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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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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8月12日,中联部一部分人冲进王稼祥的住处进行揪斗。王稼祥从中南海搬出后,住在离北海后门不远的一个单独小院里。这些人拿出一捆大字报,勒令他回答问题。会客厅及内外墙上挂满了大字报。王稼祥当时不知从何答起。于是他们把他押到院子里,站在一块石头上回答问题。要他回答问题的要害是“复辟”。“为什么要复辟”,“复辟的黑后台是谁”。王稼祥瘦弱的身子,在石头上似乎站也站不住。身体虚弱,耳朵不好,开始也未弄清楚什么是“复辟”。后来提问人“启发”地问:“谁到你这里来过?”这时王稼祥才明白他们所指“复辟”是什么含意。他慢慢地说,是中办一位干部来过,问过我能不能工作。一阵口号声后,他还说,我身体不好,但愿继续为党工作,“我愿喝点人参汤预支生命为党工作”。提问者并不满意,一定要他交代中办的人是受谁指使,中间还有谁来过。这时王稼祥明白了他们的意图,他们是要把矛头指向周恩来。一再威逼下,王稼祥始终不说,只说:“来过中办同志”,“没有别人了”,“我记不得了”。这时王稼祥几乎站不住了,有人提出不要再斗了,于是就在“打倒王稼祥”的口号声中押回屋里。伍修权得知有人去王稼祥家去批斗时,十分生气,立即通知召开全部干部会议。伍修权在会上说:“你们批判他的错误是允许的,但是应该讲政策,要文明一点,照顾他,他的身体本来就不好。”伍修权说,他的这些意见是周总理根据毛主席的指示讲的。伍修权还根据毛主席曾经提出过的以及周恩来的指示精神,向大家介绍了王稼祥对党的重大贡献。主要有三点:一是在苏区宁都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毛泽东;二是遵义会议上投了“关键的一票”;三是从莫斯科回到延安传达共产国际肯定中共中央的领导机关要以“毛泽东为首”。耿直的伍修权在这次讲话之后就被按照林彪的指示,打成“彭真黑帮分子”。
  五、邓小平的结论
  对于十年文革,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作出全面否定的结论。《决议》对中苏论战有比较简短的一段话,指出论战的“左倾观点的发展就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在同外宾的讲话中,多次谈及这场论战的结论是:反对“老子党”,我们反对得对了;论战中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你们有错,我们也有错,我们错在“左”;现在应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一切向前看。
  邓小平1983年1月11日在会见墨西哥统一社会党代表团时说:“1957年我参加了莫斯科会议,毛主席是团长,我实际上是副团长;1960年刘少奇同志当团长,我正式名义是副团长。中苏两党会谈我是一直参加的,多数是我当团长,对手主要是苏斯洛夫,他们有他们的一套,我们有我们的一套。现在回过头来看,他们那套东西是不行的,中心就是发号施令,以他们为主。我们有些东西今天回头看也站不住脚。”
  邓小平1983年11月6日在会见澳大利亚共产党(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席希尔的谈话时说:“大论战我们发表了九篇文章,这些工作我都参加了。从现在观点看,好多观点是不对的。”“我们的错误不是个别观点,个别观点上谁对谁错很难讲,应该说,我们的许多观点现在看来还是很正确的。我们的真正错误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践来论断和评价国际共运的是非,因此有些东西不符合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原则。”
  邓小平1987年4月30日会见西班牙工人会党中央副总书记、政府副首相格拉时说:“我们既有‘左’的干扰,也有右的干扰,但最大危险还是‘左’,因为‘左’已形成一种习惯势力。”他1987年6月12日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既盟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说:“从1957年开始我们的主要错误是‘左’,‘文化大革命’是极左。”
  邓小平作为论战直接当事人之一,言简意赅地对“十年论战”作了评判,指出主要根源在于“左”的思想和“左”的习惯势力。这表现了他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然而,无论是《决议》还是邓小平的有关讲话,都过于简要,而且邓小平有关讲话都是同外宾的谈话中说的。我们没有如总结十年文革那样,对“十年论战”的成因、后果和经验教训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特别是没有对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总结。
  (作者为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室前主任、当代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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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谈

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作者:刘仁文 刘泽鑫 字数:12669

  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折磨,以逼迫其作出有罪供述,这种刑讯逼供作为封建司法的罪状之一,早已受到广泛批判。但现实中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酿成许多当世冤假错案,却足以提醒我们此问题的复杂性及解决的艰难性。
  一、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
  我国的刑讯逼供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著的《历代刑法考》记载:“拷囚之事始于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撰纂,疑周时即有是也。”注1由此可推测,大概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刑讯逼供。与当今社会不同,古代的刑讯逼供不存在一律违法的情形。由于古代刑侦技术落后,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大,因此刑讯手段在我国古代历史当中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合法,甚至有时还是定案过程中的必要手段。自周朝以来,历代刑事讯问中建立起了“先情讯、后刑讯”的制度。注2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审讯“五听”的规定:“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注3先晓以利害,如若不老实交代问题且有重大作案嫌疑,就将刑讯作为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可见,即便是在古代,刑讯亦不可滥用。
   1。秦朝的刑讯制度
  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封珍式》记载了《治狱》、《讯狱》两篇内容,这被认定是迄今发现的我国最早有关刑讯制度的规定。《治狱》篇记载:“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其大意是审理案件之时,应当先根据口供作记录,然后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上策;施行拷打,那是下策。从《讯狱》篇有关记载可知,立法者并不鼓励滥用笞掠的手段进行拷问,而是应当尽量让被讯问人自觉回答;若对方反复狡辩,才可对其用刑。尽管如此,秦朝的刑讯现象总的来说还是很严厉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曾写道:“据温舒所言,拷囚之酷,秦为最甚,夏侯婴以受伤人而笞掠至数百之多,其他之恣意笞掠更可知矣。”注4
   2。汉朝的刑讯制度
  汉朝吸取秦朝施行暴政、滥用刑罚的教训,采董仲舒“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明德慎罚”的思想,在讯问上沿袭了“先情讯后刑讯”的习惯,断狱过程中讲究“察狱以情”。较之前朝,汉朝对刑讯制度在立法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规定了刑讯的方法。汉代还专门制定《箠令》以限制刑讯方法,可以说是最早执行笞刑的法规:“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说明汉代不仅统一了刑具的尺寸,还规定了刑讯的位置。注5另外,《后汉书·章帝纪》中记载:“掠者唯得榜、笞、立。”“榜”是指用木棒拷打;“笞”是指用鞭子抽打;“立”是指对被讯问人站着进行拷打。这表明刑讯方式仅包括“榜”、“笞”、“立”三种,除此之外的刑讯方法都算非法。
   3。唐朝的刑讯制度
  唐朝对于刑讯制度的规定非常完备,其集中体现在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永徽律》编纂的《唐律疏议》的“断狱”篇中。主要特点是:(1)对刑讯条件严格限制,沿用自西周以来“先情讯后刑讯”的做法,应事前反复调查,若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却又坚决不认罪,才能处以“杖六十”的考讯。(2)对刑讯的方法进行了限定,严格规定拷囚的次数和强度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酷刑从而使被拷者屈打成招:“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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