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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臣等集议,其追尊位号及建庙都邑,乞特降制命,依马缟所议。”
二年,中书门下又上奏曰:“伏以两汉以诸侯王入继帝统,则必易名上谥,
广孝称皇,载于诸王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伏乞圣慈,俯从人愿,
许取皇而荐号,兼上谥以尊名,改置圆陵,仍增兵卫。”遂诏太常礼院定其仪制
焉。太常博士王丕等引汉桓帝入嗣,尊其祖河间孝王曰孝穆皇帝、父蠡吾侯曰孝
崇皇帝为例,请付太常卿定谥。刑部侍郎、权判太常卿马缟复议曰:“伏准两汉
故事,以诸侯王宗室入承帝统,则必追尊父祖,修树园陵,西汉宣帝、东汉光武,
孝飨之道,故事具存。自安帝入嗣,遂有皇太后令,别崇谥法,追曰某皇,所谓
孝德、孝穆之类是也。前代惟孙皓自乌程侯继嗣,追父和为文皇帝,事出非常,
不堪垂训。今据礼院状,汉安帝以下,若据本纪,又不见“帝”字。伏以谥法“
德象天地曰帝”。伏缘礼院已曾奏闻,难将两汉故事,便述尊名,请诏百官集议。”
时右仆射李琪等议曰:“伏睹历代已来,宗庙成制,继袭无异,沿革或殊。马缟
所奏,礼有按据,乞下制命,令马缟虔依典册,以述尊名。”时明宗意欲兼加
“帝”字,乃下诏曰;“朕闻开国承家,得以制礼作乐,故三皇不相袭,五帝不
相沿,随代创规,于礼无爽。矧或情关祖祢,事系丞尝。且追谥追尊,称皇与帝,
既有减增之字,合陈褒贬之辞。大约二名俱为尊称,若三皇之代故不可加帝,五
帝之代不可言皇。爰自秦朝,便兼二号。至若圣祖老君,事隔千祀,宗追一源,
犹显册于鸿名,岂须遵于汉典。况朕居九五之位,为亿兆之尊,不可总二名于眇
躬,惜一字于先代,苟随执议,何表孝诚!可委宰臣与百官详定,集两班于中书,
逐班各陈所见。”惟李琪等请于祖祢二室先加“帝”字。宰臣合众议奏曰:“恭
以朝廷之重,宗庙为先,事系承祧,义符致美。且圣朝追尊之日,即引汉氏旧仪,
在汉氏封崇之时,复依何代故事?理关凝滞,未协圣谟;道合变通,方为民则。
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礼作乐,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若应
州必立别庙,即地远上都。今据开元中追尊皋陶为德明皇帝,凉武昭王为兴圣皇
帝,皆立庙于京都。臣等商量所议追尊四庙,望依御札并加皇帝之号,兼请于洛
京立庙。”敕:“宜于应州旧宅立庙,余依所奏。”(案《文献通考》:后唐之
所谓七庙者,以沙陀之献祖国昌、太祖克用、庄宗存勖而上继唐之高祖、太宗、
懿宗、昭宗。此所谓四庙者,又明宗代北之高、曾、祖、父也。)
其年八月,太常礼院奏:“庄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庙,七室之内,合有祧迁。”
中书门下奏议,请祧懿祖一室。后下百僚集议,礼部尚书萧顷等奏,请从中书所
奏,从之。
应顺元年正月,中书门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毕祔庙。今太庙见飨七室,
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献祖、太祖、庄宗,大行升祔,礼合祧迁献祖,请下
尚书省集议。”太子少傅卢质等议曰:“臣等以亲尽从祧,垂于旧典,疑事无质,
素有明文。顷庄宗皇帝再造寰区。复隆宗庙,追三祖于先远,复四室于本朝,式
遇祧迁,旋成沿革。及庄宗升祔,以懿祖从祧,盖非嗣立之君,所以先迁其室。
光武灭新之后,始有追尊之仪,比只在于南阳,元不归于太庙,引事且疏于故实,
此时须禀于新规。将来升祔先庙,次合祧迁献祖,既协随时之义,又符变体之文。”
从之。时议以懿祖赐姓于懿宗,以支庶系大宗例,宜以懿祖为始祖,次昭宗可也,
不必祖神尧而宗太宗。若依汉光武,则宜于代州立献祖而下亲庙,其唐庙依旧礼
行之可也,而议谥者忘咸通之懿宗,又称懿祖,父子俱“懿”,于理可乎!将朱
耶三世与唐室四庙连叙昭穆,非礼之甚也。议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
又及献祖。以礼论之,始祧昭宗,次祧献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岂可祧乎?
晋天福二年正月,中书门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庙,望令所司速具制度
典礼以闻。”从之。二月,太常埔士段颙议曰:
夫宗庙之制,历代为难,须考礼经,以求故事。谨按《尚书·舜典》曰:“
正月上日,受终于文祖。”此是尧之庙也,犹未载其数。又按《郊祀录》曰:夏
立五庙,商立六庙,周立七庙。汉初立祖宗庙于郡国,共计一百六十七所。后汉
光武中兴后,别立六庙。魏明帝初立亲庙四,后重议依周法立七庙。晋武帝受禅,
初立六庙,后复立七庙。宋武帝初立六庙,齐朝亦立六庙。隋文帝受命,初立亲
庙四,至大业元年,炀帝欲遵周法,议立七庙。次属传禅于唐,武德元年六月四
日,始立四庙于长安,至贞观九年,命有司详议庙制,遂立七庙,至开元十一年
后,创立九庙。又按《礼记·丧服小记》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
之,而立四庙。”郑氏注云:高祖巳下至祢四世,即亲尽也,更立始祖为不迁之
庙,共五庙也。又按《礼记·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语》、《春秋穀梁传》
并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此是降杀以两之义。又按《尚
书·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又按《疑义》云:天子立七庙,
或四庙,盖有其义也。如四庙者,从祢至高祖已下亲尽,故有四庙之理。又立七
庙者,缘自古圣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于四亲庙之外,或祖功宗
德,不拘定数,所以有五庙、六庙,或七庙、九庙,欲后代子孙观其功德,故《
尚书》云“七世之庙,可以观德”矣。又按周舍论云:“自江左已来,晋、宋、
齐、梁相承,多立七庙。”今臣等参详,唯立七庙,即并通其理。伏缘宗庙事大,
不敢执以一理定之,故检七庙、四庙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论者,并皆勿取。
请下三省集百官详议。
敕旨宜依。左仆射刘昫等议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书省集议太常博士段颙所议宗庙事。伏以将敷
至化,以达万方,克致平和,必先宗庙。故《礼记·王制》云:“天子七庙,诸
侯五庙,大夫三庙。”疏云:“周制之七者,太祖庙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
四。太祖,后稷也。商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太祖,禹与二
昭、二穆而已。自夏及周,少不减五,多不过七。”又云:“天子七庙,皆据周
也。有其人则七,无其人则五。若诸侯庙制,虽有其人,则不过五。此则天子、
诸侯七、五之异明矣。”至于三代已后魏、晋、宋、齐、隋及唐初,多立六庙或
四庙,盖于建国之始,不盈七庙之数也。今欲请立自高祖已下四亲庙,其始祖一
庙,未敢轻议,伏俟圣裁。
御史中丞张昭远奏议曰:
臣前月中预都省集议宗庙事,伏见议状于亲庙之外,请别立始祖一庙,近奏
中书门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议定闻奏者。
臣读十四代史书,见二千年故事,观诸家宗庙,都无始祖之称,唯商、周二
代,以稷、契为太祖。《礼记》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郑玄注:“此周制也。七者,太祖后稷及文王、武王与四亲庙。”又曰:“商
人六庙,契及成汤与二昭、二穆也。夏后氏立五庙,不立太祖,惟禹与二昭、二
穆而已。”据《王制》郑玄所释,即商、周以稷、契为太祖,夏后无太祖,亦无
追谥之庙。自商、周以来,时更十代,皆于亲庙之中,以有功者为太祖,无追崇
始祖之例。具引今古,即恐词繁,事要证明,须陈梗概。汉以高祖父太上皇执嘉
无社稷功,不立庙号,高帝自为高祖。魏以曹公相汉,垂三十年,始封于魏,故
为太祖。晋以宣王辅魏有功,立为高祖,以景帝始封晋,故为太祖。宋氏先世,
官阀卑微,虽追崇帝号,刘裕自为高祖。南齐高帝之父,位至右将军,生无封爵,
不得为太祖,高帝自为太祖。梁武帝父顺之,佐佑齐室,封侯,位至领军、丹阳
尹,虽不受封于梁,亦为太祖。陈武帝父文赞,生无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