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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茶户。上以彰陛下爱人之德,下以竭微臣忧国之心。远近传闻,必当咸悦。”
诏可之。先是,盐铁使王涯表请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旧有贮积,皆使焚弃,
天下怨之。及是楚主之,故奏罢焉。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应是经过衣冠商客
金银、羊马、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今商量,其杂税并请
停绝。”诏许之。
大中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奏:“诸道节度、观察使,置店停上茶商,
每斤收搨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今请厘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
安,课利自厚。今又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今请强干官吏,先于出
茶山口,及庐、寿、淮南界内,布置把捉,晓谕招收,量加半税,给陈首帖子,
令其所在公行,从此通流,更无苛夺。所冀招恤穷困,下绝奸欺,使私贩者免犯
法之忧,正税者无失利之叹。欲寻究根本,须举纲条。”敕旨依奏。其年四月,
淮南及天平军节度使并浙西观察使,皆奏军用困竭,伏乞且赐依旧税茶。敕旨:
“裴休条流茶法,事极精详,制置之初,理须画一。并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
处分。”
建中三年,初榷酒,天下悉令官酿。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减二千。委
州县综领。醨薄私酿,罪有差。以京师王者都,特免其榷。元和六年六月,京兆
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率。”从之。会昌六年
九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并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
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麹,浙西、浙东、
鄂岳三处置官沽酒。如闻禁止私酤,过于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
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后如有人私沽酒及置私麹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
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
得没入家产。”
卷五十 志第三十
◎刑法
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
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
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
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
尽争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
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
堪命,遂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
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
蠲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
业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
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
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
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
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
乃下诏曰: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
大备隆周。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
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
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
诛,犹设锱铢之禁。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爰及魏、晋,
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
谬。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
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
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
革,卒以无成。
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
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
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是以斟酌
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
颁用。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此
焉非远。
于是颁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
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
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
忍。”谏议大夫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
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
惩诫。”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又谓萧瑀、陈
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
念其受痛,极所不忍。”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
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
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
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
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
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
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
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
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
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
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
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
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
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
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
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
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
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
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
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
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
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
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
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