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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的关系——第二,我们可以根据各种事物底起源,来比较它们,而且在考察此一物时,同时亦就把彼一物亦附带着考察了。
事物底起源后来既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它们就使依于它们而生的那些关系,同那些关系所寓的主体一样经久。就如“父”与“子”
、“兄弟”
、“嫡堂兄弟”
,就因为有公共血统,发生了关系,而且他们关系底远近,亦看他们与这些血统底亲近程度而定。这些关系,我都称之为自然的。。。
(natural)关系。又如同国人(就是生在同国或同土地以内的那些人)亦是这种关系。不过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说,人们所形成的观念和文字都是为日常生活用的,并不契合于事物底实况和范围。因为据实说来,在各种动物间,生者与所生者底关系虽然亦同在人方面一样,可是我们并不常说,此一个公牛是那个犊子底祖父,亦不常说,这两个鸽子是嫡堂兄弟。在人类方面,这些关系则确乎应当以各别的名称表志出来,因为在法律方面和人类底互相交往方面,我们有许多机会要提到具有些关系的各种人;而且人类底各种义务所以有束缚力,亦就是因为这些关系。至于在畜类方面,则人类便没有什么原因可以注意这些关系,因此他们就以为不必给这些关系以特异的名目。由此,我们就可以间接地看到,各种语言发生的情况何以会不相同。各种语言因为只系供传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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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173
想之用,因此,它们只同人们所常用的意念成比例,同人类所有的思想底沟通成比例,而不同事物底实况和范围成比例;而不同它们底各种关系成比例;而不同人们对它们所形成的各种抽象的观察成比例。他们如果没有哲学的意念,则他们便没有名词来表示它们。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人们何以对他们所不常谈论的那些事物,不造作各种名称。因此,我们就容易想象有些国家何以竟然没有“马”底名词,而在别的国家,何以人们注意马底宗派比注意自己底宗派还加甚,何以他们于各种马底名称以外,竟然还有其亲属关系底名称。
3制度的关系——第三,有时我们所考察的事物关系,乃是根据于人们底行动。
人底行事有时根据于道德的权利、有时根据于能力、有时根据于义务。就如一个司令就是有权力支配军队的一个人,而司令所统辖的军队就是必须服从某个人的一些武装的人们。又如市民就是在某个地方具有某种特权的一个人,这些关系都依靠于人在社会上的意志和合同而定,因此,我叫它们为制度的(instituted)
,或自愿的。它们和自然的关系区别之点,就在于它们大部或全部可以同它们所属的那些人分离开——虽然具有这些关系的各种实体仍然存在不变。这些关系虽然都是对待的(亦同别的一样)
,虽然都包含着两个以上事物底关系,可是这些事物之一,往往因为缺乏相对的名词,不能表示这种关系,因此,人们便不常注意这些关系,而且常常忽略过它们。。电子书就如一个恩主和一个食客是容易被人认为有关系的,可是一个“警察”
,或一个“执政”
,在一听之下,并不容易被人认为是有这种关系的。
因为执政和警吏虽然有统治别人的权力,虽然与他们发生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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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正如恩主与食客,司令与军队似的,可是在他们统治下的那些人们并没有特殊的名称,来表示统治与被统治的那种关系。
4道德的关系——第四,我们常以一条规则来考察、来判断人类底自愿动作,看看它们同这个规则是否相契,这样就又发生了另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我想可以叫做道德的。。。
(moral)
关系,因为它可以指示我们底道德的行动。
这种关系是很值得我们考验的,因为在知识底各部门中,我们在这种知识方面是极其应当得到确定的观念的,并且极其应当避免混淆和纷歧的。人类的各种行动,如果同其各种目的、对象、习俗和环境,形成了独立的复杂观念,它们就成了许多混杂的情状(我们已经说过这一层)
,而且它们大部分亦往往得到相当的名称。我们如果假设感激之心是指人们敏于承认、敏于答报所受的恩惠而言;多妻主义是指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妻而言;则我们在心中形成这些意念时,便发生了两个确定的混杂情状底观念。不过关于我们底行动,我们只有各种确定的行动观念是不够的,只知道某些观念底集合体有某些名称是不够的。我们除此以外,还有更重大的一层关顾,我们还更该知道,这样组成的各种行动,在道德方面,是善的或是恶的。
5道德的善或恶——我们已经说过(第2卷,第20章,第2段;又第21章,第42段)。善和恶只是快乐或痛苦,或是能致快乐或痛苦的东西。因此,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
指我们底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底意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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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373
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底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
6道德的规则——人们在判断行动底邪正时所依的这些道德的规则,似乎可以分为三种,而且它们底束缚力(就是赏罚)亦可以分为三种。我们如要给人底自由行动立一个。。
规则,则势不能不强加一种善或恶,以决定他底意志,因此,我们只要假设一种法律,同时就得假设那条法律附有一种赏罚。一个有智慧的主体如果没有能力来以善或恶,赏他人之服从他底规则或罚他人之违背他底规则,则他虽立一条规则,那亦并不能限制他人底行动。因为善和恶并非那种行动底自然的结果。因为善或恶如果是自然的利益或不利,则它们可以自动发生作用,并无需乎法律。我如果不错误的话,则我可以说,这就是一切法律底真正本性。
7各种法律——在我看来,人们判断行为的邪正时所常依据的那些法律,可以分为三种:一为神法(。。divine
law)
、二为民法(舆论法(。。civil
law)
、三为。。。the
law
of
opinion
or
reputation)。
借着人们同第一种法律底关系,我们可以判断他们底行动是罪恶还是职责;借着第二种法律,我们可以判断自己底行动是犯法的还是无罪的;借着第三种法律,他们可以判断自己底行动是德行还是坏行。
8神法是罪孽和职责底尺度——第一种神法就是指上帝给人类行动所建立的那些法律而言。这种法律有时是为自然底光亮所发布的,有时是为默示底呼声所发布的。我想人人都不会野蛮不文,竟然否认,上帝已经给了人们一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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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约束他们底行动。
“他”确乎有权力这样行事;我们都是他所造的。他有慈悲和智慧来指导我们底行动向着最好的方向进行,他并且有权力以来世永久而无限的赏罚,强制其规则底实行;因为任何人亦不能使我们逃出他底手掌以外。这就是试验道德邪正的唯一真正的试金石,而且人们所以能判断他们底行动在道德上是大善,还是大恶,亦就是因为他们把自己底行动同这个法律相比。那就是说,他们要看看,那些行动是罪恶还是职责,是能使他们从全能者手中得到幸福,还是得到苦难。
9民法是犯罪和无罪底尺度——第二,所谓民法就是国。。
家所制定的规则,用以支配人民行动的。人们亦可以依据这种规则,来比较他们底行动,并且判断它们犯罪与否。这种法律是人人所不忽略的,因为强制实行这种法律的那些赏罚是如影随形的,是在权力所有者底掌握以内的。因为国家有能力来保护服从其法律的那些人底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能剥夺破坏其法律的那些人底生命、自由和财产——就是说能刑罚那些犯法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