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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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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志》皆案牍之文,并无熔范。如《河渠志》言“耿参政”、“阿里尚书”,《祭祀志》言“田司徒”、“郝参政”,皆案牍中之称谓也。
  《张桢传》有《复扩廓帖木儿书》曰:“江左日思荐食上国。”此谓明太祖也。晋陈寿《上诸葛孔明集表》曰:“伏惟陛下远踪古圣,荡然无忌,故虽敌国诽谤之言,咸肆其辞,而无所革讳,所以明大通之道也。”于此书见之矣。《石抹宜孙传》上言“大明兵”,下言“朝廷”,朝廷谓元也,内外之辞明白如此。
  《顺帝纪》:“大明兵取太平路”,“大明兵取集庆路”。其时国号未为大明,曰大明者,史臣追书之也。古人记事之文有不得不然者类如此。
  ○通鉴吕东莱《大事记》曰:“《史记?商君本传》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通鉴》削不告奸者一句,而以匿奸之罪为不告好之罪。《本传》又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通鉴》削之。《本传》又云:‘名田宅臣妾者以家次。’《通鉴》削‘以家次’三字,皆当以《本传》为正。”
  《孟子》以伐燕为宣王事,与《史记》不同。《通鉴》以威王、宣王之卒各移下十年,以合孟子之书,今按《史记》王元年为周显王之四十六年,岁在著雍阉茂。又八年,燕王哙让国于相子之。又二年,齐破燕,杀王哙。又二年,燕人立太子平,则己为王之十二年。而孟子书“吾甚惭于孟子”,尚是宣王,何不以宣王之卒移下十二三年,则于孟子之书无不皆合,而但拘于十年之成数邪?《史记?万石君列传》:“庆尝为太仆御出。上问车中几马,庆以策数马毕,举手曰:‘六马。’庆于诸子中最为简易矣,然犹如此。”太史公之意,谓庆虽简易,而犹敬谨,不敢率尔即对。其言简易,正以起下文之意也。《通鉴》去“然犹如此”一句,殊失本指。
  《通鉴》:“汉武帝元光六年,以卫尉韩安国为材官将军,屯渔阳,元朔元年,匈奴二万骑入汉,杀辽西太守,略二千余人,围韩安国壁。又人渔阳、雁门,各杀略千余人。”夫曰“国韩安国壁”,其为渔阳可知,而云“又入渔阳”,则疏矣。考《史记?匈奴传》本文,则云:“败渔阳太守军千余人,围汉将军安国。安国时千余骑,亦且尽。会燕救至,匈奴引去。”其文精密如此。《通鉴》改之不当。
  《汉书?宣帝纪》:“五凤二年春三月,行幸雍,祠五。”《通鉴》改之曰:“春正月,上幸甘泉郊泰。”《考异》引《宣纪》云:“三月行幸甘泉。”而《宣纪》本无此文,不知温公何所据?
  光武自陇蜀平後,非警急,未尝复言军旅。皇太子尝问军旅之事,帝曰:“昔卫灵公问陈,孔子不对。此非尔所及。”据《後汉书》本文,皇太子即明帝也。《通鉴》乃书于建武十三年,则东海王缰尚为太子,亦为未允。
  唐德宗贞元二年:李泌奏:“自集津至三门,凿山开车道十八里,以避底柱之险。”按《旧唐书?李泌传》并无此事,而《食货志》曰:“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玄宗从京兆尹裴耀卿之言,置河阴县及河阴仓,河清县柏崖仓,三门东集津仓,三门西盐仓。开三门北山十八里,以避湍险。自江淮而溯鸿沟,悉纳河阴仓,自河阴送纳含嘉仓,又送纳太原仓,谓之北运,自太原仓浮于渭,以实京师,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陆运之佣四十万贯。”又曰:“开元二十九年,陕郡大守李齐物凿三门山以通运,辟三门巅输岩险之地。俾负索引舰,升于安流,自齐物始也。天宝三载,韦坚代萧灵,以水作广运潭于望春楼之东而藏舟焉。”是则北运始于耀卿,尚陆行十八里;河运始于齐物,则直达于长安也,下距贞元四十五年,无缘有李泌复凿三门之事。
  ○通鉴不载文人李因笃语予:“《通鉴》不载文人。如屈原之为人,太史公赞之谓‘与日月争光’,而不得书于《通鉴》。杜子美若非‘出师未捷’一诗为王叔文所吟,则姓名亦不登于简牍矣。”予答之曰:“此书本以资治,何暇录及文人?昔唐丁居晦为翰林学士,文宗于麟德殿召对,因面授御史中丞。翼日制下,帝谓宰臣曰:‘居晦作得此官。朕曾以时谚谓杜甫、李白辈为四绝问居晦,居晦曰:此非君上要知之事。尝以此记得居晦,今所以擢为中丞。’如君之言,其识见殆出文宗下矣,”




  ●卷二十七○汉人注经左氏解经,多不得圣人之意。元凯注传,必曲为之疏通,殆非也。郑康成则不然,其于二《礼》之经及子夏之传,往往驳正,如《周礼?职方氏》:“荆州其浸颖湛。”注云:“颖水出阳城,宜属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搓。”注云:“《春秋传》曰‘除道梁搓,营军临随’,则洼宜属荆州,在此非也。”《仪礼?丧服篇》:“唯子不报”传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注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为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注云:“经似在室,传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注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後,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士虞礼篇》:“用尹祭”注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于《礼记》则尤多置驳。如《檀弓篇》:“齐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注云:“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注云:“持宠虐民,非也。”“叔仲衍请む衰而环经”注云:“吊服之经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赏封诸侯”注云:“《祭统》曰:‘古者于谛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于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今此行尝可也,而封诸侯则违于古。封诸侯,出土地之事,于时未可,似失之。”“断薄刑,决小罪”注云:“《祭统》曰‘草艾则墨’,谓立秋後也。刑无轻于墨者。今以纯阳之月断刑决罪,与母有坏堕自相违,似非。”“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注云:“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周礼》曰:‘秋献龟鱼。’又曰:‘凡取龟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于此,似误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注云:“古者于尝出田邑,此其尝并秋,而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郊特牲篇》:“季春出火”注云:“言祭社,则此是仲春之之礼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献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牧誓》社,记者误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注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于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尸,陈也”注云:“尸或诂为主。此尸神象,当从主训之,言陈,非也。”《明堂位篇》:“夏後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注云:“此皆其时之用耳,言尚非。”“君臣未尝相弑,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注云:“春秋时,鲁三君弑。又士之有讳由庄公始,妇人ヮ而吊始于台骀,云君臣未尝相弑,政俗未尝相变,亦近诬矣。”《杂记?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注云:“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注云:“子男执壁,作此赞者失之矣。”此其所驳虽不尽当,视杜氏之专阿传文则不同矣,经注之中可谓卓然者乎!
  《论语》:“子见南子”注:“孔安国曰:行道既非妇人之事,而弟子不说,与之祝誓,义可疑焉。”此亦汉人疑经而不敢强通者也。
  宋黄震言:杜预注《左氏》独主《左氏》,何休注《公羊》独主《公羊》,惟范宁不私于《毅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氏》以鬻拳兵谏为爱君,是人主可得而协也;以文公纳币为用礼,是居丧可得而昏也;《毅梁》以卫辄拒父为尊祖,是为子可得而叛也;不纳子纠为内恶,是仇燃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废君为行权,是神器可得而窥也;妾母称夫人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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