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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量一样。其实量却不是别的,而只是物质的确定;
也就是关于物体的确定,根据这种确定,我们说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大多少或小多少。要不然就好象物体形成时就根本没有量,事后再根据人们希望于这物体的疏密程度多加一些或少加一些进去。
至于人类灵魂形成的原因,他们说这是由于注入而产生和由于产生而注入。
至于感觉的原因,则是感象普在,也就是对象的影象或幻象普在。当它们是对眼睛的幻象时便是视觉,如果是对耳朵的幻象则是听觉,如果是对舌颚的幻象则是味觉,如果是对鼻子的幻象则是嗅觉,如果是对身体其余部分的幻象则是感觉。
关于从事任何具体行为的心愿,也就是一般所谓的意愿,他们用官能来解释。官能就是人类所具有的,有时愿意做某事、有时愿意做另一桩事情的一般能力;这种能力人们称为意志,这样就是把能力当成了行为的原因。就好象是把人们行善与作恶的能力当成善恶行为的原因一样。
许多时候,他们把自己的无知当成自然事件的原因,只是用其他的字眼掩饰起来;例如他们说运气是偶然事件(也就是他们不知其所以然的事件)的原因时便是这样;同样,他们还把许多结果归之于神秘的性质;所谓神秘的性质——就是他们自己弄不明白、因而认为旁人也弄不明白的性质。此外,他也把许多结果归之于同情、反感、情况相反和特种品质以及其他类似名词;这些名词既不表示产生它们的行为者,也不表示产生它们的作用。
如果这种形而上学和物理学还不是虚幻的哲学,那就没有任何虚幻的哲学存在了,圣保罗也就没有必要警告我们避免这一套了。
他们的道德哲学和世俗哲学,也是同样荒谬或更为荒谬。
如果有人做了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他们便说:上帝是法律的原始原因,而且也是这一行为和所有其他行为的原始原因,但却决不是不义(即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情形)的原因。这是虚妄的哲学道理。人们也大可以说,一个人画了一根既直又曲的线,而其不调和性则是由另一个人造成的。这便是所有还不知道前提时就得出结论的人的哲学,他们冒称能理解不可思议的事物,并把关于尊敬的品质形容词解释成关于本性的品质形容词,这一区别只是用来支持自由意志那种说法的;所谓自由意志,就是不服从于神的意志的人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异教哲学家都根据人的欲望来给善恶下定义,当我们认为善恶是根据各人自己的准则支配每个人的,那么这说法便一点问题也没有;因为在人们处于除开自己的欲望就没有其他法则的状况下,是不可能有善行与恶行的普遍法则存在的。但在一个国家中这一尺度便是错误的,应成为尺度的不是私人的欲望,而是法律,也就是国家的意志和欲望。然而这种学说却仍然被人们崇奉实行,人们都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判断自己、他人和国家行为的善恶;人们完全不顾及公共法律,而只根据自己的看法把事物称为善、称为恶;
唯有修士和辅理修士们才根据誓言而必须绝对服从自己的上级,每一个臣民也都应当认为自己由于自然法而必须绝对服从世俗主权者。这种善的私人尺度非但是虚妄的说法,而且是对于公众的国家说来也是有害的。
认为婚姻是与贞洁或禁欲相冲突的事,并因之而把它列为一种败德的说法,也是一种虚妄和错误的哲学。把贞洁和禁欲作为理由禁止教士结婚的人就是这样做的。由于他们公开承认,在经常保持贞洁、节欲和纯洁的名义下要求经常侍奉祭坛和管理圣礼的圣职人员经常远离女人,不过是一种教会的制度。因之,他们便把合法地与妻子同居当成不贞洁和不禁欲。于是便把婚姻当成一种罪恶,至少也当成一种十分污秽不洁的、以致使人不适于侍奉祭坛的事情。如果这条法规是由于与妻子同居就是不禁欲和违反贞洁而制订的,那么所有的婚姻便都成为恶行了。如果因为这种事情对于献身上帝的人说来太污秽不洁,那就还有许许多多人们全都进行的自然和必要的日常事务都会使人不配当祭司,因为这事情比婚姻更不洁净。
祭司不许结婚这一禁条的幕后基础不会是轻易地奠定的,它不会以道德哲学的错误为根据,也不会以宁愿过独身生活而不愿过婚姻生活的意愿为根据。(后一种看法是从圣保罗的卓见中产生的,他看到在那基督徒遭迫害的时代里,传播福音的人被迫从一个国家跑到另一个国家,他们要是拖上家室之累就十分不方便了)。其实它的根据是教皇们以及后来的教士想当掌管教会的圣职人员(也就是成为上帝国在今世的唯一继承者)的阴谋。对于上帝国说来,必须要使他们不结婚,因为我们的救主说过:他的国降临到耶和华的子民中时,“人也不娶也不嫁,乃象天上的使者一样”,也就是成为性灵的。他们既然已经自称为性灵人物了,在没有必要时让自己具有家室,乃是一种矛盾而不调和的事情。
他们模仿着亚里士多德的世俗社会哲学,把平民国家以外的一切国家(如当时的雅典)都称为暴君国家。所有的国王他们都称为暴君,征服他们的拉栖第梦人所建立的三十个贵族统治者,他们称之为三十僭主(暴君)。他们还把处于民主政治下的人民的状况称为自由。暴君原来所指的不过是君主。
但到后来当希腊大部分地方都废除了这种政府之后,这一名称便不但指原先所指的意义,而且还加上了平民国家对它所抱的仇恨。正好象罗马在废除君主之后,君主之名也变成了可憎的名称一样;因为人们自然而然地都会想到,要把带有蔑视心情的任何形容词用来表示重大敌人的重大罪恶。当同一批人对掌管民主政府或贵族政府的人感到不满时,他们则用不着寻找不好听的名称来表示他们的愤怒,而会用现成的话把其中的一个称为无政府状态,把另一个称为寡头政体或少数人的暴君政体。冒犯人民的事情不是别的,乃是统治他们的方式不是每一个人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而是公众的代表(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认为合适的方式,也就是受到一个独断政府的统治。由于这一点,他们咒骂他们的上级。也许要到经受内战以后不久,他们才会认识到没有这种独断的政府,这种战争就会永远持续下去;并且认识到,使法律具有力量和权威的不是空谈和允诺,而是人和武力。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另外有一个说法便也是错误的,那便是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应当处于统治地位的不是人而是法律。一个具有天生知觉的人,纵使既不能写也不能读,谁又看不到自己是受着自己所畏惧、并相信在自己不服从时就可以杀害或伤害自己的人的统治呢?谁又会相信没有人插手、没有人握着剑作后盾,纸上谈兵的法律能够伤害自己呢?这也是有毒害的错误之一,因为这些错误诱使人们在自己不喜欢自己的统治者时,就归附于把这些统治者称为暴君的人,并认为对他们发起战争是合法的。然而这些错误却时常有圣职人员在讲道坛上加以拥护。
他们的世俗社会哲学中还有一个错误决不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学来的,也不是从西塞罗那里学来的,也不是从任何其他异教徒那里学来的;那便是在人们的言行都符合宗教的情况下,通过对他们的信仰进行审查和宗教审判,把仅仅是行为法则的法律扩展到人们的思想和良知意识上去。这样一来,人们要不是由于表达真思想而受到惩罚,便是由于害怕惩罚而被迫表达非真实的思想。诚然,当一个世俗君主要聘用一个教士负责传教时,可以询问他是否情愿传某某种教义;如果他拒绝的话,他就可以不其他担任这一职务。但当一个人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禁止时,强其他指控自己的见解却是违反自然法的;特别是有一种人教导旁人说:一个人如果在基督教教条的信仰方面抱着错误的见解死去,就会要被判遭受最苦的永罚。试问一个人既然知道犯错误就有这样大的危险,他天生关怀自己的心情又怎么能不迫使他根据自己的判断让自己的灵魂去碰一下运气,而要根据另外一个毫不关心他的刑罚的人的判断行事呢?
一个平民没有国家的权力为根据,也就是不得到国家代表者的允许就按照自己的精神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