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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的事情到这里来的一个刑事警察,发现了迈着幽灵般的步子走在悬崖边上的村田。
他是想自杀——这是警察的直感。当然,大白天从这里跳下去自杀的人是不会有的,多半都是白天事先查看一番,等到夜里再来。等村田走到安全的地方,警察才向他打招呼,这种周密的考虑是出自警察职务上特有的警惕性。
村田和彦一下子脸色变得刷白,拔起腿就跑,想从绝壁上跳下去。
这时警察往前一蹿,一下子把他推倒在地。警察的动作再慢一秒钟,他自杀的企图就会成为现实,而这次裁判也就不会有了……他马上被带到热海督察署。不到一个小时,就查清了他就是正在追缉的杀人嫌疑犯。警察马上到他住的旅馆,扣留了他的所有东西。
立刻用电话和东京搜查总部取得联系,当天就把他押送回东京去了。
但是,村田和彦坚决否认他的罪状。和康子的肉体关系虽然一口承认下来,但对罪行矢口否认。他承认的唯一罪行,就是用自己的车把东条宪司的死尸运到旱桥,从那儿把尸体扔到铁路线上的事实。
根据他的申诉,杀死宪司的是康子,而他自己与杀人毫无关系;至于康子的死,他更是一无所知。
但是,警官也好,搜查部的检察官也好,根本不相信他的申诉。他本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都不能丝毫影响对他提起公诉……天野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是以法律术语压缩得很简炼的,事情的梗概,大体就是这样。
①一九四九年七月五日,国营铁路总裁下山定则上班途中,经东京日本桥三越百贷公司后,去向不明,六日在常盘线北千住站和绫濑站之间,发现被火车轧死的尸体。当时国营铁路正在裁减工人,传说纷纷,至今原因不明。——译者注②在门口的招牌上画着温泉标志的旅馆,这种旅馆是供男女情侣住宿的旅馆。
第四章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刨子。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站果。这个案件,是隐藏着这种危险因素的。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在自己负责审理的案件上,不允许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除起诉书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东西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对检察官——尽管其立场与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适用的。象公安调查厅、司法研修所、法部门的其他机构暂且不谈,检察官的工作一般分为刑事部和公审部两都分。
刑事部的检察官的工作,是对警察进行指导,对送到检察厅的嫌疑犯进行调查、审问,以及写起诉书。而公审部的检察官,则要在法庭上为证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在法庭初次见到被告人这一点上,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一样的。
村田和彦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证人台前。
“被告由于刚才起诉书上的起诉原因被起诉了,你有什么想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被告也可以对一部分或者全部质问拒绝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既可以作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被采用的。”吉田审判长郑重其词地对被告说。
法官在公审庭上,要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即认为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同时,还必须告诉被告可以行使拒绝回答的“沉默权”①。这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通例。
“在东条宪司尸体遗弃上,我认罪,为此判什么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我是无罪的。”
“好了。”审判长点了点头。
从村田和彦在身分询问阶段的叫喊,谁都能预想到他会有这样的发言。
当被告回到自己的座位以后,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进行“首次陈述”——这是检察官对他后来要证明的事情进行概括叙述的场面。
天野检察官用充满憎恶的目光瞪了被告一眼,然后展开了猛烈的攻击。
“被告承认全部诉因中的一部分,对大部分诉因一直否认。但是,希望尽量减轻自己的罪行,是罪犯的共同心理,那是不足为怪的。
“被告和被害人之一、有夫之妇的东条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连他自己也是承认的。当然,只是这种关系,在今天是不触犯任何刑律的,但这种情况很容易酿成其他的犯罪行为,是很明显的。
“被告至少全部承认了遗弃被害人东条宪司尸体的事实。假如与杀人毫无关系的话,有什么必要偏要去干这种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呢?关于这一点,被告一直重复他那种使一般人无法相信的荒唐的辩解。这个以后去通过对被告的调查材料和法庭的审理来搞清楚,这里不多谈了。
“当然,这次审判应该始终按照起诉书上提出的诉因进行审理,但考虑到被告对犯罪事实九成都加以否认的情况,我请求先叫小岛重三、今野荒树、奥野德藏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弄清被告一九三六年以后二十年的生活情况。被告有一种非常危险的侥幸心理,他是一个认为欺诈、强占等寡廉鲜耻的犯罪行为都无所谓的无耻之徒,这一定能为这几位可以信赖的证人的证言所证实。
“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在决定死刑和徒刑、生和死的最后关头,企图否认其大部分罪行的言辞,是不可置信的。那是道地的胡说。犯罪事实本身将会证明,被告人的活,是完全不可靠的。
“当然,杀人罪,是大罪中的大罪。但就其各个事件来说,有时动机值得同情,有时因为在被发觉以前出来自首而应当酌情量刑。但是,村田被告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动机是破坏人间戒律,行为极其残酷无情,态度是怙恶不悛,对他没有丝毫同情的余地。
首次陈述,就此结束。”天野检察官斩钉截铁地说完,就坐下了。
接着百谷律师站起身来,进行首次辩论。
“起诉书中的诉因有四条,就是两次杀人和两次尸体遗弃的罪状。其中,被告,只承认东条宪司的尸体遗弃一条罪状。关于这一条,对于事实没有什么可争辩的,本律师只想根据事实证明这件事是被告在万不得已的心情支配下做的。关于其他三个诉因,肯定能够证明被告是无罪的。关于找证人说明被告过去的情况,本来是可以用与本案的审理无关的理由提出异议的,但我现在表示同意。为了趁这次机会把过去一直笼罩在被旨身上的黑影洗掉,勿宁说,检察官提出的证人,正是辩护人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