们的商人,不仅要想限制这种商品,使仅能输到本国市场,并由这种限制,使自己能够在殖民地上廉价购买,在国内以较好的利润售卖,而且要想在殖民地与外国之间,设立一种有利的运送贸易,那必须以英国为中心,就是说,此等商品输入欧洲,必须先输到英国。第二类商品的输入,据说,也须妥为安排,使不妨碍本国同种产物的售卖,而仅妨害外国输入品的售卖。因为,课以适当的税,那种商品总会比前者略为昂贵,但比后者低廉得多。限制此等商品,使仅能输入本国市场,并非要妨碍英国产物,所要妨害的,乃是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英国的那些外国的产物。

  禁止殖民地以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输到英国以外的任何国家,自然会降低殖民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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