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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托克维尔解释英国的政治和司法制度时使用的最主要文献。
在叙述美国的宪法和司法问题时,托克维尔主要利用的是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1833年版)和肯特的《美国法释义》。朗贝尔和希劳合著的《美国的比较法始祖:斯托里法官的学说》(巴黎,1947年)
,是研究托里斯生平和思想的一部很重要著作。皮尔逊的巨著《托克维尔和博蒙在美国》(纽约,1936年)第718页及以下几页,对托克维尔著作的资料来源做了全面的叙述。——法文版编者见布莱克斯通和德洛姆的著作第1卷第10章。
〔指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S J义》和德洛姆《英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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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
社会情况一般说来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但是,社会情况一旦确立,它又可以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
因此,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得由研究它的社会情况开始。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本质上是民主的
新英格兰的初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南方推行的一些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这项改革产生的后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把平等推行到极限——学识上的平等
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可以有几种重要的看法,但有一种居于其余一切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自各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具有这个特点,而在今天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在上一章说过,在新英格兰海岸定居的移民,彼此之间极为平等。既使是贵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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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95
的这一部分。在这一地区,只是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习惯于尊敬某几个姓氏,认为它们是知识和德行的代表。某些公民由于自己的声望而取得的权力,如果后来真是被儿子继承,或许也可以称之为贵族权力。
这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形;而在该河西南,一直至佛罗里达,就不是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里,有从英国来的大地主定居。
他们把贵族制度的原则和英国的继承法也带到了这里。
我已解释过美国未能建立贵族政体的一些原因。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发生作用,但在该河以东就作用不大。在南部,一个人利用奴隶可以耕种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陆的这一部分,有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们的影响却与欧洲贵族地主发生的影响完全不同,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特权,奴隶给他们种地并没有使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从而他们对奴隶也不负保护责任。不过,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却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这个阶级有其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一般都成了当地政治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是一种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差别的贵族,容易考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没有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从整体说来,他们仍是一个虚弱和生命力不强的阶级。正是南部的这个阶级领导了起义,为美国革命提供了一些伟大人物。
在这个时期,整个社会都处于大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斗争,使人民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和产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自发力量活跃起来;人们努力摆脱宗主国的羁绊,极欲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以致个人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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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一部分
响逐渐失去作用;习惯和法律开始向同一个目标前进。
但在这里,继承法却使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使我感到惊异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们,竟没有使继承法①对人间事物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不错,它属于民法法规,但也是主要的政治措施,因为它对国家的社会情况具有异常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不过是社会情况的表现形式。而且,继承法是以确切无疑和始终如一的形式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甚至可以说它也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依靠继承法,人可以拥有左右人类未来的一种近乎神赐的权力。立法家一旦把公民的继承法制定出来,他就大可休息了,因为实施这项法律以后,他便无事可做了,即这项法律将象一部机器一样,自行开动,自行导向,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
按照一定的方式制定的这种法律,随即把财产、不久以后又把权力积聚和集中起来,置于某一个人的手中。可以说,它使地上冒出了贵族。按另一种原则制定和按另一条道路发展时,它的作用的速度还会更快,但这时它是分化、分裂和分割财产与权势。有时,它的进展快得使人吃惊,而在人们感到无法制止它的时候,甚至要想法为它设置种种障碍。
人们想用种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是徒劳无功!它
①我所说的继承法,是指以决定财产在其所有者死后的归属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法律。
限嗣继承法也属于此列。不错,限嗣继承法不仅有限制财产所有者处理其财产的作用,而且也有使财产所有者在世时负有为继承人完整保存财产的义务。但是,限嗣继承法的主要目的,是在财产所有者死后决定财产的归属。其余的规定都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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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16
不是把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打得粉身碎骨,就是使它们化为齑粉。它迅速上升,然后又立即落到地上,扬起一阵飘载着民主的游荡风尘。
当继承法指定和理由充足地判决一个人的财产由其子女均分时,可能产生两种效果。
虽然两种效果的目标是一致的,但也需要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由于实施继承法,每个财产所有者的死都会在财产上引起一场革命:不仅财产的主人换了,而且可以说财产的性质也变了。这样,财产在不断地被分割,而且越分越小。
这是继承法的直接效果,也可以说是它的有形效果。因此,在法律规定平分遗产的国家,私人的财产,特别是地产,必然有不断缩小的趋势。
但是,如果让这种法律自行发展,其立法效果只有很久以后才能显示出来,因为在子女不超过两个的家庭(象在法国这样的国家,每家的子女人数平均不超过三个)
,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遗产之后,独立生活起来也不会显得比父母穷。
但是,平分遗产的法律不仅影响着财产的归属,而且也作用于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起他们的热情来支持这种法律。
这些问题的效果迅速地破坏着大的财产,尤其是大的地产。
在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分割。结果,家庭的声望几乎完全以土地体现。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和德行,依靠土地而永久流传下去。土地既是证明家庭的过去的不朽根据,又是维持其未来的存在的确实保证。
而当继承法以平分原则为基础时,家庭的声望与保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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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一部分
地完整之间的密切联系就遭到破坏。土地不再代表家庭,因为经过一代或两代土地必然被分割,而且显然要越分越小,达到没有可分的为止。大地主的儿子如果人数不多,或者由于走运,而有幸使自己的财富未逊于父辈,那也不是如数拥有父亲的财产,因为他们除由父亲处继承下来的财产以外,还得有其他财产。
但是,如果不让大地主因拥有土地而在感情、回忆、荣誉和野心上得到巨大好处,人们自可以确信,他们迟早会卖掉土地,因为卖掉土地会使他们得到巨大的金钱好处,流动资本会比其他资本产生更大的收益,而且会更易于满足他们现实的欲望。
大地产一经分割,就永远不会重新集聚,因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②大于大地主的,从而小地主的土地售价也要大大高于大地主的。因此,富人按低价出售大片土地以后,决不会为了恢复大地产而再按高价买进大块土地。
所谓的家庭声望,常常是建立在满足个人的自私心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说,人人都希望流芳千古,被子孙永久怀念。
凡是在家庭声望不再生效的地方,个人的自私心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