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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
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
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
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
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
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
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
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
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
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
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
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
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
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
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
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
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
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
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
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
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
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
今后毋令折算。”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
“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
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
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
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
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
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
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
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
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
月为满。”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
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
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
已降诏绦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
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
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
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
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
授。”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
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
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
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
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
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
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历十月以下为巡检。”十
一年,部议:“紥鲁火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
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十四年,部拟:“前
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
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
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
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
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
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
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
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
取。”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二
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
体定夺。”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
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司升为正二品,
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
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
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
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二十九年,部呈:“大司
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七,自用者降等。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
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
瓜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
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
者本衙门叙。”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
七品,自用者降等。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
正七,自用者降等。”至大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
使、典吏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
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
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延祐四年,部议:“隆禧
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
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部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者降等,
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部
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
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