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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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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日干支三代以前,择日皆用干。《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诗》:“吉日惟戊,既伯既祷。”《梁传》:“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仲丁,命乐正入学习乐。季秋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春秋》焉:“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易?蛊卦》:“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之类是也。秦汉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腊、三月上巳祓除。及正月刚卯之类是也。《月令》:“择元辰,躬耕帝藉。”卢植说曰:“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阳也,故以日;藉田,阴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云:“日,干也;辰,支也。有事于天用日,有事于地用辰。”此汉儒之说。考之经文,无用支之证。
  ○社日用甲《月令》:“择元日,命民社。”注:“祀社日用甲。”据《郊特性》文,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义曰:“《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汉用午,魏用未,晋用酉,各因其行运。潘尼《皇太子社诗》:“孟月涉初旬,吉日惟上酉。”则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长寿元年制,更以九月为社;玄宗开元十八年诏,移社日就千秋节,皆失古人用甲之义矣。
  ○不齿之服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则入乎凶。惰游之士缟冠垂,不齿之人玄冠缟武。以其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纯吉,而阿乎凶之服。
  ○为父母妻长子礻覃礻覃者,终丧之祭。父母之丧,中月而礻覃固已,妻与长子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为妻父为长子,丧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非父,其谁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则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父在为母,则从乎父而礻覃。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为殇后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矣。《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明无二杖也。
  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三者皆无主之丧,故妇人杖。
  ○庶姓别于上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馈食礼》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丧大记》并言“子姓”,注曰:“子姓,谓众子孙也。”故《诗》言“公姓以继公子”,而“同父”之变文则云“同姓”。此所云“庶姓别于上”者,亦“子姓”之姓,与《周礼?司仪》之云“土揖庶姓”者,文同而所指异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ぱ》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交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术有序《学记》“术有序”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按《水经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礼》遂人之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审端经术。”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经。经,小沟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管子?度地篇》:“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术音遂。此古术、遂二字通用之证。陈可大《集说》改“术”为“州”,非也。
  《周礼?州长》:“会民射于州序。”陈氏《礼书》曰:“州曰序。《记》言遂有序何也?《周礼》遂官各降乡官一等,则遂之学亦降乡一等矣。降乡一等而谓之州长,其爵与遂大夫同,则遂之学其名与州序同可也。”
  ○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三代之世,凡民之后秀皆入大学,而教之以治国平天下之事。孔子之于弟子也,四代之礼乐以告颜渊,五至三元以告子夏,而又曰:“雍也,可使南面。“然则内而圣,外而王,无异道矣。其系《易》也曰:“九二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龙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故曰:“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
  ○肃肃敬也肃肃,敬也;雍雍,和也。《诗》本“肃”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长言之也。《诗》云“有有溃,”毛公传之曰:“,武也;溃溃,怒也。”即其例也。○以其绥复男子以车为居,以弓矢为器。故其生也,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其死也,设决,丽于,比葬则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饰焉,亦张可也。以射者,男子之事也。如死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以车者,男子之居也。
  升车必正立执绥。以其绥复者,象其行也;象其行,所以达其志也。于是有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矣。邾娄复之以矢,犹有杀敌之意焉。此亡于礼者之礼也。
  ○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亲丧外除”者,祥为丧之终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礻覃。“兄弟之丧内除”者,如其日月而止。
  ○十五月而礻覃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孔氏曰:“此言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盖以十月当大丧之一周,逾月则可以练矣,主曰十一月而戏剧。以十二月当大丧之再周,逾月则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两月焉,则与大丧之中月同,可以礻覃矣,故曰十五月而礻覃。
  父在为母,其礻覃也,父主之,则夫之为妻亦当十五月而礻覃矣。晋孙楚《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盖不数礻覃月。
  其他期丧祥礻覃之祭,皆不在己,则亦以十一月而戏剧,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妻之党虽亲弗主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发端,以戒人不可主姑姊妹之夫之丧也。夫宁使疏远之族人与邻家、里尹,而不使妻之党为之主,圣人之意,盖已逆知后世必有如王奔假母后之权,行居摄之事,而篡汉家之统,而豫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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