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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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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我们希望,政府方面赶快把这些已决定要废除的彻底废
除,并且继续审查是否还有别的同类的法令也应废止,在这
次决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种是关于集会结社的。当局到
底准备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布,因为这三种法令原文也
有种种极不合理的定规。如《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中
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请许可”
(见该法第十条)。这和已决定废止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
织纲领》中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也应该废除才好。又如工农
组织团体,在《工会法》、《农会法》尚未废除的今天,也
照样有法可凭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们希望彻底废除这些法
令的束缚;我们人民也尽量帮助政府,搜集这方面的法令,
提供出来,请求政府以明令废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复了自由的时候,为了运用这些自
由,就应该充分运用起来,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种必要的团
体会社,并且依法改造和充实原有的人民团体。过去的人民
团体,内部的组织与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则
的,不适合各该团体会员的要求,就可以根据各该团体会员
的意志来加以改造过,使它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团体。
集会结社自由的根本权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里来了,
我们应该好好的运用它,发展它,让他在整个民主建设事业
中,表现出更辉煌的成果来。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18日


 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 在“呈报”、“审查”的一串
                 规定下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  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
令,借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
宁”。据中央社讯,其要点如下: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需
于事前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游行宗旨、集会地点、
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治安主管机关”。散
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治安主管机关”审
查。上项法令,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本市
市政府业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遵照办
理”。有了这个“法”的根据,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
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人民游行已无自由
可言了。

                  ——《新华日报》1946年5月13日


                快释放政治犯

    政府早经明令公布释放全国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
千上万的人被囚冤狱,未获释放;并且仍有成千上万的无辜
被囚的人,在遭受着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惨遭杀害。
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
心痛愤!
    杜重远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闻得羊枣先生含冤殁
世,中国呵,你的优秀的儿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战胜利、和平
建国开始,国家正在用人之时,他们却竟屈死冤狱,怎能不
叫人感到万分痛心!成千成万的学者、专家、教授、进步的青
年,无故被捕入狱,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正是中华民族的
精华,才高有能的优秀儿女,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奔走呼号、
不遗余力,不但不得国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狱,有些害民
祸国的败类,不但不遭诛戮,反而冠戴优加,横行不法。这
样下去,民心怎能得乎?
我大声呼吁:立即实行蒋主席四项诺言,立即释放全国
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
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
的非法行为。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法 治 与 人 权
          
         一  立法必须依据人民的公意创制
衡阳《大刚报》:“……一般对法治往往有所误解,以
为法治之极,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实法治和非法治(人治)
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无,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
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
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
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
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义,不
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
‘治’。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
来,至少有下列几点:(一)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
据于人民的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
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便成为毫
无意义……。(三)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
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
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
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
障”。

           二  真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云南《正义报》:“所谓法治,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
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所共同议决的,也就是全国上下,
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动,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
不得加以变更”。“我们认为今天问题的关键,倒不是要不
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哪一种法治的问题。因为法治有真法
治和假法治之分,这是我们不能不加以分别清楚的。什么是
假法治呢?我们且看封建时代,同样有一套法律,可是这个法
律是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设的,皇帝及其特权阶级是站在这
个法律之上的,他们可以执行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他们
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灭法律。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是他
们束缚人民的工具,而他们本身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
“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
而作为民主政治之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
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
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
所一体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
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中山先生
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
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
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
规范之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
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
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
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
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名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
主义’,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
创制之权。”

                 三  应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阵中日报》:“厉行法治,先要养成守法的观念
及具备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后有所重
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够得上真正的法治,
其所遵守者方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中国历史辗转于封
建专制的束缚之下,政治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部完美的法
典。……封建时代,‘天下一家’,帝王为一切人的主上,
即区区一个县官,也号称‘民之父母’;‘圣旨’便是法
律,‘宪谕’尽成典章。民国以来,诸法纷立,可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宪法至今没有正式产生。……欲期法治真正建
立,则于逐渐养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
好宪法决不能不早日具备”。“抑法治和治法互为因果,不
是说法律产生于先,法治即必然兴起于后,须知徒法不足以
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条文,非另有一种制度,即法治和实行
法治所寄托的根本——宪政实行以后,法律固难以发生充分
的实效。”“官吏的敢于违法,人民莫从检举,就政治的角
度视之,又为法治制度的根本——宪政没有实施之故。所以
重申法治精神,诚为实施宪法的张本。但最后完成法治,
仍有赖于宪政的实现。二者互为结果。也互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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