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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西风凋碧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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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本身倒也不错,但安石对他老是强调国用不足但却从不提倡合理的生财之道甚不满意,于是表示反对,认为国用不足并非急务,该用的还要用。司马光很疑惑:国家自真宗末期就已用度不足,近岁尤甚,你如何却说此非急务?安石道:    
    “国用不足是因为没有善理财之人。”    
    但在司马光看来,善理财者只是善于敛括而已,造成百姓穷困,流离为盗,对国家不利。显然司马光是个只能死读书的人,被历史上箕敛民财、竭泽而渔的事情吓怕了,以为凡是生财,则必无道。所以他对安石“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自饶”的理论竟感到十分奇怪,认为是自古以来欺人之谈的翻版。    
    司马光说:天地所生货财百物,只有一个定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若不加赋能致国用之饶,“不取于民,将焉取之?”在这里,司马光的前提彻底错了。既知百物为天地所生,则天地生生不已何有尽头?又如何能计有定数?尽管安石自己承认没有很好地钻研过财利之学,但早在十年前给仁宗上万言书时,安石就知道自古治世从未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而患在治财无其道。看来安石有时生起气来当面骂那些反对者“不读书”倒还不失明察,司马光算是个读书多的人了,但囿于书本而不能自拔,比不读书还不如。    
    当然,在改革中政治与经济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从理论上讲,政治甚至是一切经济行为能否实行的保障。安石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在提出经济的变革措施以前,第一步计划所做的就是有关政治领域的事情。需要强调的是,帝国的根本制度是无法改变也是安石不想改变的,因此政治改革必然退到次要地位就无可厚非了。事实也正是如此,拟议中第一项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是罢诗赋取士而改用经义、策论,最为人们所赞成,但也最无效。惟一的反对者是苏轼这位天下知名的才子,他就明智地指出无论以何法取士都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诗赋佳者未必不懂治道,策论佳者未必能够临政处事。这个道理无疑十分公允。此后进行的一些政治方面的改革如恢复学校、整治军队甚至包括巩固帝国秩序和加强防御外寇能力的保甲法和保马法等,同样也没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尽管也遭致反对,但比较而言,反对的程度也相对较轻。经济是决定一切的力量,这是一个铁的法则,王安石十五年变法的成败得失亦不例外。    
    条例司在紧张有序地工作着,不少本来有名无实的机构也随着施设渐张而重新忙碌起来。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开始提高吏员俸禄,这一增俸养廉的做法也涉及到职位较高的官员。国家官学及地方学校的重新设置从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到九年(公元1076年)也一直在进行着,其他措施如整肃军队的各项法令的实施同样延续了很长时间。青苗法、均输法、农田利害条约是制定较早的措施,分别发布于熙宁二年的九月四日、七月十七日、十一月三日。保甲条制于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十二月首先在京畿开封、祥符两县实旋;京城市易制度和方田均税条约均颁布于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与保甲法相关的养马法在熙宁五、六年间由兵部实行。雇役法的酝酿修改时间最长,从熙宁二年二月开始拟议,十二月方第一次由条例司正式提出讨论,熙宁三年,五月至七月间由司农寺早成条例先在一二个州试行;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正月拟定,首先在开封一带推行;最后在十月一日正式颁布。在这些变革之举中,最主要的两项青苗和雇役法都是由吕惠卿最先拟就的,这一点决定了他对新法的态度和日后的转变。    
        
    王安石最终选择了一条以国家社会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诸如以行政手段制定等级土地税、实行相对低息的政府贷款以及将劳役改为出钱免役等,其实质都是一种政府干预与规划经济的行为,它的目标就是国家享有生产发展的利益后再转而推动经济的进步。所以改革在某些方面甚至带有原始国家主义的色彩,比如国家专卖、平抑物价、直接控制流通领域以限制商业利润等,实质上都是从古代的制度演变而来,只在内容上使之贴近现实而已。从理论上看,国家的干预和实行社会平等政策可以避免人为的兼并和政治上的压榨,进步性自不待论,但在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王安石等所施行新法的动机和效果并不具备彻底平等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    
    从另一个方面讲,尽管安石把“因天下之利”而非搜括箕敛作为生财的主要原则,在理念上也一直严格遵守,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官吏素质及地区差异却难免发生偏误。以“青苗法”为例,第一批参与条例司工作者之一的苏辙就指出:以钱贷民,使出低息,其本意在于救民而不在利,这是好的一面;但具体出纳之时,吏掾为奸而法不能禁又将是难免的弊病。两相比较,不如单纯行常平之法,以政府调节谷价来代替贷款。引起争议最多并几乎使所有人都加以反对的青苗法其实并不是个怪物,它不过是超越了自古而来“常平”的范围而有了一个突破罢了,其核心就是政府“贷钱于民,立息以偿”,出发点是免除农人特别是贫苦下户在青黄不接时遭受豪强高利贷之苦,同时也是与高利贷者争夺利益。正如苏辙所云,本意仍佳。然而在千差万别的广阔范围内统一实行这种贷款,就未见得妥善。同时,由此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农民是否自愿?若因灾伤,难以纳还时怎么办?官本是否会失陷?户等怎样客观评定?对豪门大户是否应强制抑配?另外,尽管二分年息较百分之数百的高利贷已是不能再低了,但是否对每个民户都合理?凡此种种都必然带来始料未及的祸害,这也是所有计划性经济政策的困窘所在。    
    虽然改革遇到的反对总是各式各样的,但最终却要归结到一点上,即:变革是否带来实效。自变法成为帝国的主流后,一个问题就始终在争论:民是否得其利,国是否得其财?其中前者尤为重要,这关系到改革能否在道义上站住脚。麻烦的是,在实行变法的头几年里,改革派没有确凿的事实能够证明这一点。以青苗法而论,对他们有利的只是个别地区一些零碎的反映表示赞成,但仍旧缺乏强硬的证明。反对派也一样,韩琦对青苗法的攻击是最为具体的,他列出了可能造成的四种弊端,但主要也只是出于推论,并不完全是事实。实际上安石虽然坚持原则强硬推行,但也作了重大让步,朝廷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下诏停止对富户的抑配和禁止阻挠自愿借钱就是一个例子。可见经济行为并不同于政治原则,具体组织办法的某种欠缺和偏差将是致命的。    
    雇役法的实施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役”与“赋”一样,虽然作为天下百姓对天子和国家的义务而不可或缺,但它却也是民众最沉重的负担,历朝历代都不乏苦于重役揭竿而起的事例,于是修改完善使之尽量合理就变成了一个急切的任务。新法提出“出钱免役”的雇役法,正是基于这一点而来。但这同样涉及到一个标准问题:什么人出?出多少?政府以此收入雇人充当差役,又如何计值?司马光认为,若照新法标准分贫富计纳免役钱,则不免使人不敢求富;而一些不法官吏在划分等级时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现象。“雇役法”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一个实际问题成为反对者的理由:有不少农民因为缺少货币而无法交纳免役钱,甚至不得不先用实物换取货币,从而被官府所剥削。这是由于国家金融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因为即使金、银乃至国家铸造发行的货币铜钱甚至纸币已广泛流通,但不能否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使部分地方会闹钱荒。所有这些都给新法的实行带来了严重的困难。从当时的结果上看,雇役法究竟有没有减轻百姓负担的问题同样十分模糊,从政府在“收钱—雇役”过程中确实得到了相当数额的节余这一点来看,原来想象中彻底改变“民苦于役”的目标也并未能完全达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与其他改革措施一样,雇役法至少在理论上绝对要比原来的旧有制度高明得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终将证明自己不失为历史实践中的一个必然进步。    
    不过,新法的经济政策确实存在差错。但假如有心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许多东西都是可以得到逐步完善的。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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