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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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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请刘松藩、王金平与饶颖奇等人到海外旅游,为“立法院”审查“合作社法”与“银行法”铺路,曾引起轰动。同时,以蔡辰洲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曾以2000万元收买“立法委员”,为信托公司利益“护盘”(争取信托公司可经营银行的不定期存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利益护航”情况更为恶化。由于来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员”不断增加,甚至各大家族企业或大财团纷纷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进入“立法院”,这些具有工商背景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肆无忌惮地以特权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独揽各项特许经营的业务。如与汽车行业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汽车进口税的调整,以维持保护税率标准,保障该行业的资方利益;经营钢铁厂的“立法委员”,会联合相关利益的“立法委员”,联手控制公营“中钢公司”的营运计划,间接参与“中钢公司”下游投资企业的“共同经营”;经营证券业的“立法委员”经常反对与阻挠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尽可能降低税率,明目张胆联手对证券交易税税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张与办法;经营银行的“立法委员”则在新设银行的开放标准、设立程序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抢先取得商机。 
“共存共荣型”。这类金权关系是指“立法委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决策的权力,强迫改变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调整官方的财经政策及相关措施,而达到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联合垄断经济利益的金权互动模式,即通过预算审查权与行政官员进行利益交换,实现“共存共荣”。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相关财经法案,或“立法委员”与财经官员不定期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立法委员”游说施压,迫使行政官员接受利益交换条件。政府部门官员为换取“立法院”对法案、预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持,常常向这些“立法委员”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妥协,甚至有意施以小惠。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受制于“立法委员”审查的情况下,只得被迫接受“共存共荣”的“政治勒索”,以保证自己的官位。 
“人头租用型”。台湾许多不正当经营的企业,经常会聘请“立法委员”担任其名誉负责人或挂名董事长,以掩盖其非法或不正当经营,这些被当做人头的“立法委员”从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办法是“立法委员”担任地下投资公司、非法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名誉董事长、董事或监事,负责向政府部门打通关节,或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获得“立法委员”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额报酬。 
“五鬼搬运型”。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可靠、投资报酬率极高的金权交易术。“立法委员”通过利用亲属、朋友名义下的公司,直接与各公营事业投资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经营。然后,“立法委员”以其职权及广泛的政商关系,向军方或公营机构低价购入大片土地,再通过合理的法定程序变更地目,其公司资产瞬间暴涨,获得巨额利益。“立法委员”有时通过虚设行号或利用他人名下的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承揽“委办事项”或“委托性质的研究计划”等业务,再转包给真正有能力与条件的机构执行。在层层转手之间,“立法委员”也可大赚一笔。   
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2)   
“声东击西型”。一些“立法委员”通过声东击西的暗示办法,让行政部门为其让利,从中得到好处。如部分“立法委员”经常借由审查各行政机关预算之便,刻意严格要求审查某一单位或事项的预算,以提醒或暗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私下协商。各相关单位心知肚明,予以配合,给这些“立法委员”提供适当利益,以求预算审查顺利过关。 
“暗度陈仓型”。在社会各界压力下,台湾当局对政商关系的发展逐渐重视,并企图建立法规加以规范。于是,“立法委员”就通过新的政商利益输送管道逃避法律制裁,即许多“立法委员”成立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将其作为汇聚政治资金的“聚宝盆”,暗度陈仓,再转化为“立法委员”个人经费支出的管道。依现有法令,只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立法委员”的政治资金捐献来源及相关开销管道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法规不过是形同虚设,对候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立法委员”除在选举期间拼命筹募竞选经费外,平时即以成立的“基金会”作为经常性的筹集政治资金的管道。由于基金会可享有各种优惠或免税待遇,政治人物得以借基金会的名义,广泛吸收工商界的政治资金,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商关系。 
“特权贷款与投资型”。即不少有实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员”利用权力与影响力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获得贷款。尽管公营金融机构相继民营化,但“立法委员”介入手法也不断翻新,对金融机构的幕后操控未曾松手,成为台湾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初,台湾“立法院”再度爆发“立法委员”向金融部门施压图利的事件。台湾媒体报道,包括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明才、何智辉、林明义与无党籍“立法委员”谢章捷等“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法委员”利用职权,向多家金融机构施压,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这些“立法委员”或其家人友人所设的创投公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利益关说型”。这是“立法院”一种较为流行的金钱交易术。不少“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说客,大肆进行关说,关说的范围甚广,如人事推荐、司法关说、海关交涉、税捐减免等等。曾经有一位“立法委员”为某学校的土地纠纷案进行关说,其要价高达1亿元,结果因利益未能摆平,被人告发。前“立法委员”萧瑞征曾在“立法院”组织“互助会”,以轮流做东方式,定期宴请各部会首长,对其进行利益关说,建立政商关系。 
其实上述“立法委员”以权谋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号台湾《时代杂志》以“国会议员的金钱游戏”为题,揭露台湾“立法委员”的50种“捞钱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指出,“国会议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每年从国库攫取的利益,数以千亿台币计算。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果不设法加以遏止,不仅台湾经济发展的根基受损,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将难以持久”。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立法院”长期未进行改选,绝大多数“立法委员”是国民党籍,即使开放改选后,仍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占多数,进行金权交易的“立法委员”也自然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为主,因此这一金权交易的政治腐败账自然由执政的国民党来承担,政治腐败账也因此成为人民特别是后来反对党攻击国民党政治腐败的主要目标。   
民意代表变“强盗”   
不仅“立法院”内进行各种各样的金权交易,地方民意机构也是如此。其中,台湾县市议会民意代表瓜分、蚕食地方各种预算最为普遍与典型,成为一种变相的公开集体贪污。在台湾各县市地方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即县市政府每年分配给议员每人不等的所谓“小型工程建设经费”(也称基层建设经费),美其名说用于地方建设,其实是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种变相手法。有媒体称地方政府的“基层建设经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解严”以来“地方势力黑金化的新发明”。 
在许多县市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问题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结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警政署在一份《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工程围标研究报告》中揭示,许多县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议员一定的地方建设经费,但有些县市的这笔建设经费则由地方派系所掌握与垄断,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蚕食地方预算,同时也从掌握的地方建设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从工程建设经费中牟取回扣手法花样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获得分配款项后,找来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项目,进行编列预算,再呈报县市政府批准与发包。在议价发包后,承包商便必须拿出一定回扣给民意代表。由于各县市的经济实力的差别,各县市建设经费分配款的额度与民意代表回扣情况也有所不同。这里就几个较为典型的县市地方建设配合分赃款情况予以揭示。 
台北县议员有56位议员,每位议员每年度约有1000万元地方建设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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