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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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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一轮调查下来,发现了与陈山石当初讲的不少不符点:

首先,这是一宗经深圳中院判决并生效付诸执行多年的贷款纠纷案,而市民银行在报案时有意瞒住了这一层。

深圳中院的判决书在引述抵押方的答辩词云:“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法院的结论性意见是:“……抵押贷款合同(1500万元)及其补充协议(增贷350万元),实际上是两份独立的贷款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达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这份判决书是于九七年三月下判的,而当年市民银行既没有被抵押人引入经济诈骗案的套路上向公安局报案,也没有提起上诉,而是选择了申请执行。难道市民银行法律处那帮专家是吃稀饭的?而事隔六年之后的今天,才报诈骗案,有点耐人寻味。

其次,该案的焦点是:在签订了合同后,没有办理任何公证和抵押登记便取得了贷款,而事后补办手续也不是湖贝支行报案时说的那样,由夏天一手办理,而是另有其人,夏天根本没有去国土局参与此事。

第三,银行贷款给三八公司,显然另有所图:要求三八公司组织6000万元定期存款,以摆脱银行自己的困局。这说明:是银行与企业为了各自目的,互为利用的关系。

第四,看来夏天其人也不像想象的那样,悄无声息地离开市民银行的。他作为市民银行的优秀共产党员,专门留下了手笔,而且让市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们都签了字。这说明,夏天也不是等闲之辈。从夏天写给政法机关的《说明》来看,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软中带硬、棉里藏针,对我们经侦部门提出了忠告,这点不能不引起高度注意。那种在办案过程中,帮企业和银行收回了债款,就有相应的办案费或奖金的想法和做法,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李景宽处长从座位上站起来,继而理出了头绪:“全民控股企业向银行贷款……,帮银行组织巨额定期存款……,判决书的表述与生效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的经济纠纷案……,当事人的证词……,夏天给市民银行领导的信……,优秀党员与市纪委……,以诈骗立案与追收呆帐贷款的有机统一……,公安经侦部门的角色……”

后来,这位在经侦分局有儒将美誉的李处长,将右手夹着的一支烟,放进了嘴里,猛吸两口,吐出了几个烟圈后,把手中的香烟放到烟灰缸中掐灭,果断地说:“冷处里,暂不跟进。”

几天后,夏天了解到樊婷因对事情的进展摸不着边而产生了焦虑情绪。于是,利用一个晚上时间,从平远打电话向庄宇了解:经侦部门因为三八股份公司的案子跟他联系过没有?庄宇的回答是:“没有。”

然后,他又挂电话到王显耀家里了解情况。出身于政法战线的王显耀听后,很热心地问:“经侦分局谁管这个案子?”

夏天说:“也不知道他们的头是谁。但负责调查了解这个案子的年轻人倒还是中规中矩的。我估计市民银行内部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报案,或许为了捞取清收奖金或者政治资本。”

王显耀说:“我们的两个部下李朝阳和任尔为,只有李朝阳管这摊事,任尔为分管安延公司的清收。他们现在也是走投无路,要收回一万元来都比登天还难。”

夏天说:“有那么难吗?如果真是这样,倒让我想起了最近读明史时记住的一句话:‘自崇焕之死,边关益无人理,明亡征已矣。’哈哈!”

王显耀说:“是真的。这几年,市民银行问题不小,申一枫折腾来折腾去也没有捞到什么政治资本,不得不到了一个中外合资的企业去当副董事长,这头好斗牛跟美国人斗去了。你看,就这么几年,实践证明:他搞的那一套不单是害人、害银行,而且害自己,完全是行不通的。”完了,他又说:“你这事,我看十有八九是胡辉、陈山石好出风头搞的鬼。”

夏天说:“我也是这样揣摩,就让他们折腾去吧!谢谢老领导点拨。你要多保重啊!”

话说此时的王显耀已经被市民银行新班子重新起用,任命为一家支行的行长,刚刚结束他被申一枫恩赐的“高级经理”任期。

夏天有了基本判断后,给住在樊娉家的岳父樊吉祥打电话,请他按照自己所述做好樊婷的思想工作。

夏天在电话里说:“阿爸:我今天要说的几点都很重要,你听了消化后,再跟樊婷讲。我要求,大家的思想一定要统一到我的观点上来。第一,虽然这件案子可能会搞得很复杂,但是我一定不会有事的。对于这点,你们一定要有信心。公安局、法院可以以渎职罪判当事的银行员工的刑责;但是不可能以参与诈骗活动入罪。为什么呢?经济诈骗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而我不但没有得到三八公司的任何利益,而且真金白银借出了20万元给它用于他们的工人发工资,这是该公司在银行帐上有记录的。日后万一在立案阶段,公安局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而到了法院判案的时候,我们也是可以翻过来的。第二,我要家里分别保管的材料,就是日后脱罪的根据,家里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譬如:材料要不要提交给政法部门?哪些材料要提交?提交给哪个政法部门?什么时候提供?以什么方式提供?是给原件还是复印件?等等,都是很有学问的、很严谨的,一定要听我的。总之,现在就是要保管好。第三,我之所以避开公安局,主要是对公安局的意图没有搞清楚,避免他们的过份纠缠。如果他们心无杂念,专心判案,那么,我写的那个东西送给他们了,就可以搞清楚是非了,充其量再要求补充一点证据就能过去;如果他们利用判案的机会要捞取银行清收两呆贷款的巨额奖金;那么,在冠冕堂皇的表象和借口下,这事就会很复杂。我不是对公安干警没有信心,说实话,‘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会有。’这点,不能不防。第四;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保持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万一深圳公安局有关人员明显表现出借办案之机牟取个人利益,甚至违法办案,此时,我们要毫不含糊地把事情亮到市纪委、市委乃至省里,要求对当事人严惩不贷,绝不妥协。这时,你老人家要在第一时间约见深圳市纪委书记和市委书记,把问题摊到桌面上。第五,事实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案,连公司诈骗案也不成立,充其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什么这样说呢?根据有两点:首先,无论是当年的庄宇、陈作业班子,还是后来的王显耀、陈作业班子,都对三八公司有着很深的偏爱,究其原因,就是银行不得不求助于三八公司组织存款,以摆脱自己的困境。其次,正因为如此,当银行把三八公司推向法院的时候,作为被告和抵押方律师的申公豹反复说:‘这是一宗经济诈骗案,要求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但是,法院并不这样认为。而市民银行的法律处的那么多律师和专业工作者,也不为所动,既不认为三八股份公司贷款是诈骗案,也不对抵押无效提起上诉。这说明什么呢?就是没有根据说这笔贷款是因为诈骗才放出的。我可以这样说,在依法处理整个三八股份公司贷款案的过程中,在原则上我都是回避的。而现在的湖贝支行的副行长陈山石也知道,法院一般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刑事的已经追加刑事处置,或者刑事优先,立案再审。一旦民事判决生效,才节外生枝说该案是诈骗案,通常是不能容许的。而这个案子,法院于1997年初下判,已经执行了六年,市民银行眼看没有抓到什么财产,才向公安局报诈骗案,是不行的。第六,现在看来,若政法机关判我们这些贷款经办人的渎职罪,看来也是不可能的。我刚刚与庄宇通了电话,公安局并没有就三八公司的问题与他联系。而他是法人代表,要说渎职的话,他首当其冲。若他都没有事,我这个信贷经理上有当法人代表的老总,下有经办信贷员,加上还有银行与企业本身的奥妙在里面,所谓‘渎职’,便不见得有我多大的责任了。”

樊吉祥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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