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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家族全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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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禁”的主因是《出版法施行细则》。
  在“立法院”讨论这一法案时,CC系“立委”胡秋原。费希平和无党籍“立委”成合我,均慷慨陈词,指出这一法案违背“宪法”及“自由言论”的原则,不能通过。
  后来此法虽获通过,但费希平等仍不断在“立法院”呼吁,要求废除此法。
  但是,台湾当局不退反进。
  1954年4月28日,又颁布《戒严期间新闻报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对言论出版进行更加全面的控制和严厉和钳制。
  紧接着,于同年11月5日,又抛出《战时出版品禁止或限制登载事项》九条。
  其中很多规定笼统抽象。如“不得发表有违基本国策的主张”之类,可以作为一项伸缩自如的帽子,随意给当局不满意的刊物扣上。
  此法案一公布,各民营报刊纷纷抗议,到“立法院”请愿,要求废除。
  CC派的“立法委员”也群起而攻之。
  “行政院”被逼无奈,于*月9日宣布暂缓执行,计此件出笼仅5天便告夭折。
  由“终身制”的“中央民意代表”组成的“国会”,实际上是国民党的橡皮图章,如果党籍委员们一致投票,必稳获多数。
  但如果CC系的“立委”转向,与民社党、青年党及无党籍的“立委”联合一体,就有可能使当局提出的法案通不过。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法院之所以收回“九条”,是因CC派反对所致。
  1955年6月,属CC派的“立委”余俊贤、于镇洲、吴大宇、王文光、陶百川、萧一山等在国民党开明元老于右任的支持下,对“内政部”擅创“违反发行旨趣”的罪名摧残出版界的行径提出纠正案。
  纠正案指出此事乃“法外苛政”,并指出“内政部”仅抓住一两篇文章便给民办刊物《世界评论》扣上“登记时曾为不实之陈述”的帽子,勒令《世界评论》停刊10个月。此举“不独苛酷”,抑且违法,应请“行政院”予以纠正,“以后不得援例。”同时,该纠正案还要求“行政机关剥夺人民权益之任何处分书,必须详叙所以剥夺之事实及理由”,出版界向行政机关诉愿,行政机关应予受理,10日内答复。
  与此前后,CC派元老谷正鼎公开讲话,称蒋氏父子“以派系消灭派系”,气得蒋介石要开除他的党籍。
  CC派要员潘公展,则跑到美国创办报纸,不时对台湾政权予以批评。
  据说,CC派还成立了由张道藩、谷正鼎、方治、萧挣。洪兰友等人组织成的中心小组,负责协调该派系的活动。
  为平息CC派的怨气,维护内部团结,蒋介石在1957年10月召开的国民党“七大”上,提名陈立夫、谷正鼎、方治。洪兰友、余井塘、程天放、萧同兹、白云梯、田昆山等20余名CC派担任“中央评议委员”。
  这批人毕竟追随蒋介石大半生,在蒋对他们安抚之后,虽然仍有牢骚,但还是尊重蒋介石的安排,退出政坛第一线。
  这批人退出第一线以后,致力于办一些“大陆灾胞救济总会”之类的团体,为蒋介石的反攻大陆摇旗呐喊。
  这时,CC派的主要代表,便从陈立夫等变为梁肃戎、于镇洲等中年“立、监委员”,他们继续扮演“忠诚反对派”的角色,首先是在“监察院”内发动一连串弹劾案。
  1956年12月,CC派“监委”提出军人、公务员和教师的生活日益窘迫,而若干“政府机关”则殊多浪费,建议“行政院”采取纠正措施。用节余下来的开支调整军、公、教人员薪水及津贴之用。
  这批人还特别点出“行政院长”俞鸿钧既在“行政院”领薪,又在“中央银行”享受总裁供给制,是浪费的典型。
  1957年3月,CC派“监委”终于促成“监察院”通过了一项纠正案,其中包括俞鸿钧“兼职领薪”在内的各项浪费事实,要求“行政院”查找纠正。
  3月26日,此件案寄到“行政院”。
  “行政院”于7月19日和24日两次函复办理情形和结果,却引起“监察院”不满。
  不满的原因是:“监察法”第25条规定,答复期限为两个月,而“行政院”却是过了4个月才答复,而在发函中也没有说明对“监察院”所要求纠正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改善和处置措施。
  “监察院”一看势头不对,不得不于9月、10月、11月、12月连续4次邀请俞鸿钧到“监察院”备询。
  “行政院政务委员会议”讨论结果,决定拒绝“监察院”的邀请。
  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也通过决议,不赞成俞鸿钧到“监察院”备询。
  “行政院”有了中央的撑腰,胆子更大了,率先在报纸上披露此事,并列举理由说明“监察院”属于无理要求。理由是:“宪法并未规定行政院长必须到立法院报告工作或被查询,行政院长只对立法院负责,不对监察院负责。”
  “监察院”则反驳说,“宪法”虽未规定“行政院长”必须到“监察院”报告或被查询,但也未规定“行政院长”不须到“监察院”报告或查询。
  同时,“宪法”第95条定:“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从这两条的法理而不是从文字上讲,可知“行政院长”的工作也在“监察院”监察范围之内,“监察院”既有权弹劾“总统、副总统”,自不容“行政院长”享有免受“监察院”质问、调查及弹劾的特权。
  而按“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院”有权对调查对象“指定地点询问”,当“监察院”指定俞鸿钧到院备询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故俞鸿钧拒绝到院是违法的。
  两院的这场争论,延续数月,引起台湾各界人士的广泛注意和舆论界的热烈讨论。据统计,各报刊发表的讨论文字不下百万言,事态自然也更扩大。
  在参加讨论的各方中,同情“监察院”的占优势。
  据后人对当时14家重要刊物(包括香港和纽约的华人报纸)上21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整理分析,发现支持“监察院”者15篇,不置可否者3篇,仅有3篇公开支持“行政院”。这三篇文章一篇为陶希圣所作,另两篇分别为国民党《中央日报》和党办刊物《每周评论》的社论。
  1957年12月10日,全体“监察委员”在院长于右任的主持下,举行了第508次院会,CC派“监委”吴大宇向会议报告了围绕“杜绝浪费纠正案”的争端经过;另一CC派“监委”曹济文听后马上建议大会讨论弹劾俞鸿钧。
  经过3个多小时的讨论,最后决议成立“行政院长俞鸿钧违法失职案件处理小组”,由萧一山为召集人,萧一山、于镇洲、陶百川、熊在渭、吴大宇、余俊贤、刘耀西、陈志明、陈大榕、王文光、刘永济等11人为小组委员。大都为CC派成员。
  同时,蒋介石先派陈诚出面,劝“监察院”让步,没有结果,再以“国民党中央”名义两次宴请“监委”,但多数“监委”拒绝出席。
  外国记者就此评论道:“自从蒋退出中国大陆以后,有一整批党员拒绝尊重他的意愿,这还是第一次……”
  1958年二月31日,“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宣布“监察院”弹劾俞鸿钧“违法失职”难以成立,但“兼职领薪有违节约”则是事实,故给予俞“申诫”处分。
  2月14日,此项申诫令按法律程序由蒋介石以总统名义签署公布。
  与此同时,蒋介石也表示其个人对此弹劾案“深感遗憾”。
  俞鸿钧于申诫令发表后三次请辞本兼各职,当时均被蒋介石慰留。
  在此之前,俞鸿钧提出万言申辩书,次日,蒋介石亲自出马调解此事,他把党的高层领导和本党籍的“监委”召集到了中山堂。
  蒋介石先是批评“行政院”对“立法院”的纠正案逾期答复,这是不对的,并表示在原则上俞鸿钧应该到“监察院”备询。
  这样貌似公允地唱了几声高调以后,蒋介石脸色一沉,又大骂监委们:“对于被调查的人,往往视同罪犯,俞院长是国家行政院长,如何可受如此情形的调查……现在造成弹劾案,使得中外舆论哗然,处理上实系不对!”
  “监委”们面面相觑
  蒋介石停顿了一下,又接着道:“现在反攻行动迟未行动,主要是我们内部尚有问题,我希望各监察委员从今以后,要慎用你们的权力!”
  蒋介石话音刚落,便有几个“监委”站起来,说明“监委”质询时对被质询者“礼貌唯恐不周”,而绝不把他们视作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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