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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福利。于是我就发现唯有每人都以别人的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利己主义的界限,一切人才能这样同等的过好日子。由此自然就会得出结论说:我不应该侵犯任何人,因为,在认定这是一个普遍原则时,我自己也不得被侵犯,而这就是我在尚未具有而正待寻找一个道德原则时,为什么能够情愿以此为普遍准则的唯一理由。可是显然的,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幸福的愿望,亦即利己主义,依旧是这一伦理原则的源泉。以此作为政治学的基础那是好极了的,以此为伦理学的基础那就不中用了。这是因为在这个道德原则中除了责成'一个人'为一切人的意志确定一个准则之外,寻求这个准则的人自己必然也需要一个准则,否则他对于一切就会冷淡而无可无不可了。可是只有自己的利己主义才能是这个准则,因为别人的举动只是对准这利己主义而发的,并且因此也只有凭借这利己主义和朝这利己主义看,这个别人,就他对于自己的行为说,才能有一个意志,才不会对之漠然无所可否。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版的第123页(罗森克朗兹版第192页)康德自己很直率的使人看出这一点,他在这儿是这样申论为意志寻找规范的:“在每人都是完全漠不关心地看着别人的困难时,如果你也同样在这样的世态中,你会在这一点上予以同意吗?”——“我们是如何轻率地批准了对我们自己有害的东西呵!”这就会是这里所间的同意与否的准则。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第三版第56页,罗森克朗兹版的第50页,也有同样的申论:“一个决心不对任何一个在困难中的人假以援手的意志,由于可能发生一些情况,它又需要别人的情谊和关怀,这意志就会自相矛盾”如此等等。因此如果把这一伦理的原则看清楚了,这原则就不是别的而只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古老而简明的基本原则的一个间接的,加过修饰的说法罢了;所以这原则首先直接地也是指被动的,忍耐的方面说,然后以这些方面为手段才涉及行为。因此,如已说过的,作为建立国家的指南这原则倒是完全可用的;国家乃是为防止忍受不义而设的,并且也想为一切人,每一个人获致最大量的幸福。可是在伦理学中,研究的对象既然是作为行为论的行为,是在行为对于行为者的直接意义上说话,而不是行为的后果——对于这行为的忍受——,也不是行为对别人的关系,那么上面那种考虑就是决不可容许的了,因为这种考虑在基本上仍然又归结到幸福原则上,也就是归结到利己主义上去了。
因此,尽管康德由于他的伦理原则不是具有内容的,亦即不是确立一对象以为动机的,而只是形式的,因而这伦理原则就和纯粹理性批判教给我们的那些形式上的法则匀整地对称起来了而感到快慰,但我们却不能和他共享这种快慰。这个原则当然不是一种行为准则而只是获致行为准则的公式。不过一方面我们已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已有了这种公式,并且还要简明些;一方面这一公式的分析已指出赋予这公式以内容的仅仅只是对自己幸福的考虑,因此这公式也就只能为合乎理性的利己主义服务而已。而一切立法的来由也是归之于这种利己主义的。
另外还有一个错误,因为它同任何一个人的感情都相抵触,所以是常被驳斥的;席勒在一篇箴言诗里就曾加以讥刺。这就是那迂腐的规定,硬说一个行为,如果真要是善的,值得称颂的,那么这行为就仅仅只能是由于尊重已认识到的准则和义务概念,只能按理性在抽象中意识到的规范来完成,而不是由于志趣,不是由于对别人怀有好意,不是由于好心肠的关怀,同情或一时的情绪高昂来完成的;说这些东西(《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13页,罗森克朗兹版第257页)对于善于思想的人们反而要干扰他们经过考虑的规范,甚至是很累赘的东西,行为则必须是勉强地在自我强制之下来完成的。请记住在'这样完成一个行为的时候'仍然要求不参杂任何希望报酬之心,再请估量一下这种要求'是如何'太不合理。可是,更甚于此的是这种要求和美德的真正精神恰好相反。使一行为成为功德的不是行为'自身',而是甘于这样做的心愿,而是这行为所由产生的爱;无此'心愿,无此爱'则行为只是一种死板的机械操作。所以基督教也正确地教导说,如果不是从那种以真正甘于从事的心愿和纯爱为内容的纯正心志中产生的,则一切外在的事迹都是没有价值的;而使人获得天福和解脱的也不是“做过了的事迹”,而是信仰,而是单由圣灵所赋予,却不是那自由的,考虑周详的,心目中只有规律准则的意志所产生的纯正的心意。——康德要求任何有德行的行为都应该是从纯洁的,考虑过的尊重准则的心情中发生的;并且是按照这些准则的抽象规范,冷静地,没有情趣甚至和情趣相反而发生的。这种要求恰好等于人们主张任何真正的艺术品都必须是由于熟虑,妥当地应用美学规则而产生的。'以上'这两种说法彼此都是同样的错误。柏拉图和辛乃迦所讨论过的美德是否可以教得会的问题是应加以否定的。人们必须最后下定决心来体会基督教的“恩选”之说是从何而来的,体会美德在主要的方向,从内在'精神'上看,在一定意义上和天才一样都是天生的。犹如所有的美学教授以统一起来的力量也不能快任何一个人具有'创造'天才作品——亦即纯真的艺668术品——的能力一样,所有的伦理学教授和传道劝善的人也不能把一个不高尚的人物改造成一个有德的、高尚的人物。这种事情的不可能比炼白铅为黄金的不可能更明显得多;而要找到一种伦理学和伦理学的一个最高原则,可以影响实践而真正变化人类'的气质',把人类改善,那就完全等于去找既可点石成金又能医治百病的仙丹。——然而入有不借助于抽象认识'伦理学'而借助于直观认识(“天惠作用”)来完全改变心境的可能性(再生),关于这种可能性我已在本书第四篇末尾净细谈过了;而第四篇的内容根本就使我没有必要在这里浪费更多的时间。
至于康德并未钻进行为的伦理含蕴之本义,最后这也是他以他自己关于至善的学说指出来的。他以最高善为美德与幸福的必然结合,并且是以美德为幸福的尊严的外貌而结合的。这儿单是下面这一逻辑的责难就已击中了他'的要害',就是说构成这里的标准的“尊严”这个概念是'又'已假定了一种伦理学为其标准的,因此也就不得从这一概念出发。在本书第四篇里曾得出结果说一切真正的美德在达到了最高的程度之后,最后则导致完全的绝欲,此时一切意欲都告结束了;幸福则与此相反,是满足了的意欲,所以'美德和幸福'两者是根本合不拢来的。对于已经洞悉我的论述的人,已无须再来分析康德关于至善这一见解的整个错误了。而独立于我的正面论证之外,我在这里再没有要提出来的反面论证了。
我们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看到了康德对于结构匀整的偏爱。原来他完全是拿《纯粹理性批判》的体制来处理《实践理性批判》的,并且还套用了原来的那些标题和形式。这显然都是任意的,在自由的范畴表中更可明晰地看到这一点。
《法学》是康德最晚期的著作之一,并且是如此无力的一本著作,以致我虽然完全否定它,却认为对它进行辩驳是多余的,因为它,好像不是这个伟人的著作,倒像是一个普通凡夫俗子的作品似的,是必然会由于它自己的衰竭无疾而终的。因此,我是以反面论证的法学为旨趣而联系到正面论证的,也就是联系到本书第四篇所确立的简单法学纲要上面去。关于康德的法学这里只提出几点一般的评论就算了。在考察《纯粹理性批判》时我己驳斥过的,到处纠缠着康德的那些错误,在'他的'法学里竟如此泛滥起来,以致人们以为是在读着模仿康德口气的讽刺文,或至少也要以为是在听康德派'的鹦鹉学舌'。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错误。'第一,'他要(此后还有许多人这样要过)把法学和伦理学严格的加以划分,然而又不令法学依从于实际的立法,也就是不依从于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