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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这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徵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徵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防僭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者哉。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礼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见,则闻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七庙,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不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也。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后者,谓所后之亲;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察,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斡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噫歆《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
《既夕礼》“声三”注:“旧说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卷六○毋不敬“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俨若思,安定辞,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诗》云:“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
○女子子“女子子”,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古人谓其女亦曰子,《诗》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下乃专言兄弟者,兄弟至亲,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同器,而况于姑乎?况于女子子乎?不言从子、不言父,据兄弟可知也。《丧服小记》言:“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杖。”然则女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
《内则》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则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姓之为言生也。《诗》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专则不生,两则生,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而子产之告叔向云:“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异德合姓。”郑史伯之对桓公曰:“先王聘后于异姓,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是知礼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独也。故《典礼》:“纳女子天子,曰备百姓。”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参一族,其所以合阴阳之化,而助嗣续之功者,微矣。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大戴礼》:“南宫纟妥,夫子信其仁,以为异姓。”谓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礼?司仪》:“时揖异姓。”郑氏注引此。
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则有相配相生之理。故《传》言:“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又曰:“姬、结耦,其生必蕃。”而后世五音族姓之说自此始矣。晋嵇康论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春秋时最重族姓,至七国时则绝无一语及之者;正犹唐人最重谱谍,而五代以后则荡然无存,人亦不复问此。百余年间,世变风移,可为长叹也已。○父不祭子夫不祭妻“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当,而以尊临卑,则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此别是一条,说者乃蒙上“余不祭”之文而为之解,殆似山东人作“不彻姜食,不多食”义,即谓“不多食姜”同一谬也。○檀弓读《檀弓》二篇及《曾子问》,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汉书》言夏侯胜善说礼服,萧望之从夏侯胜问《论语》礼服。唐开元《四部书目》,《丧服传义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其去邹鲁之风未远也。故萧望之为太传,以《论语》礼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隐士雷次宗诣京邑,筑室于钟山西岩下,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齐初,何佟之为国子助教,为诸王讲丧服。陈后主在东宫,引王元规为学士,亲授《礼记》、《左传》丧服等义。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服于清徽堂。而《梁书》言始兴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诸臣共议,从明山宾、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丧礼,异于李义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