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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受暴 口述实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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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宣,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许多人怀疑中国有没有家庭暴力。采录妇女受暴口述,以第一手资料的形式把家庭暴力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人们不仅可以从中看到家庭暴力发生发展的过程,还可以从中分析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看到家庭暴力中多重的、复杂的性别权力结构;它可以帮助公众真实地了解家庭暴力,理解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害等有关家庭暴力的基本概念,并唤起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责任感。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
采录口述是西方史学最古老的研究方法之一,据记载,西方的历史撰写始于口述。后来,口述方法广泛地应用于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之中,它不仅是研究者获取研究资料的手段,也是学者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方法。口述也服务于文学,如人物传记中常用口述实录的方法。20世纪90年代,口述又大量地被运用到纪实文学之中,这种方法有利于洞悉人物的内心世界,它比新闻采访有更可信的真实感。本书将口述访谈运用到家庭暴力的研究之中,是一次新的尝试。妇女口述在家庭暴力研究中有着独特价值。首先,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空间里,尤其是发生在夫妻两个人之间,许多事件有很强的私秘性,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传”观念的束缚,一般不向外人诉说。这种情况下,采录当事人的口述是获取真实材料的惟一可靠来源。国外有研究认为:“受虐妇女对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的陈述,通常是关于犯罪人暴力行为严重程度的最可靠和最准确的消息来源。通过谨慎的程序获得此类信息,是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受害者需要克服相当程度的胁迫才能吐露真情。”其次,暴力事件是如何发生的,暴力对受暴妇女内心造成的伤害是怎样的,受暴妇女如何评价自己所遭受的暴力,她们在遭受暴力之后有什么行为来应对等等,口述访谈是获得这些信息最有效的方法。
本书在口述访谈这一质的研究方法中,注入了女性主义的实质。因此,女性主义的口述访谈方法,应当是本书的特有研究方法。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有一个基本的理论支持点,那就是社会性别意识。家庭暴力是两性权力结构不平等的结果,在口述访谈中,不同的性别理论观念得出的访谈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研究方法贯穿研究行为的始终,不同的性别理论导致不同的研究行为。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妇女口述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手段,而且是一种政治手段,即通过对妇女经历的肯定,增强妇女的信心,从而赋权于妇女。女性主义注重通过重现一向被忽视的妇女的声音和视角,以及她们在历史上一贯的主观能动性,来揭示形成社会性别的历史过程。鲍晓兰:“西方女性主义口述史发展初探”,《浙江学刊》1996年第6期。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妇女是事件的主体,是暴力的承受者,依照女性主义口述访谈的观点,访谈不仅要了解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访谈对象做了什么;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对方对所发生的事情,以及对自己所做的事情的看法如何,感受如何。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反映男女价值观的不同。
遵循女性主义口述访谈的原则,作为访谈对象的受暴妇女是被尊重的主体,每一次访谈之前,我们都要将本项目的目的、意义向她们一一介绍清楚。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得到她们的同意,更是为了让叙述人知晓她们为什么要讲述自己受暴的经历,讲述的意义是什么。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访谈进行得很顺利,我们在访谈中建立起平等互动的关系,受暴妇女不是被动地被访问,而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是她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完成每一次访谈。





三、28例个案的总体情况
28位叙述人中,年龄最小的27岁,最大的62岁,以40岁左右的为多。她们的职业有:工人、农民、教师、医生、护士、警察、编辑、公司职员等。
文化程度:文盲4人,小学6人,初中4人,高中(中专)4人,大专4人,大学3人,硕士研究生1人。28例个案的发生地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湖南、河北、内蒙古自治区8个省市自治区。家庭状况:5个案例的施暴者(丈夫)被判刑,14位叙述人入狱,8人已离婚,1人家庭生活正常。选案的标准主要是,尽可能访谈不同年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的受暴妇女。访谈到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个案和暴力造成不同后果的个案,意在使访谈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反映出中国家庭暴力现状中的多层面、多角度。选择访谈案例时,我们并不在暴力的严重程度上刻意要求,没有选择大案要案,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样本的选择越是随机的,越具有普遍性。
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案源有一定的难度,这是我们工作中必须克服的一个困难。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受暴经历,有的认为对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知道了报复,还有的受害人对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关系纠纷。如2002年3月,某省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伤害案,受害妇女的鼻子被丈夫割掉,医生诊断已不能缝合。这位40多岁的妇女一直遭受丈夫打骂,我们联系访谈时她拒绝了,她认为丈夫已经认错,她就知足了,不想说以前的事了。不仅是当事人,有些基层组织同样认为家庭暴力是阴暗面,是当地的“隐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这样的认识也使我们的案源调查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这样在人们的不经意间被层层包裹着。
28个案例中,有14位叙述人是“以暴抗暴”被判刑的妇女,占了所有案例的一半。我们共访问了6所监狱,有北京女监、辽宁女监、天津女监、内蒙古女监、湖南女监和湖南茶陵的男监(访问一位施暴者),另外,还有普兰店公安局拘留大队。访谈中我们发现,这些妇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劳的,她们大多是长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过程中,她们中有些人曾经多方求助,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对丈夫的暴力,她们无能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走到犯罪这一步。应该说这些妇女都具有“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陈敏:“关注绝望的抗争”,《中国妇女报》2000年11月2日。。在国外,受虐妇女综合征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用于司法实践中,这些理论与实践,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我国的妇女犯罪中,“以暴抗暴”占了相当的比例,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据辽宁省女监、内蒙古自治区女监的不完全统计,那里大约有50%左右,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仅占相当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受暴妇女并没有因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逾越法律,本书适当增加这种案例,一方面是因为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暴力发展的完整过程;另一方面,这种案例能够较多地反映出司法介入的情况,为我们今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较丰富的资料。
读者会发现,28个案例中婚姻关系存续的很少,这与我们访谈的案源有关。如果叙述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就比较容易接受访谈(婚姻关系结束的方式可以是离婚,也可能是施暴者或受暴者一方入狱),如果妇女还在婚姻关系中,尚无离婚的准备时,她们接受访谈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我们分析,不愿影响家庭关系固然是一个原因,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妇女在脱离了家庭暴力之后,会对家庭暴力有重新的评价,她们更有勇气控诉暴力。






四、28例个案告诉了我们什么?
收录本书的28例个案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家庭暴力在当今中国的现状。这个现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暴力的种类;暴力发生时的一般情形;暴力造成的后果;受害妇女在遭遇暴力时的反应,以及她们如何评价自己所遭受的暴力;施暴者的心态;暴力发生时的家庭环境和社区环境;受暴妇女是否求助,求助的过程和结果如何;社会支持系统在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态度和反应,这个支持系统包括受暴妇女的娘家和婆家;公检法部门如何对待受暴妇女的求助,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等等。
(一)暴力的类型我们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为3种类型: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现在,有研究者把经济控制也作为暴力的一种类型。从本书的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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