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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一部分
这个制度本身确有很大好处,但执行起来也有实际困难,这一点也是必须指出的。
我已经说过,他们称为地方法院的行政性法院无权监察乡镇的行政官员。只在受理案件之后,才能有这种权限。这。。
个制度的弱点也正在于此。
新英格兰的美国人没有为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官R I,而且我们也应当看到,只设置一名检察官对他们也有难处。
如果只在县城设置一名检察官,而在乡镇没有他的助理,他能比地方法院的成员更熟悉全县的情况吗?而如果在每个乡镇都为他设置助理,那又会把行政和司法大权都集中于他一人之手。而且,法律是习惯的产物,英国的立法也从来没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象分设其他一切行政职务一样,美国人也把侦讯权与起诉权分开。
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依法将本县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通知给他们所服务的法院R J。
一些重大的渎职罪,由相应的高级检察机关起诉R K。
对违法者的处分,经常是由财务官员执行,即负责收纳被处的罚款。因此,乡镇司库查出违法事件时,大部分可由他自己直接起诉。
我说“为地方法院设置”
,是因为普通法院设有一名执行某些检察任务的R I官员。
例如,大陪审团的陪审员有责任向地方法院通告道路的情况。
《马萨诸塞R J法令汇编》第1卷第308页。
例如,县的司库没有提交财务报告。
《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406R K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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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99
但是,美国的立法特别重视个人的权益R L。
这也是我们在研究美国的法律时经常见到的主要原则。
美国的立法者认为,不能过于相信人的忠诚,但他们断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为了法律的顺利执行,他们总是重视私人权益。
但也不难想见,如果所定的法律条款无论对全社会如何有利,而个人却得不到任何实惠,那谁也不愿意去做原告。
因此,通过一种默契,就不去动用法律了。
美国人的制度使他们走上了这样的极端。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便不得不鼓励检举,使检举人根据某些条件分得一部分罚款R M。
这是一种以败坏风尚为代价来保证法律执行的有害办法。
当然,县的行政官员之上的官员就没有行政权,而只有统治权了。
现从许多例子中举出一例:保养不好的道路使某人的车辆破坏或身体受R L伤时,此人有权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负责维修这段道路的乡镇或是赔偿损失。
《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309页。
在有敌人入寇或发生暴乱时,乡镇的官员如果玩忽职守,不向民兵提供R M必要的物资和军需,乡镇可被处以20—500美元(等于10—2700法郎)的罚款。十分清楚,只是这样的规定,任何人都不会有兴趣,也不想去做原告。因此,又补充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告发类似的罪行,并分罚款的一半给检举人。”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236页:1810年3月6日法令。
在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中,这样的补充规定屡见不鲜。
有时,法律不是以这种办法鼓励个人去检举公职人员,而是以此鼓励官员去惩治个别人的抗拒行为。例如,一个居民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一条大道的修筑工程,道路管理员有权检举此人。如果此人被罚,道路管理员可得一半罚款。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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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部分
美国行政概况
联邦各州之间在行政制度上的差别——越往南方,乡镇当局的活动越不积极和越不充分——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由乡镇移向县——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可应用于全联邦的一些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及职位的终身性——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详细考察新英格兰的乡镇和县的组织以后,便概述联邦的其余部分。
每个州都有乡镇并实行乡镇自治,但每个州的乡镇并不与新英格兰的乡镇完全一样。
越往南方,乡镇的自治程度越低,乡镇的官员权限和职责越少,居民对乡镇事务的影响也不象其他地方那样直接,召开乡镇居民大会的时候越少,而大会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乡镇的自治精神也较差和不强R N。
这种差别在纽约州开始出现,而到宾夕法尼亚州便已十
详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4编第11章《乡镇的权限、职责和特权》第1R N卷第336—364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
参看《宾夕法尼亚法律选编》中的“财产估价员”
、“收税员”
、“治安员”
、“济贫工作视察员”
、“道路管理员”
等条,以及《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412页:1834年2月25日关于乡镇的法令。其次,对于乡镇的各种官员,如“乡镇文书”
、“遗孤财产保管员”
、“济贫工作视察员”
、“护青员”
、“财产估价员”
、“乡镇司库”
、“治安员”
、“道路管理员”
,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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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101
分明显,但当你尚未到过西北地区以前,还不会对这种差别感到吃惊。建立西北诸州的移民,大部分来自新英格兰,他们把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乡镇同马萨诸塞州的极其相似。
我们已经说过,在马萨诸塞,公共行政的大权掌握在乡镇手里。乡镇是人们的利益和依恋的集合中心。但越往南方诸州走去,乡镇便不再是这样的中心了。在这些州里,教育还不太普及,所以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多,胜任行政工作的人较少。因此,离开新英格兰越远,行政工作几乎全部移到县里。县变成了主要行政中心,形成为介于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关。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县的事务由地方法院主理。地方法院由数名官员组成,但须经州长及其咨议会任命。县不设议会,它的预算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州这样的大州,以及在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每县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的会议便是县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R O。
县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居民征税,在这一点上它象真正的立法机关。同时,它又行使县的行政权,领导乡镇的大部分行政工作,把乡镇的权力限制在比马萨诸塞乡镇的
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1卷第11章第304页,第12章第366页;R O《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263页:1822年2月25日关于县行政官员的法令。
见《宾夕法尼亚法律选编》第170页:“县税”和“征用”条。
在纽约州,每个乡镇各选一名代表,这个代表既参与县的行政工作,又参与本乡镇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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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第一部分
权力小得多的范围之内。
这就是联邦各州在县和乡镇的组织方面呈现的主要差别。如果我一直考察到执行方法的细节,还会找到许多不同点。但是,我的目的不是讲述美国的行政权。
我以为我所讲述的,已经足以说明美国的行政工作是以哪些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则得到不同的应用,而其成果的大小亦因地而异,但它们的根本精神到处都是一样的。法律的内容在变化,法律的外貌也在变化,但给予法律以活力的仍是同一精神。
乡镇和县,并非到处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可以说,在美国,乡镇和县的组织都以同一思想为基础,即认为每个人都是仅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事情的最好裁判者,都完全能够以自力满足本身的需要。因此,乡镇和县只负责照顾人们的公共利益。州只是统治,而不管行政。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也有例外,但不能反对这一原则。
这个原则产生的第一结果,是由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