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八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正说清朝三百年-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衙门。八月一天,天安门会审。书吏宣读刑部决定,会审会议通过。再报告皇帝裁决。朝审是复核京师死刑案件。过程与秋审一致,时间是八月初。皇帝判决算是终审。判可矜、留养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缓决就是继续监押,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批情实就要处决。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会审。宗室、觉罗罪犯由宗人府、刑部会审,蒙、汉相涉案由蒙古官员与汉族地方官共同审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与按察使会审。发回及驳回案件由督抚与司道会审。 
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在新政变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体,向近代法律体系演变。   
  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新阶段,也开启了清朝法制新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制度也开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从同治三年开始在租界内任意设置司法公廨。列强侨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他们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领事法庭公廨审理。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标志。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后,慈禧太后发布上谕变法。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议被采纳。清廷成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折狱与释纷    
  清朝专门负责审判的,中央一级有刑部官员,地方上有按察司的官员。由于行政与司法混一是封建社会法系的一大特点,皇帝是一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一国最高司法官,县令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一县的大法官。行政长官兼管司法,要判案,还要解纷。   
  下面是两组文章,记叙皇帝、督抚、臬司、县令折狱、释纷情况,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行政长官的才德和思想,并反映出吏治的优劣。   
  第一组是三篇关于折狱的短文。三篇文章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用对比。第一篇比较了嘉庆帝、刑部和伊犁将军审案。在给赵继昌定刑的问题上,刑部显然是轻判而嘉庆帝量刑准确。刑部之所以轻判是由于他们对赵继昌的罪行只看到表面,没有看到实质。嘉庆帝比刑部高明,还在于他看到了翰林院的管理责任,而刑部只是就事论事,没有看出翰林院也有问题。第二个案子,是伊犁将军错判。这个伊犁将军观念僵化,没有看到邢杰强奸儿媳,这已经是犯了罪,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已经不存在。邢吴氏的反抗完全是自卫。嘉庆帝看出了变化,“翁媳之义已绝”,终于纠正了刑部的错误。第二篇反映唯心与唯物思想在办案中的表现及其不同结果。滋松县原县令是唯心思想,他不是先取证,而是断定作案的人肯定就是尸场附近的人干的,于是他把20多名无辜之人抓起来,关了多日,真正案犯查不出来。代理县令李静庵是唯物思想。他先是取证,最后找到作案的人,放出无辜者。取证当然要吃苦耐劳,李静庵“冲泥”、“冒雪”终于破了案。两种思想后面还有两种作风和对人民态度的对比。想当然、简单化是官僚作风,是草菅人命的态度,办案当然省力,但绝不能把案子办好。深入调查,是实事求是作风,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作风,需要“冲泥”、“冒雪”,最后终于把案办好,无辜终于获得自由。第三篇《胡氏杀夫案》中,截然不同的办案道德形成鲜明对照。一种是打击罪犯,保护无辜;一种是为了自己,不惜陷害无辜。遂宁县县令徐钧和幕僚张友是后一类,臬司张集馨和委员李象昺是前一类。徐钧为了保自己的官位,不去缉捕罪犯,却陷害受害者,并屈打成招。他们的心多么狠毒啊!读这篇文章应该注意该文最后一句:“州县不可靠,臬司真不易为也。”州县既不可靠,那么像徐钧那样的害民官吏,不知有多少,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又不知有多少。   
  第二组是三篇关于释纷的短文。第一篇说的纷争源于双方各自局限,只知一时的江面宽度,并把自己了解的那一时宽度看成永恒,无视了水面宽度是变化的。陈树屏肯定双方都存在一定情况下的正确,自然取得皆大欢喜、纷争立解的结果。第二篇说的纷争起自“鼓噪”一词,裘孙制府通过释词正名,终于使裘安邦放弃了官司。这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分析纷争的症结,对症下药,释纷并不难为。第三篇是袁枚凭借其才学快刀斩乱麻解纷的故事,告诉我们,学识对于调解人民之间的纷争有很大作用。 
第一组 
嘉庆帝审案 
  嘉庆五年,嘉庆帝审查了刑部送来的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有个属于汉军籍叫赵继昌的读书人,混上一个庶吉士。所谓庶吉士是选入翰林院庶常馆学习的新进士。三年后通过考试授予官职。他请假多年,住在村里。因为文理不通,不敢参加甄别性的考试。   
  赵继昌以前认了一个姓赵的姑娘为义女并调戏成奸。这个“义女”后来嫁给一个叫袁凤瑞的。后来赵继昌多次奸污袁赵氏。为了达到永远占有她的目的,他伪造了一份袁凤瑞欠他钱的借据,逼他休了袁赵氏。赵继昌收纳袁赵氏为妾。   
  刑部认袁赵氏与赵继昌通奸,是袁赵氏父母贪财,怂恿她做出丑事,不可以良家女论。而赵继昌收纳她为妾,是在袁凤瑞休赵氏之后,性质与强占人家妻女不同。他们援引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人罪例,判他到烟瘴地方充军。   
  刑部将案卷呈送嘉庆帝。嘉庆五年五月,嘉庆帝仔细审阅案卷,下谕:   
  一、赵继昌文理不通却成为庶吉士,如严加追究,可以构成大案。事属既往,姑免追究;   
  二、如果是袁赵氏在袁凤瑞责备她的不端后自行离婚,赵继昌买袁赵氏为妾,还不算强夺,可减轻对他的处罚。但实际上是赵继昌诬陷袁凤瑞,逼迫他休妻接着就买袁赵氏为妾,这与强占他人之妻无异。判赵继昌去烟瘴地方充军太轻,应比照强夺良人妻女,奸占为妻罪例判为拟绞候,进入秋审。   
  三、该犯是告假庶吉士,在村里久住。管理旗务的参领、佐领失察,应该按规定给予处分。翰林院掌院及教习庶吉士的大臣,有稽查训课的责任。赵继昌告假到期应催他销假,参加考试。看出他文理荒谬,不能应试,即可据实取消他的资格。为什么任他借请假拖延时间,借职官声势奸淫肆横?当时的掌院和教习,均不合格,要求刑部取消他们的职衔,一并论处。   
  嘉庆帝判案准确,改判合理。他从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