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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户,除其差发充铺兵,
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今富人规避差发,求充铺兵,乞择其富者,令充站
户,站户之贫者,却充铺兵。”从之。
二十八年,中书省定议:“近年入递文字,封缄杂乱,发遣无时,今后省部
并诸衙门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下去处,类为一缄。如往江淮行省
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为一缄。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
事,别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到即行。铺司须能附写文历,辨定时刻,铺
兵须壮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随即易换。”
三十一年,大都设置总急递铺提领所,降九品铜印,设提领三员。
英宗至治三年,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吏内差充,使
之专督其事。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者,提调官量轻重罪之。
凡铺卒皆腰革带,悬铃,持枪,挟雨衣,赍文书以行。夜则持炬火,道狭则
车马者,负荷者,闻铃避诸旁,夜亦以惊虎狼也。响及所之铺,则铺人出以俟其
至。囊板以护文书不破碎、不襞积,折小漆绢以御雨雪,不使濡湿之。及各铺得
之,则又展转递去。
鹰房捕猎
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
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地有禁,
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
度,谓之飞放。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
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乃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
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
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
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无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
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
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
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二十八户。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
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䴙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一所,管领鹰房打捕
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一所,宣授管
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一所,宣授
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普赛因
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
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河东宣慰司打捕
户,五百九十八户。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
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
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打捕户,
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济南路
打捕户,三十六户。般阳路二十一户。东平路三十四户。曹州八十四户。德州一
十户。濮州三十一户。泰安州五户。东昌路一户。真定路九十一户。顺德路一十
九户。广平路一十九户。冠州五户。恩州二户。彰德三十七户。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保定路三十一户。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随路提举司一千
一百九十一户。河间鹰户府二百七十六名。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
三百九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扠捕
提领所捕户,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
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
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真定
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扬州等处打
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
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
十二户。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二千
五百一十九户。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
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
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
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
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
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
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
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
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
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
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
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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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
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
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
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
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
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
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
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湖广,迤北。
死刑:
斩,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綛ī椋喝拢洹?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