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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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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停止。但在当时的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她的里加杜马议员的被选举权提出过异议。
    针对“法律平等”政治组织的里加杜马议员日达诺克受到拉脱维亚司法迫害一事,俄罗斯国家杜马发表声明说:拉脱维亚共和国当局对她的迫害,与她所从事的首先旨在反对侵犯以拉脱维亚为定居点的俄罗斯同胞的政治、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保护活动直接相关。这种活动正是由于拉脱维亚当局不断加剧语言、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政策,企图对二战的结论翻案而引起的。1998年末至1999年初,日达诺克在巴黎和布鲁塞尔的国际论坛上为维护定居在立陶宛境内操本族语言的俄罗斯居民的合法权利而发表演说,此后不久就遭到了司法迫害。
    国家杜马对日达诺克的判决根据表示怀疑,指出拉脱维亚共和国的选举法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矛盾。该公约规定,不得无端限制每个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拉脱维亚共和国的护法机构还破坏了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保护公约。国家杜马呼吁国际社会在日达诺克的问题上,不要忽视拉脱维亚共和国当局破坏与人权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要求拉脱维亚领导者立即停止对里加杜马议员、“法律平等”政治组织领导人的司法迫害。
    1999年 12月 15日,拉脱维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不顾舆论反对,批准了里加区级法院当年2月16日的判决。2000年2月拉脱维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驳回了相关的上诉。这样一来,该案件的国内审理程序全部结束。日达诺克不仅被剥夺了代表权,还被没收了所有财产。
    拉脱维亚人权委员会准备向欧洲法庭上诉。该社会组织认为,这是对著名人权保护者日达诺克的迫害,是当地激进民族主义分子所代表的政府机构清除政敌的危险事例。2000年2月 23日,日达诺克。案的材料被提交给欧洲议会安全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斯图鲁。
    为了强调拉脱维亚当局对持不同政见者和政敌的态度,以及它如何利用法庭达到反民主目的手段,我想援引出生并生活在拉脱维亚的俄罗斯公民弗拉季米尔?斯米尔诺夫几年前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时的一篇报道,标题叫做《我曾蹲过拉脱维亚四座监狱》。
    1992年初,在斯米尔诺夫倡议下,成立了俄罗斯公民联合会,其任务非常明确——维护拉脱维亚境内俄罗斯人的权利。拉脱维亚当局强烈反对该社会团体,指控其成员是沙文主义者,“莫斯科的爪牙”。俄罗斯公民联合会曾为俄罗斯在拉脱维亚开设大使馆进行过不懈的努力。
    “好不容易等到了这一天,”斯米尔诺夫说。“俄罗斯大使亚历山大?兰尼赫终于来到了拉脱维亚。可他却回避我们,好像在躲避惹人厌恶的苍蝇。他更愿意骑骑马,参加啤酒狂欢节,过上流社会的生活。我们这些俄罗斯公民甚至不得不在里加的俄罗斯大使馆设纠察线,才能堵到他(真可耻!)。这引起了拉脱维亚报纸的幸灾乐祸。”
    1995年斯米尔诺夫由于一场事先安排的挑衅而被捕——喝醉酒的警察侮辱他的妻子,把她的手臂扭脱了臼,还给她戴上手铐。斯米尔诺夫像任何正常的丈夫一样,开始保护自己的妻子,他扑向施暴者,把他们赶跑,然后自己躲了起来。过了四个月,斯米尔诺夫在父亲的葬礼上被捕。他由于袭击警察而被判处3年监禁。
    斯米尔诺夫在拉脱维亚的四座监狱里受尽了精神折磨,但保全了生命。他给总检察长写申请,要求把他这个俄罗斯公民引渡到俄罗斯。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1997年12月,他被专人押解到普斯科夫。
    斯米尔诺夫被问及:俄罗斯护法机构是否也会这样干?他回答:

    我想不会。这是拉脱维亚的特点。1991年8月事件时,他们已经用过这种手段。当时他们侮辱里加特警队军官的妻子,也是用这种手段挑起了冲突。
    我想,俄罗斯的护法机构与他们完全不同,也干不出这种卑鄙的勾当。不仅俄罗斯不会,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都不会这样做。只有拉脱维亚才干得出来。因为那里仇视人类的思想体系已经被提升到国策的高度。

    采访结束时,向他提了个问题:“难道俄罗斯这种腐败还少吗?”他给了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回答:

    非常多。但是,首先,俄罗斯没有国家级的民族主义,这可是一个火药桶;其次,俄罗斯是一个大海洋,大海洋能够稀释污水。而拉脱维亚只是一个小水塘,小水塘很快就会变成臭水坑。

    我在本书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一章中提到过两位优秀人士的命运。1994年 1月,在苏联的毁灭者之一舒什凯维奇和西方特工的协助下,拥护苏联共产党的立陶宛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米科拉斯?布罗卡维丘斯和中央委员会意识形态部部长尤奥扎斯?叶尔马拉维丘斯从明斯克被强行带走。1月15日,他们被送进卢基什克隔离审查。审查持续了约3年,直到1996年10月才开庭。调查材料共计350卷,登记的受害者达数百人。对他们提起的公诉要求长期剥夺他们的自由,甚至要处以“极刑”。在对他们进行评价之前,应该看看主要问题——指控布罗卡维丘斯及其同志于1991年1月在立陶宛阴谋夺权的罪名是否成立。
    立陶宛共和国当局在其行动中依据的是“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已经成为独立国家”这一虚构的前提条件,而不是1991年9月6日戈尔巴乔夫代表政府签署的允许立陶宛共和国独立的文件。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宣布“恢复立陶宛国家独立,在共和国全境废除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苏联宪法”,之后,读者还会记得,紧接着便是一系列的苏联总统令,宣布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所有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单方决议法律上一律无效。
    1990年—1991年上半年,苏联公民护照在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还是有效的,所有持该护照的人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苏联公民。需要指出的是,在审查期间,无论是布罗卡维丘斯,还是上述“案件”的其他被告人,都不能对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出现的政治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及其后果承担个人责任。
    对布罗卡维丘斯提起公诉的依据,是立陶宛共和国刑法中的一系列条款,而且主要是“建立反国家组织并积极参与其活动”的条款。“反国家组织”的说法居然还适用于1991年8月22日前作为苏联共产党下属组织进行合法活动的立陶宛共产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切岂不是荒唐!不但如此,1990年10月4日,立陶宛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还通过了对立陶宛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正和补充的专项法律,换句话说,在此期间通过的法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的,因为当时在全国境内,包括在当时加入苏联的立陶宛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有法律效力的是《国务罪刑事责任法》。单独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无权对这部全苏刑法规定进行修正、补充或取消其效力。
    1996年,即在庭审开始那年的12月,俄罗斯媒体上刊登了一份俄联邦法学界针对布罗卡维丘斯、叶尔马拉维丘斯等人被立陶宛共和国法庭追究刑事责任一案的“起诉书结论”提出的意见书。

    我应该向读者表示歉意,因为我要用较大篇幅来引用此文件中的一个部分。但这是个原则问题:立陶宛当局究竟有没有权审判这些人?请看:

    多卷本起诉书的目的是要让舆论界相信,立陶宛共产党是为了外国的利益而从事破坏活动的组织,所以其领袖理应受到指控。为此,起诉书引用了几十个“证据”,主要是立陶宛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呼吁书。
    既然这样,按照起诉书结论的逻辑,布拉扎乌斯卡斯总统也应该被认定是外国间谍,因为他也曾领导过共和国的党组织。
    当局无视政治党派的宪法地位,将党派成员当成罪犯起诉,本身就是对共和国宪法的破坏。
    刑法不具追溯效力,不允许加重处罚,或另外规定新的处罚,这些原则都是举世公认的原则。但立陶宛当局却拒不接受这些原则,对从前合法履行职能的人员进行迫害,这是对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的破坏。因为按照该条款,根据行为发生期间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并不能认定此种作为或不作为是犯罪,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起诉书结论强调,在该结论所指涉的事件和事实发生期间,立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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