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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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粡V泛、不充分,連羅福斯總統也主張在經濟民主的基礎上擴展政治民主,使民主制度帶更廣泛的人民的性伲N覀冊谥袊劽裰髡危是把它當作要建樹要實現的枺鳌6遥覀儸F在談實現民主政治,不是單純的因爲人家如此,我們也要來搞一下,裝裝樣子。也不是單純的添爲民主國家聯盟的成員之一,不能不急起直追,以便列身四強。主要的還是因爲新的民主主義已成爲世界政局的主流。如果我們不能實現民主政治,我們就不能充分的動員、積極的奮戰、親密的合作,取得抗戰的勝利。我們該知道,一個國家在戰後世界民主大家庭裏的地位,是以戰時努力的程度來決定的。這裏說的戰時努力的程度,應該包括打仗的努力和民主的進步。所以,儘管還有人反對民主,民主已經和戰爭的勝利及戰後的和平分不開了。儘管中國的民主政治要根據實際情形、循著自己的道路發展,可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權利,民主必須以廣泛的人民爲基礎,卻是不能改變的原則。這樣,人民必須獲得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難道還有懷疑和猶豫的餘地嗎?
爲了抗戰勝利,爲了戰後和平,爲了政治的進步,爲了國際的地位,必須從保障基本的民主權利開步走。恐懼是懦夫,疑懀亲运剑磳Ρ闶堑剐小N覀冊俣群艋n: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權利。

              ——《新華日報》社論1944年2月1日


集會結社自由的實現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一月二十八日通過廢止的三十八種法令中,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有十四種之多。其中應由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的有《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共產黨人自首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共三種,規定由原公佈機關廢止的還有十一種。到現在我們還洠в锌吹絿案髟珌褭C關的廢止這些法令的明令。想來總該馬上能做到。讓我們來看看究竟爲什麽這些法令要廢止,廢止了對人民有什麽好處。
    所講《共產黨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黨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時的産物,和民主原則根本摺常斎粦搹U除。至於別的十三種法令,也都是對於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嚴格的束俊K缘拇_是非廢除不可的。我們可以指出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幾點內容:
    首先,這些法令對於人民的集會結社加上了極嚴格的特許制度的束俊1緛砑瘯Y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國家的人民集會結社,是無論性伲攸c及參加者的職業性別如何,事前均無須請求警察許可,亦無須報告警察。假如參加集會結社者有摺钙胀ㄐ谭ǖ男袪懀瑒t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則,聽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國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於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官署……”。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准”,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爲。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麽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俊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爲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並受軍事機關之指摚А保煌瑫r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爲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洠в薪馍⑷嗣窦瘯Y社之權的,只有認爲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颍齺y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稟准內政部,當場宣讀颍齽臃ǎ箷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铡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此。顯然地,兩相比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國的作法是要不得的。這次政府當局既已通知過廢止,當然就是把所謂“主管官署”的這種權力取消了,不再給軍警機關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權利。
    最後,由行政官署委派民袌F體中重要主持人員的制度,也是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人民集會結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組織的形式和選舉與任用一切負責人員,而不應該遭受外力之牽制與干涉。可是,我國過去就不是這樣的,政府硬要指定職位,派遣人員,比如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十條確定:“各種職業團體應設書記一人,以曾經特種訓練合格之人員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職權是:“負推進各該團體各種活動之責任”。這一來,縱然除指派職員外,民袌F體另外還選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還是洠в杏锰帲驙懸呀o政府指派的“書記”一攬大權,全都包辦了,這還說得上什麽人民團體呢?這種制度當然也不是應該可保留的了。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法令未廢止前,中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既受到特許制度的束俊蛛S時會受軍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經常會務也常爲官派人員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廢止了這些法令以後,一切束俊嗣褡杂傻男袪懸咽シ傻母鶕趋幔嗣窬蛻撆Π岩咽ザ嗄甑淖杂赡玫绞郑伊⒓窗阉用起來。
    我們希望,政府方面趕快把這些已決定要廢除的徹底廢除,並且繼續審查是否還有別的同類的法令也應廢止,在這次決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種是關於集會結社的。當局到底準備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佈,因爲這三種法令原文也有種種極不合理的定規。如《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見該法第十條)。這和已決定廢止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中的規定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廢除才好。又如工農組織團體,在《工會法》、《農會法》尚未廢除的今天,也照樣有法可懀右韵拗频摹R虼宋覀兿M麖氐讖U除這些法令的束俊晃覀內嗣褚矁嵙繋椭鸭@方面的法令,提供出來,請求政府以明令廢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復了自由的時候,爲了哂眠@些自由,就應該充分哂闷饋恚虼耍涂梢猿闪⒏鞣N必要的團體會社,並且依法改造和充實原有的人民團體。過去的人民團體,內部的組織與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則的,不適合各該團體會員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各該團體會員的意志來加以改造過,使它成爲名符其實的人民團體。
集會結社自由的根本權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裏來了,我們應該好好的哂盟l展它,讓他在整個民主建設事業中,表現出更輝煌的成果來。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18日


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撸蟹
            —— 在“呈報”、“審查”的一串
                 規定下人民撸幸褵o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  內政部公開頒行一種限制人民撸凶杂傻姆睿蹇谑恰翱稚杂胁簧鳎阋杂绊懮鐣刃蚺c公共安寧”。據中央社訊,其要點如下:負責籌備撸械娜藛T,需于事前將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撸凶谥肌⒓瘯攸c、進行日期及時間經過路線等呈報當地“治安主管機關”。散發的印刷品和張貼的標語須事先送當地“治安主管機關”審查。上項法令,已由內政部發致全國各省市地方機關,本市市政府業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區公所“遵照辦理”。有了這個“法”的根據,今後各地當局更可以隨意于事先防止臨時禁止一切人民團體之撸小H嗣襁'行已無自由可言了。

                  ——《新華日報》1946年5月13日


快釋放政治犯
    政府早經明令公佈釋放全國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萬的人被囚冤獄,未獲釋放;並且仍有成千上萬的無辜被囚的人,在遭受著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慘遭殺害。今日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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