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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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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宜依世祖时用人之法,南人有才学者,皆令用之。”自是累科南方之进士,

始有为御史,为宪司官,为尚书者矣。十四年三月己巳,廷试举人,赐薛朝晤、

牛继志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六十有二人。国子生员如旧

制。十七年三月,廷试举人,赐侻征、王宗嗣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

出身有差,凡五十有一人。国子生员如旧制。

十九年,中书左丞成遵建言:“宋自景祐以来,百五十年,虽无兵祸,常设

寓试名额,以待四方游士。今淮南、河南、山东、四川、辽阳等处,及江南各省

所属州县,避兵士民,会集京师。如依前代故事,别设流寓乡试之科,令避兵士

民就试,许在京官员及请俸掾译史人等,系其乡里亲戚者,结罪保举,行移大都

路印卷,验其人数,添差试官,别为考校,依各处元额,选合格者充之,则国有

得人之效,野无遗贤之叹矣。”既而监察御史亦建言此事,中书送礼部定拟:

“曾经残破处所,其乡试元额,蒙古、色目、汉人、南人总计一百三十有二人。

如今流寓儒人,应试名数,难同全盛之时,其寓试解额,合照依元额减半量拟,

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书

省奏准,如所拟行之。而是岁福建行中书省初设乡试,定取七人为额,而江西流

寓福建者亦与试焉,通取十有五人,充贡于京师。而陕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

儿又请:“今岁八月乡试,河南举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贯,依河南省元额数,

就陕州置贡院应试。”诏亦从之。二十年三月,廷试举人,赐买住、魏元礼等进

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三十有五人。国子生员如旧制。二十三

年三月丁未,廷试举人,赐宝宝、杨輗等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

凡六十有二人。国子生员如旧制。是年六月,中书省奏:“江浙、福建举人,涉

海道以赴京,有六人者,已后会试之期,宜授以教授之职;其下第三人,亦以教

授之职授之。非徒慰其跋涉险阻之劳,亦及激劝远方忠义之士。”

二十五年,皇太子抚军河东,适当大比之岁,扩廓帖木儿以江南、四川等处

皆阻于兵,其乡试不废者,唯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数道而已,乃启皇

太子倍增乡贡之额。二十六年三月,廷试举人,赐赫德溥化、张栋等进士及第、

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有差,凡七十有三人,优其品秩,第一甲,授承直郎,正

六品,第二甲,授承务郎,从六品;第三甲,授从仕郎,从七品。国子生员:蒙

古七名,正六品;色目六名,从六品;汉人七名,正七品;通二十人。兵兴已后,

科目取士,莫盛于斯;而元之设科,亦止于是岁云。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货一

《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

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

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

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

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

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

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

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

者矣。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成宗亦尝谓

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

何?其会计以闻。”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

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

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

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

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

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

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

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

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

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

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

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

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

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

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

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

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

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

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

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

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

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

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

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

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

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

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

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

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

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

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

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

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

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

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

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

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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