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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检查局内部经过郑重的讨论,向哲浚的主张占了上风并最终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所接受。于是,1928年1月1日就被正式确定为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为从1928年开始到1945年为止,总共约18年。当然,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活动至少可以上溯到19世纪后期的甲午战争以前。
多年以后,梅汝璈法官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写道:“最后的这个主张无疑是比较正确的,合乎逻辑的。从中国人的观点来说,也还算差强人意的。当然,这个日期还可以推得更久远一点,但是推得太久远了,取证是有困难的。”
2.上 任(3)
证据难找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日本在战争中就严令保守秘密,违者将会受到制裁;其次,日本投降后,盟军没有及时占领日本,给日本统治者毁灭罪证留下了时间。从1945年8月14日至30日这16天当中,日本有计划地销毁了大量侵略证据,东京政府大厦顶上一直浓烟滚滚。在日本各地,在中国和东南亚,凡有日本陆海空兵团和司令部的地方都在忙于销毁文件。他们干得是如此彻底,甚至连销毁文件的命令也被销毁了。而且,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在战争期间也未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
所以,中国检察官从国内带来的除了要起诉的11名战犯名单外,没有更多的证据。而日本对中国的侵略犯罪,将是整个东京审判中的重头戏,缺少足够的证据,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工作人员后来多次前往中国过去的敌占区和遭受过侵略迫害的难民中寻找人证与物证。
证据之所以在远东国际法庭中如此重要,是因为这里的审判程序采用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审判方式:大陆法系采取究问制,以法官为中心,犯人一旦被提起诉讼,就基本确定他有罪。英美法系则采取对质制,以证据为中心,犯人在定罪之前首先假定他无罪;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辩论,法官如果认为证据不合法或不可信,可以当庭拒收。有没有证据、证据是不是有力、会不会被对方驳倒,对英美法系的诉讼非常重要。
由于东京审判为美国所操纵,审判的准备工作完全由美国单方面进行。澳大利亚和苏联对此表示不满。澳大利亚认为,东京审判不应由美国主导,而应由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和各同盟国政府共同负责。但在美国的反对和英国的劝说下,澳大利亚放弃了自己的主张。苏联认为,根据美国起草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东京审判跟纽伦堡审判有重大差异:法庭没有像纽伦堡审判那样设置预审官,陪席检察官也不能像纽伦堡审判那样可以独立行动。因而苏联没有立即派出代表参加东京审判。后经美苏间多次交涉及美国方面的一再敦请,苏联检察官C。A。戈伦斯基才于1946年4月13日到达东京。另外,姗姗来迟的检察官还有:荷兰检察官鲍格尔霍夫·马尔泰,1946年3月19日抵达;法国R。L。欧涅特检察官和菲律宾P。罗佩斯检察官,均于4月2日抵达。而印度检察官G。帕尔赶到日本时,法庭已经开庭。
在苏联等国的检察官到来之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告确定工作已接近尾声。苏联由于拖延,几乎未能参与“构成检察活动核心的被告确定工作”,不能不说是一个失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书的撰写工作,最终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诉书以美、中、英、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国为原告,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向28名被告提起控诉。起诉书详细陈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如何在国内建立法西斯体制、与德意法西斯共谋瓜分世界、发动“九一八事变”攫取中国东北,继而侵略全中国、发动太平洋战争等罪行,以及实施违反人道和国际公法的各种屠杀和犯罪行为,一共55条罪状。
1946年4月29日,季南代表盟军总部国际检查局,并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的身份,正式向法庭递交起诉书。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体法官出席了起诉书递交仪式。在接到检察方的起诉书后,卫勃问季南:“你打算把这件起诉书登记归档吗?”季南肯定地回答说:“是的。”
卫勃说:“我们命令你,现在就把起诉书和《宪章》副本传达每一被告,并且通知被告,四天后法庭正式开庭。”
一天以后,起诉书被送到巢鸭监狱28名被告手中。28名日本战犯面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的正式指控,白纸黑字,触目惊心,交织着阴谋与血腥的往事浮现在他们眼前……丧钟就要敲响。
3.用尊严维护尊严(1)
◆ 座席之争初现
中国虽然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也是抗日战争的主要战胜国,但由于国力弱小,审判开始时并未受到他国的重视。最后,经过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争,才在这一场审判中为中国争得了一份荣誉和尊严。在此过程中,“法官座席之争”尤其显得苍凉悲壮,发人深省。
1946年4月,11国法官齐集东京,正式开庭审判的日子就要到了。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了大家的面前:各位法官在法庭上的座位将按什么样的顺序来排列?这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前各国法官最为关注的问题。梅汝璈也不例外,他对助手说:“任何国际场合,争坐次在所难免,这并非个人名利,而是关系国家、民族地位和荣誉的大事,故应有的位置必须当仁不让,力争得到之。”
虽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但法官座位的排列次序却极其敏感,法官会议曾有过激烈讨论。按理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是由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的席位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即按照美国、中国、英国、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荷兰、印度、新西兰、菲律宾顺序排列。许多法官,特别是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但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定的庭长———澳大利亚的一位德高望重的老法官卫勃却不喜欢这个安排,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特别是英国法官帕特里克勋爵)坐在他的左右手,千方百计地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
在法官会议上,卫勃庭长提议法官席次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惯例来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的法官当即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一来,两个非英美派的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卫勃的两旁,而卫勃所倚重的英国和美国法官便不能居于中央席次。卫勃的提议落空了。于是卫勃庭长又提议:我们不是联合国的组织,不必按五强居中的惯例来安排,可以适用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是,这样一来,事情就更乱了,因为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的法官,而庭长所希望接近的英、美法官反而离他更远了。
这时又有人提议:远东法庭既然是国际性的法庭,就不必强调法官所属国家而应该以法官个人的年资深浅为序。但是,此论一出,马上就有人问道:“年资”是什么?是法官出生年月日的先后,还是在本国任法官职务时间的长短?何况法官职务尚有高低之分,任一年地方初级法院法官是否能够等于任一年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如果不能,又应该如何折算?当律师、当教授的“年资”同任法官的“年资”又应该如何折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非得组织一个委员会去细致地调查研究一下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可。于是,大家为此事争来争去,莫衷一是。
微笑着倾听良久的梅汝璈终于说话道:“个人的坐次,我本人并不介意,只因与各位同仁一样,是代表了各自的国家来的,所以我还须请示本国政府。”
这一军“将”得厉害。盖因预定的开庭日期将至,法官们如果都要请示国内而后定,必拖延时日,准时开庭谈何容易?庭长卫勃认定不能开这危险“先例”,忙说:“为确保准时开庭,坐次问题必须尽快排定,希望梅先生从大局出发。”
梅汝璈收敛笑容:“同意庭长尽快排定的意见,但中国代表应排在第二位。众所周知,中国受日本侵略最深,抗日时间最长,付出牺牲最大,审判的又是日本战犯。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