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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驻军问题上,英方虽然同意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但认为只有当香港受到外来侵略的临时和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有驻军的实际需要;如果中国要派军队驻港,不仅违背中方1997年后中央不派人的承诺,而且对港人的信心和国际上对特别行政区的信心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说穿了,他们的目的就是有意削弱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给谈判制造障碍。对此,中方的态度非常明确。1984年4月18日,邓小平会见英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说:1997年后,我们要派一支小部队去香港,这不仅象征中国的主权,更大的好处是对香港来说是一个稳定的因素。同年5月25日,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地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明确指出,既然香港是中国领土,为什么不能驻军?连这个权力都没有,还算什么中国领土?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在报纸上公布后,立即引起英国政府的“关切”。英国政府在向中国政府所作的几点说明中,不得不再次明确肯定“中国有权驻军”。经过双方的进一步磋商,达成如下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并写进了作为联合声明附件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使问题得以解决。
为了实现香港回归能够平稳过渡,中方深谋远虑地提出了在香港设立中英联合小组的建议,其任务是协调中英协议的执行和商谈有关实现政权顺利移交的具体措施。英方开始对此建议坚决反对,强调不要正式确定1997年前为“过渡时期”,不应建立任何常设机构。对此,邓小平在1984年4月会见英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指出,在过渡时期内有很多事情要做,没有一个机构怎么行?表示可以考虑这个小组设在香港而轮流在香港、北京、伦敦开会。杰弗里?豪表示同意双方在此基础上讨论。但在此后三个多月的会谈中,英方仍反对在香港设立联合小组,使谈判陷入僵局。7月,英外交大臣再次访华,中方表示如英方同意设立联合小组并以香港为常驻地,该小组进驻香港的时间以及1997年后是否继续存在一段时间都可以商量,否则,谈判中止。面对中方毫不动摇的立场,英方也只好软下来,同意了中方的要求,中英联合小组于1988年7月1日进驻香港,开始运作,至2000年1月1日撤销。后来的事实证明,中英之间许多矛盾和具体问题,都是在这个组织形式下较好地解决的。
从1984年4月第十二轮会谈后,双方转入讨论过渡时期香港的安排和有关政权移交的事项。中英通过谈判确定,中国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点在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表述。英方不同意中方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先后提出的草案都具有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的含意,中方对此坚决不接受。最后双方同意用《联合声明》的形式,采用以下表述方式,即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就解决了主权归属的表述问题。此后,双方代表团举行了三轮会谈,讨论了国籍、民航、土地等几个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并对协议的措辞进行了反复磋商。1984年9月18日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协议,并于9月26日草签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至此,历时两年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圆满结束。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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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声明签署后斗争并未结束,仍有激烈较量
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香港进入了过渡期。起初,中英两国有过一段平稳合作。1989年的政治风波和苏联解体后,英国错误地估计形势,突然改变了政策,在香港问题上采取了与中国不合作的态度,单方面停止了中英联合小组会议,并在香港的未来政体和“直通车”问题上,不断制造困难,企图翻案。所谓“直通车”就是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的办法应该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衔接,否则不能直接过渡。英国派驻香港的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到任后,抛出了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与香港基本法衔接,违反中英双方达成有关协议和谅解的“三违反政改方案”,企图急剧改变政制,制衡将来特区政府,直接推翻已经达成共识的“三符合”基础,给“直通车”设置障碍。面对英方的出尔反尔,中方针锋相对地提出“另起炉灶”,宣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立足于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港人的共同参与来实现香港平稳过渡。1996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筹备工作已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筹委会在短短十个月里,为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例如,在深圳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保证了香港政权交接之际不会出现“法律空缺”。香港回归后,临时立法会迁回香港,与特区政府其它官员一道宣誓就职,见证了香港的回归。
1997年6月30日午夜,中英两国政府在香港举行政权交接仪式,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一个半世纪的国耻终于洗雪,香港进入了新纪元,祖国统一大业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取得了外交史上的一次伟大的胜利。
三、取得谈判胜利的原因及其历史意义
在这次复杂而艰难的政治较量中,我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完全胜利,首先是因为国家的强大,有实力做后盾。撒切尔夫人在她写的回忆录《唐宁街岁月》中说:“协议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我们的胜利,因为我们是同一个不肯让步,而且在实力上又远远超过我们的大国打交道。”第二,就是方针正确,“一国两制”构想的实践符合实际。回归无非是两种方式,和平的方式和非和平的方式。采取和平的方式,有关各方比较容易接受,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充满了斗争。
一个是国家的实力,一个是正确的方针,两者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如果只有一个正确方针,没有国家的实力为后盾,英国可以不理睬我们。如果只有实力而没有正确方针,也不可能和平解决。
从谈判开始,我们制定了明确的方针:既要收回香港,又要保持它的繁荣稳定。为此,邓小平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这是把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先用于香港。根据这一构想,制定了“十二条”特殊政策:(一)中国政府决定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二)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四)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五)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七)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八)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九)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十)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十一)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十二)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