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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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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捆他?他是什么人?”楚吏答道:“他是齐国人,因为偷窃,被捆了起来。”于是楚王转向晏婴,问道:“难道齐国人都擅长偷东西吗?”晏婴听此言,不慌不忙地回答:“我听说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从茎叶看,两者十分相似,但吃起来味道却不同。什么缘故呢?因为两地水土不同。齐国人在齐国时,都不偷东西,何以到了楚国就干此行窃的勾当呢?也许楚国的水土能使人成为窃贼吧!”
  这则故事虽然说明了晏婴的机智,但反映出的深层含义是:当时偷风不仅在齐国很盛,而且已发展到流窜作案的阶段。
  到了东周前期,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就更为猖獗。
  据史料记载,晋国时曾发生过一次窃贼大批向秦国流窜的事情。
  当时晋国的窃贼屡屡作案,使国人感到害怕。有一个叫郄雍的人,有特别高明的破案本领,能从眉睫之间体察出某人是否窃贼,从而能把混杂在平民中的小偷分辨出来。
  晋悼公利用郄雍的这个特殊的本领,捉住不少窃贼,便十分高兴地对赵文子说:“吾得一人而一国盗为尽矣!”但赵文子却另有高见,他认为要消除偷窃现象,关键在于使贤任能,推行教化,使民有羞耻心;他还断言郄雍将不得善终。果然,群贼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共同谋害了郄雍。悼公以此为教训,接受了赵文子的建议,起用名臣贤士。这样一来,晋国秩序好转,法制得以实施,晋国的窃贼受到了沉重打击。活动受到限制的窃贼,觉得在晋国难以有用武之地,便都纷纷逃到秦国去了。
  晋国的窃贼搅扰秦国,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商鞅在搞变法时,就特别强调,私营旅店接纳别国逃人对社会起到了极为不好的作用,申明“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严酷的法律来惩治不法之徒。以对结伙偷窃的处分为例,其法律就规定有“五人盗,臧(脏)一钱以上,斩左止(趾)”之刑律(参见《秦集史·法律志》)。
  
  
  二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在人类社会中,窃贼刚刚问世的时候,只是偷窃一些与生存密切相关的东西,最常见的是食物和衣服之类。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生产的扩大、产品品种的增多和数量的增加,窃贼的盗窃对象也越发有所扩大。这样一来,窃贼的盗窃方式也随着盗窃对象的转化而转化。从与生存密切相关的物品,到用于享乐的物品,再到可以带来巨额财富的物品和承担货币职能的金、银、现钞等,窃贼都想据为己有,其贪欲也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而越来越膨胀。
  窃贼祸害社会的行为的日益猖狂,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制定越来越严密的法制以阻遏其发展。窃贼为了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法律网的不断扩大,从而也就不断改变行为方式,扩大偷窃范围。
  据《吕氏春秋·孟冬篇》载:当时厚藏习俗正盛,“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辇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窃贼也看好这些殉葬之物,竟发展到干起“掘冢”的勾当,将侵占别人财物的目标由活人发展到死人,而且这样的偷窃行为不易被发觉,极大减少了遭到捕捉的可能性。
  《吕氏春秋》认为,干这种发死人财的窃贼,一般都是些不顺从法令、不听从父兄教诲的子弟。凡是安分守己的正派人,都要驱逐他们。他们畏惧耕田砍柴之辛劳,又贪求美衣侈食之享受,“智巧穷屈无以为之”,于是就结成团伙,干起了“掘冢”的事。为谋取更多的财物,他们干起这种盗墓之勾当来“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参见《吕氏春秋·节丧篇》)。
  当时的窃贼,大凡在掘冢之前,都要先找到一个古代富贵人家的坟冢,然后坟旁相距数百步外的地方,盖起房子,再从房子里挖掘地道,使地道通向墓穴,“故从其外观之,未见有发掘之形也,而藏已空矣”。
  “掘冢”只是窃贼转化其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窃贼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未涉及到而有隙可乘的机会,先下手为强。这样一来,法律的规定竟只能步其后尘。也就是说,当立法者认识到窃贼利用法律的间隙已捷足先登时,才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遏止其偷窃行为的扩展和其他窃贼的起而效仿。立法机构这样做虽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毕竟也算是防患于未然吧。
  
  
  三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一些窃贼之所以能屡屡行窃,即使在被捕坐牢数年之后,仍会在被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严重的心理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贪得无厌”。
  窃贼在首次偷窃得手后,往往在心理上有一种不劳而获的满足感。这一满足感是驱动他再次行窃的行为动力。于是,心理上的满足通过再次行窃变成了实质上的不满足。窃贼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钱财。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行为,最终导
  致了窃贼“贪得无厌”的心理误区,乃至发展成完全丧失了理智的、病态的偷窃行为。
  如旧上海以陈明礼为首领的闸北盗帮,就是一个永远不知满足,以偷窃抢劫、害人利己为乐的盗窃集团。他们在上海屡屡作案,给平民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扰害。
  1948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一伙在一个名叫小扣子的盗贼家里一起商议如何抢劫行人,后由王志麟及王忠贵、王效连、小扣子等分别带上手枪外出,寻找机会。他们先在马路上站立约一小时之久,未发现有可劫之行人经过。后来行至西康路昌平路附近时,见有一辆机器脚车载两个女人正要停下。他们便起了贼心,停下脚步观看。两个女人下车后,那辆机器脚车即行离去。王志麟等见时机已到,立即抽出手枪,将两个女人拦劫。他们将那两个女人手上所带金戒3只捋下,王忠贵还将一女身上穿的毛皮大衣剥下,随后分头逃逸而去。
  不料当王忠贵拿着皮大衣乘三轮车行至长宁路法曹分局门前时,被警士3520号看到。警士见他神色可疑,且手里拿着一件女人的皮衣,便将其拦截,进行查询。王忠贵在追问之下,谎称皮大衣是他嫂嫂的东西。该警士为慎重起见,当即将该大衣扣留,令王忠贵将他嫂嫂叫来认领。王忠贵见势不妙,乖乖地放下皮大衣,急忙脱身而逃。警士见其一去不返,即将皮大衣交值班室处理。该皮大衣不久即发还被害人。但因小扣子、王效连等未能捕获,所劫金戒等无从追查。10天以后,12月2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等又在小扣子家中聚议。当得知位于西康路895弄350号的和尚原明家存有金条时,他们又共同计议了抢劫计划。当晚7时许,他们以烧香为由叫开庙门。然后由小扣子在外望风,王志麟、王效连持枪对着和尚原明及其他3个和尚,喝令不准其声张。其余的盗贼便开始在庙内大肆抢劫,用时达一个小时之久。抢劫完毕后,盗贼们将庙内的4名和尚全部捆绑,然后仍由前门逃出。这次抢劫行动,盗贼们获得了金银贵重物品及挂表等物。
  此案发生后又过了10天,1949年元月4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朱云飞、王志麟等又在顺德路三义旅社朱云飞所开之1号室内聚议抢劫。朱云飞告诉他们说,新闸路西斯文里69号黄姓家颇为富有。这伙盗贼听到此消息,贼性大发,当即决定前往。当到达西斯文里69号后,由陈明礼在楼下望风,朱云飞、王志麟、小扣子等摸上楼,闯入该户主黄凤菊的卧室,王志麟、小扣子二人持枪,将被害人黄凤菊双手抓住。不料此时被害人及其子大声哭喊,邻居听到喊声,前来探视。盗匪们见事已败露,殴打了被害人几个耳光后随即逃跑。
  陈明礼等人由斯文里69号逃出后,因行窃未能得手,心有不甘。当他们行至恒丰路桥时,遇到同伙吴传夫,便约其共同行动。他们来到常德路余姚路口时,位于此地的一个铁桶店已经打烊。盗贼们经过一番商议,便让小扣子以购买铁桶为由叫开店门,随后全部侵入店内,抢劫达半小时之久。行窃完毕后,他们又逃回三义旅社,将所抢物品交由小扣子变卖。
  窃贼这种连续作案的行为,正是“贪得无厌”的心理在作怪。这种心理驱使他们产生了行则必盗、盗则必获的理念,同时却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格言。
  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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