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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使土地所有者蒙受损失,而使租地农场主发财致富,那末,租地农场主就会特别迅速地发展起来。
此外,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商业和工业已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以后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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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产品只是作为商品,并且只是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来生产的形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这个形式只有在那些在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期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才能成为一般的常规。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支配者,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事实上的、偶然的(这在以前各种形式内已经部分地发生过),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它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并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现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现在,他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平均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这种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资本所要求取得的应优先归它所有并且通常也归它所有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一般剩余价值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至于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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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的逐渐的变化是怎样和这种变化相适应的,则不必深入研究了。这一点从下述事实已经可以得到说明: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活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活资料。现在,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己和自己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己和自己的生产率。
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生产价格,是在农村关系之外,在城市商业和工业的范围内形成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的利润,不会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因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当他赚到利润,也就是说,当他靠自己的劳动,或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而实现一个超过本人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时,这件事是在正常的关系背后发生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利润的量并不决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为它的界限的地租决定的。中世纪的高利润率,不只是由于资本的构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要素占优势造成的。这种高利润率是由于在农村中盛行的欺诈,由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及其隶属农民的收入的一部分被人占有造成的。如果在中世纪,在封建制度没有象意大利那样被例外的城市发展破坏的地方,到处都是农村在政治上剥削城市,那末,无论什么地方都没有例外地是城市通过它的垄断价格,它的赋税制度,它的行会,它的直接的商业诈骗和它的高利贷在经济上剥削农村。
人们也许会认为,只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上的出现就足以证明,从来就要在这个形式或那个形式上用来支付地租的土地产品的价格,至少在租地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上出现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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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高于工业的生产价格,而无论这是因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已经达到垄断价格的水平,还是已经上涨到土地产品价值的程度,而它的价值实际上高于由平均利润调节的生产价格。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末,按土地产品的现有价格,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就不可能首先由这些产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然后由同一个价格,以地租形式再来支付一个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人们也许会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订立租约时所遵循的一般利润率,是在不把地租包括在内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只要一般利润率在农业生产上开始起调节作用,就会发现这个余额,并把它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例如,洛贝尔图斯先生就是按照这个传统的方法来说明问题的。但是,
第一: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种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它首先占领的不是真正的农业,而是畜牧业特别是牧羊业之类的生产部门。牧羊业的主要产品羊毛,在工业兴盛时最初经常会提供一个市场价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只是到后来才归于平衡。例如,十六世纪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因为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最初只是偶然出现,所以,不可能提出任何论据来反对下述假定:资本主义生产首先只控制那种由于自己的特殊的肥力或特别有利的位置,一般说来能够提供级差地租的土地。
第三:即使假定,在这种生产方式(事实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为前提)出现时,土地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价格,例如,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英国的情况毫无疑问就是这样,那末,只要这种生产方式从农业简单包括在资本之下的状况稍有发展,并且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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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必然会同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的改良和生产费用的降低一旦发生,土地产品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情况,就会由于反作用,即土地产品价格的下降而趋于平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因此,用这个传统的方法,是不能说明作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地租的。不论地租最初是出现在怎样的历史情况下,它一旦扎下根来,就只能在前面已经阐述过的现代条件下发生。
最后,关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还应该指出: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重要的要素,因此,不仅从前有交租义务的人能够转化成独立的农民这样的所有者,并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给农民或资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这样投入的资本的利息;因此,这种情形也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
V.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在这里,我们就要结束我们对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甚至在最后一个形式即货币地租上,——只要它是纯粹的,也就是说,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一这种情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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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各国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里,从一方面说,租地农民没有足够的资本去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从另一方面说,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所得到的部分并不具有纯粹的地租形式。它可能实际上包含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息和一个超额地租。它也可能实际上吞并了租地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者从这个剩余劳动中留给租地农民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