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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主 上卷法托克维尔着董果良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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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它修改宪法。但我还是认为,把人民宪法的修改权赋予即使是部分地代表人民意志的人,也比赋予除了代表自己谁也不代表的人为好。

    假如授予英国法官以抵制立法机构的意志的权利,那将更加不合理,因为制定法律的议会也制定宪法,从而在任何情况下,凡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公布的法律,都不能认为是违宪的。

    这两个推论都不能用于美国。

    在美国,宪法也象制约普通公民一样制约立法者。

    因此,美国的宪法是一切法律之首,其他任何法律均不能修改它。

    可见,法院在服从法律的时候要优先服从宪法,也是正确的。

    这正是坚持司法权宗旨,即法官在选择合法的处置办法时,要从其中选择最合乎根本大法的办法,乃是他的天然权利。

    在法国,宪法也是一切法律之首,法官均有权以它作为判决的根据;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他们又可能侵犯比这项权利更为神圣的其他权利,即侵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理由必须对国家理由让步。

    在美国,国家永远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办法使法官服从,所以不必害怕这种危险。因此,在这一点上,政治和逻辑是一致的,而人民和法官也都保存了他们各自的特权。

    因此,在要求美国的法院援引一项在法官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时,法官可以拒绝援引。这项权利虽然是美国法官所特有的,但却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

    实际上,法律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因为法律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诉讼当事人在涉及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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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921

    时也可以和必然向法院提出异议。

    于是,自法官在办案中拒绝应用某项法律之日起,这项法律便将立即失去其一部分道德力。这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致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法机构宣布废除该项法律,结果两者必择其一。

    可见,美国人虽赋予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但在法院强迫他们服从的时候,他们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抵制,即可以大大减少这种权力的弊端。

    如果法官可以从理论方面和以一般方式抵制法律,可以自主行动和弹劾立法者,那他就显然进入了政治舞台,变成某一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激起全国人民纷纷参加战斗。

    但是,当法官在一件不甚重要的政治纠纷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的时候,其抵制的重要意义可能不被公众注意。这时,他的判决只影响到个别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然受到了损害。

    还有,受到损害的这项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因为只是它的道德力减弱了,而它的实际效力还没有中止。只有经过一步一步的抵制,在无数判例的反复验证下,该项法律最后才能作废。

    而且也不难理解,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起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致轻易地受到攻击。由于采用这种办法,法制便不再天天遭到政党的侵扰。在指责立法者的错误时必须服从实际的需要,即必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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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第一部分

    事求是和有据可查,因为这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我很清楚,美国法院的这种作法不仅十分有利于公共秩序,而且十分有利于自由。

    假如法官只能从正面攻击立法者,他就有时不敢这样做;而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又在天天驱使他敢于如此。

    结果,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软弱时,法律就要受到攻击;在这个机关强大时,人们便会不敢吭声,老老实实服从法律。也就是说,当人们感到尊重法律对自己最有好处时,法律最常遭到攻击;而当法律容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压迫时,法律反而会受到尊重。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政治舞台的。他们所以要审理法律,是因为有要审理的案件,而他们又不能拒不审理。需由他们定案的政治问题,都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关,只要他们不否认正义,他们就不能拒不审理。他们履行法官职业的严肃职责,就是在尽公民的义务。不错,在这种制度下,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弹劾,是不能毫无差别地扩及所有法律的,因为有些法律决不会引起那种称之为诉讼的针锋相对的争端。即使有可能出现这种争端,仍然可以预料没有人愿意把它送交法院解决。

    美国人也经常感到这种办法的不便,但他们甘愿修修补补,不作彻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后会在各种案件上产生危险的后果。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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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131

    授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

    在美国,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职人员——他们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这一条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一谈在象美国这样的自由国家,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职人员,和所有法官均有权判处公职人员的问题,因为人们以为在自由国家这是自然的。

    在行政官员犯法时责成法院惩治他们,并非是授予法院以特权,而是法院行使其禁止犯法的当然权利。

    在我看来,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权限。

    相反,我觉得美国人在这样做的时候,却使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得到加强,而政府也更加注意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从来没有见到哪个国家的政治诉讼案件象美国那样少,而且我也不难说明其原因。不管案件的性质如何,诉讼总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章杂志上指责一个普通人很容易,但要把他拉到法庭去受审,就不能不有重大的理由。

    因此,要依法对一个官员起诉,就得有控诉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控告,那他们就决不要向人们提供这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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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第一部分

    这种情况并非决定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也可以每天发生于英国。

    这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曾认为把国家的主要官员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他们的独立就有了保证。他们认为要想确保自由,与其依靠他们从未求助过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诉讼程序,不如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诉讼程序。

    在很难抓住在逃罪犯的中世纪,法官逮捕几个罪犯之后,往往要对这些落网的人处以可怕的酷刑,但这并未减少犯罪案件的数目。人们以后发现,审判越是正确和温和,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主张,应把虐待和专横都视为盗窃,所以他们简化了审讯程序和减轻了刑罚。

    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公布了一部宪法,其第七十五条写道:“部长级以下的政府官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得被捕。这时,可向普通法院起诉。”

    D第八年宪法已经废除了,但这一条并没有废除,至今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在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议。

    我曾多次向美国人和英国人解释,试图叫他们理解这第七十五条的意义,但我很难做到这一点。

    他们原来以为,法国的行政法院(LeConseild‘

    〔参看迪盖等人:《一七八九年以来法国的宪法和主要法律》,巴黎,1952年,D第116页。关于最近八年的宪法,在普雷洛的《政治制度和制宪权》(巴黎,1961年,第340页)中,有精湛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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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331

    Etat)

    原来是王国中央常设的一个大法院;而首先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里去,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暴政。

    但是,当我一再解释,告诉他们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所说的司法机构,而是其成员直接隶属于国王的行政机构,因而国王钦命他的一个叫做省长的臣仆违法之后,可以钦命另一个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仆去使前者免受惩处的时候;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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