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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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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里必须注意的,就是我们对于空间的距离正如对于时间的距离一样,只有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有相当清楚的想象。这就是说,一切事物只要与我们的距离超出二百呎以上,或与我们所在地的距离超出所能明晰想象的程度以外,总觉得与我们的距离好象是同等的,好象全在相同的平面上。同样道理,一切事物,只要它们存在的时间隔现在有了很长的距离,超出我们所能明晰想象的程度,我们便总觉得它们与现在的距离好象是相等的,于是总是把它们全都算作在某一时段之内。

    七 所谓目的,为着这个目的我们有所作为,就是指欲望而言。

    八 德性与力量我理解为同一的东西。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就人的德性而言,就是指人的本质或本性,或人所具有的可以产生一些只有根据他的本性的法则才可理解的行为的力量。

■公则■

    天地间没有任何个体事物不会被别的更强而有力的事物所超过。对任何一物来说,总必有另一个更强而有力之物可以将它毁灭。

    〖命题—〗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

    〖证明〗错误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纯是起于知识的缺陷,而知识的缺陷即包含在不正确的观念之内,而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三并未具有任何肯定成分,据此可以称为错误。反之,就这些观念与神相联系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它们还可称为真的观念。所以假如一个错误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只是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可以取消,那么真观念将会自己取消自己,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此证。

    〖附释〗根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的绎理二看来,这一命题更可明白了解。因为一个想象就是一个观念,这观念正所以表示人的身体现时的情状,而不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并且表示得模糊而不明晰。因此人们便说,心灵陷于错误了。譬如,当我们望见太阳时,我们总想象着太阳距离我们大约有二百呎远,只要我们不知道太阳与我们的真距离,我们将仍然会被这种幻觉所骗。当我们知道了太阳的真距离后,错误可以说是被扫除了,但是想象却并未被取消。这就是说,按照我们身体的感触去说明太阳的性质所产生的观念,却并未被取消。所以我们虽明知太阳的真距离,但我们仍然想象太阳距我们很近。因为正如我在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里所指出那样,我们所以想象太阳距我们那样近,并不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太阳的真距离,而是因为心灵只凭身体的感触,去想象太阳的大小。所以当日光照射在水面上,又由那儿反射到我们眼里时,我们明知太阳真正的所在处,但我们却仍然想象着太阳是在水里面。不论这些想象表示身体的自然情状也好,增加或减少身体的活动能力也好,它们并不违反真理,而且即使认识真理后,它们也并不因而消灭。诚然,有时我们因为毫无根据地害怕一种祸害,当我们一得真确消息时,恐惧立即消散。但反之,有时我们害怕一种快要临头的祸害,当我们听得一个虚假的消息,我们的恐惧也同样地消散。由此可见想象并不只是由于单纯的真理的出现而消散,但是必须因为有了更强而有力的想象,才可以排除我们现时所想象的对象的存在,象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所指出那样。

    〖命题二〗只要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离开的别的事物而可单独设想的一部分,我们便是被动的。

    〖证明〗如果有什么事情发生在我们之中,而我们仅是这事的部分的原因据第三部分界说二换言之据第三部分界说一,这事不能单独从我们自己本性的法则里推究出来,那么我们便可以说是被动的。所以只要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中不能离开别的事物而可单独设想的一部分,我们便是被动的。此证。

    〖命题三〗人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有限制的,而且无限地为外部原因的力量所超过。

    〖证明〗从第四部分的公则看来,这是很明白的。因为假如有人在此,必更有他物在此,例如甲,比他更强而有力;假如有了甲在此,必另有他物在此,例如乙,较甲又更强而有力,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因此人的力量总是为别的事物的力量所限制,而且无限地为外部原因的力量所超过。此证。

    〖命题四〗要一个人不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要他不被动地感受变化,反之,要他一切动作都可单独从他自己的本性去理解,且都以他自己为正确的原因,这是不可能的。

    〖证明〗个体事物人当然也在内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四绎理就是神或自然的力量,不是就此力量是无限的而言据第三部分命题七,而是就此力量可以通过人的现实本质而得到说明而言。所以人的力量,就其可以通过他的现实本质得到说明而言,就是神或自然的无限力量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四,就是神或自然的本质的一部分。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如果一个人除了仅仅感受可以单独从他自己固有的本性去理解的变化之外,决不会被动地感受任何别的变化,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和命题六推来,他将不会死灭,反之,他必然会永远存在。而且这个必然的存在所赖以产生的原因,其力量不是有限的,必是无限的:换言之,他所以能必然存在的原因不是纯出于他自己的力量,以排除一切别的由于外在的原因而产生的变化,必是出于自然的无限力量,借此力量以指导一切个体事物,使它们产生除了足以保持其自我存在的动作外,不致被动地感受任何变化。但前一层,据前一命题——这一命题的证明是有普遍性的,可以应用于所有一切个体事物是不通的。但是假如一个人除了纯可从自己本性去理解的动作之外,不被动地感受任何变化,是可能的话,那么正如我所指出那样,他将永远必然存在,而他的必然存在又是出于神的无限力量。所以从神性之必然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就神性之分化为任何一个人的观念而言,整个自然的秩序,就自然之通过思想与广延的属性而得到理解而言,将可从此推出。由此应当推出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人将是无限的。据此证明的前一部分这是不通的。所以要一个人不被动地感受变化,反之,要他一切动作都以他自己为正确原因,是不可能的。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人必然常常受制于感情,顺从并遵守自然的共同秩序,并且使他自己尽可能适应事物的本性的要求。

    〖命题五〗任何情感的力量和增长以及情感的存在的保持不是受我们努力保持存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受外在的原因的力量与我们自己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

    〖证明〗情感的本质据第三部分界说一和二不能仅用我们的本质去解释。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七,情感的力量不能为我们努力保持存在的力量所决定,但正如第二部分命题十六所指出那样必然为外在原因的力量与我们自己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此证。

    〖命题六〗人的某一个情欲或情感的力量可以那样地超过他的一切别的行为或力量,致使他牢固地为这个情感所束缚住。

    〖证明〗任何情感的力量和增长以及其存在的保持据第四部分命题五是受一个外在的原因的力量与我们自己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所以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它可以那样地超过人的力量等等。此证。

    〖命题七〗一个情感只有通过一个和它相反的,较强的情感才能克制或消灭。

    〖证明〗一个情感,就其与心灵相关联而言,乃是心灵借以肯定它的身体具有比前此较大或较小的存在力量的一个观念据第三部分篇末情绪的总界说。所以无论何时只要心灵受到任何情感的刺激,而身体也同时受到一种感触,这感触使得身体的活动力量有所增加或减少。再则,这种身体的感触据第四部分命题五从它自己的原因得到一种力量以保持自己的存在,因此,除非有别的身体的原因据第二部分命题六以一个与前一个情感相反的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并且较强烈的情感据第四部分公则一刺激那身体外,不能加以克制或取消。于是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便可感到一种情绪的观念,这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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