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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接受初等教育的机会,从而结束那种难以置信的愚昧无知状态,这种状态在委员会的报告里曾得到如实的描写,使人看了不能不十分痛心,深感民族受到了侮辱。”
托利党内阁在1867年2月5日通过国王演辞宣布,它已经把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提案定为“法案”。做到这一步,竟需要在无价值的生物体上进行一个长达二十年的新试验。议会童工调查委员会早在1840年就已经成立了。该委员会1842年的报告,用纳·威·西尼耳的话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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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家和父母的贪婪、自私和残酷,对儿童和少年的困苦、堕落和遭受摧残,展示出一幅从未见过的极为可怕的图景…… 也许有人会说,报告描写的是过去时代的惨状。但遗憾的是,我们面前的一些报告说明,这种惨状仍然存在,同过去一样严重。两年前哈德威克出版的一本小册子写道,1842年受到指责的弊端,在今天仍然非常泛滥…… 这份报告二十年来竟无人过问,在这期间,当年的儿童已长大成人,他们对我们称为道德的东西,对学校教育、宗教和自然的家庭之爱毫无所知,但我们竟然又让这些儿童成了现在这一代孩子的父母”。
在这期间,社会状况发生了变化。议会再也不敢象当年拒绝童工调查委员会1842年的要求那样,拒绝该委员会1863年的要求了。因此在1864年,当该委员会只公布了它的一部分报告时,瓦器业(包括陶器业)、壁纸、火柴、弹药和雷管制造业以及剪绒业,便都受到已在纺织业中实行的那些法律的约束。当时的托利党内阁通过1867年2月5日的国王演辞,公布了以童工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1866年完成了它的工作)的最后议案为基础的新法案。
1867年8月15日和21日,工厂法扩充条例和工场管理条例先后获得国王批准。前者约束大企业,后者约束小企业。
工厂法扩充条例约束炼铁厂、铜铁工厂、铸造厂、机器制造厂、金属加工厂、古塔波树胶厂、造纸厂、玻璃厂、烟草厂,还有印刷业和装订业,以及所有在一年中至少有100天同时雇有50名以上工人的同类工业的工场。
为了对这个法律的适用范围的扩大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我们在这里引用该法律规定的几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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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是指任何一种作为职业或者为了谋利而从事或者附带从事的手工劳动,它用于制造、改装、装饰、修理或最后加工某种待售的物品或这种物品的一部分。”
“工场是指有任何一个儿童、少年工人或妇女在其中从事某种‘手工业’,并且雇用这个儿童、少年或妇女的人有权进入并实行监督的一切有顶的或露天的房间或场所。”
“受雇是指在一个师傅或在符合下述详细规定的尊亲之一的手下从事一种‘手工业’,不管领工资或不领工资。”
“尊亲是指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负责监护或监督某一……儿童或少年工人的人。”
中国的法律也很少非常严谨地下定义,所以执行起来很不容易,对于胆大妄为者往往是一纸空文。第7条规定,凡违反该法律的规定而雇用儿童、少年工人和妇女者,得处以罚款,这一条不仅适用于工场主(不管是不是尊亲之一),而且也适用于
“尊亲以及其他对儿童、少年工人或妇女有监护权或从他们的劳动中得到直接好处的人”。但不对被雇用的儿童、少年工人和妇女处以罚款。中国股市一条荒唐的规定是: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指使的董事会伙同会计师和律师出具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圈钱时,要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也就是要使中小股东遭受进一步的损失。真不知股市管理当局中的那些博士们是如何混文凭的。
适用于大企业的工厂法扩充条例作了大量可耻的例外规定和对资本家的卑怯妥协,因此同工厂法比较起来,是后退了。
工场管理条例的各项细节十分贫乏,它在被授权执行该法律的市政及地方当局手中仍然是一纸空文。1871年议会从这些当局手里收回该法的执行权,把它交给了工厂视察员,从而使工厂视察员的视察范围一举扩大了10万多个工场,单是砖厂就增加了300个,但对于本来就很缺乏的视察人员,只十分谨慎地增派了8名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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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1867年的这次英国立法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被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愿、很少诚意。中国的人大、高法、高检也是,一方面,要防止假冒伪劣过火;另一方面,又很不彻底、很少诚意,从而使王海式民间打假最终破产。1862年的调查委员会还建议对采矿业实行一种新的规定;采矿业和其他各种工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在这里土地所有者和工业资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过去,这两种利益的对立曾有利于工厂法的制订;现在,正是由于不存在这种对立,才足以说明矿业立法为什么会如此拖延和施展诡计。劳动人民只能在统治阶级存在利益对立的集团时才能苟延残喘。
1840年调查委员会揭露了骇人听闻、令人愤慨的事实,这在整个欧洲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以致议会为了拯救自己的良心,不得不通过了1842年的矿业法,这项法律仅限于禁止使用妇女和不满10岁的儿童从事井下劳动。
以后,1860年,制订了矿山视察法,规定矿山要受专门任命的国家官员的检查,不许雇用10岁至12岁的儿童,除非他们持有学校的证明或者按一定的时数上学。由于任命的视察员少得可笑,职权又很小,加上其他一些下面将要详细叙述的原因,这项法令不过是一纸空文。办实事的官员人数不能少。
关于矿山的最近的蓝皮书之一,是《矿山特别委员会的报告。附证词。1866年7月23日》。这是由下院议员组成的一个有全权传讯证人的委员会的作品,是厚厚的一册对开本,其中报告本身一共只有五行,内容是:委员会无话可说,还必须传讯更多的证人!
讯问证人的方法使人想起英国法庭的反问法,就是律师乱七八糟地提出各种无耻的模棱两可的问题,弄得证人胡里胡涂,然后对他的话加以歪曲。而这正是中国国内的现代庸俗法学所推崇的。中国的律师们也因此邯郸学步地穿上了律师袍。在这里,律师也就是议会调查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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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矿主和矿山经营者;证人是矿工,大部分是煤矿工人。这套滑稽戏最能说明资本的精神了,直到今天依然如此。因此在这里不能不引述几段。为了便于考察起见,我把调查的结果分类叙述。要记住,问题和回答在英国蓝皮书中都编有号码,而这里所引用的都是煤矿工人的证词。
1、矿山中10岁以上童工的劳动。劳动,连同到矿山往返的路程,一般持续14至15小时,有时还要长,从早晨3、4、5点钟到傍晚4—5点钟。(第6、452、83号)成年工人分两班劳动,或者说劳动8小时,但是为了节省开支,儿童不换班。(第80、203、204号)年幼的儿童主要是雇来开关矿内各巷道的通风门,大一些的儿童则做较重的活,如运煤等等。(第122、739、740号)这种长时间的井下劳动一直要做到18岁或者22岁,然后才转入真正的挖煤劳动。(第161号)现在儿童和少年所受的折磨,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残酷。(第1663—1667号)矿工几乎一致要求议会制订一项法令禁止使用不满14岁的童工从事矿山劳动。于是,哈西·维维安(他自己就是一个矿山经营者)问道:
“这种要求难道不取决于父母的贫穷程度吗?”勃鲁斯先生问道:“如果父亲死了或者变成残废等等,那末夺去家庭的这个收入来源,难道不残忍吗?那就必须施行一项普遍的规章。你愿意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不满14岁的儿童从事井下劳动吗?”回答:“在任何情况下都愿意。”(第107—110号)维维安:“如果矿山禁止使用不满14岁的童工,父母不会把孩子送到工厂等处去吗?——一般说,不会。”(第174号)工人:“开关通风门看起来很容易,但这是很苦的活。他们不仅老是挨风吹,而且关在那里完全象关在阴暗的牢房里一样。”资产者维维安:“孩子如果有灯,他不能在看门的时候读读书吗?——首先,他得自己买腊烛,再说,也不会允许他这样做。他在那里要注意自己的工作,他必须尽他的责任。我从来没见过有孩子在矿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