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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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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长,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长,

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刘孝孙、张胄玄因之,小余益强,又以十六年己

丑景长为庚寅矣。治历者纠合众同,以稽其所异,苟独异焉,则失行可知。今曲

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数而从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

长,而《麟德》、《开元历》皆得癸巳。开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

《开元历》皆得壬午。先后相戾,不可叶也,皆日行盈缩使然。

凡历术在于常数,而不在于变行。既叶中行之率,则可以两齐先后之变矣。

《麟德》已前,实录所记,乃依时历书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长短不均,

由加时有早晏,行度有盈缩也。

自春秋以来,至开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历》得十六,《

麟德历》得二十三,《开元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议》曰:

日月合度谓之朔。无所取之,取之蚀也。《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

《殷历》、《鲁历》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周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

二日者九。其伪可知矣。

庄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

当以盈缩、迟速为定朔。《殷历》虽合,适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

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

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

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与《周历》合。其所记多周、齐、晋事,盖周王所

颁,齐、晋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

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

年六月丁未朔:与《殷历》、《鲁历》合。此非合蚀,故仲尼因循时史,而所记

多宋、鲁事,与齐、晋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舆人逐原伯绞,与《鲁历》、《周历》皆差一日,

此丘明即其所闻书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战于泓。《周》、

《殷》、《鲁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卫侯与北宫

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国人。三历皆先二日,卫人所赴也。此则列国之历不可

以一术齐矣。而《长历》日子不在其月,则改易闰余,欲以求合。故闰月相距,

近则十余月,远或七十余月,此杜预所甚缪也。夫合朔先天,则《经》书日蚀以

纠之。中气后天,则《传》书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则原乎定朔以得之。

列国之历或殊,则稽于六家之术以知之。此四者,皆治历之大端,而预所未晓故

也。

新历本《春秋》日蚀、古史交会加时及史官候簿所详,稽其进退之中,以立

常率。然后以日躔、月离、先后、屈伸之变,偕损益之。故经朔虽得其中,而躔

离或失其正;若躔离各得其度,而经朔或失其中,则参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

迭相为经,若权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间朔必在昼,望必在夜,其加时又合,则

三术之交,自然各当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虚,与时消息,告谴于经数之

表,变常于潜遁之中,则圣人且犹不质,非筹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蚀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见东方;食在晦日,

则常朔之夕,月见西方。理数然也。而或以为朓朒变行,或以为历术疏阔,遇

常朔朝见则增朔余,夕见则减朔余,此纪历所以屡迁也。汉编䜣、李梵等又以晦

犹月见,欲令蔀首先大。贾逵曰:“《春秋》书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

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则一月再朔,后月无朔,是朔不可必也。䜣、梵等

欲谐偶十六日、月朓昏、晦当灭而已。又晦与合朔同时,不得异日。”考逵等所

言,盖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终相际,则光尽明生之限,度数宜均。故合于子正,

则晦日之朝,犹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见;若合于午正,则晦日之晨,犹二日

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见。若阴阳迟速,轨漏加时不同,举其中数率,去日十三度

以上而月见,乃其常也。且晦日之光未尽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为是,一

以为非。又常朔进退,则定朔之晦、二也。或以为变,或以为常。是未通于四三

交质之论也。

综近代诸历,以百万为率齐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数失一分。考《

春秋》才差一刻,而百数年间不足成朓朒之异。施行未几,旋复疏阔,由未知

躔离经朔相求耳。李业兴、甄鸾等欲求天验,辄加减月分,迁革不已,朓朒相

戾,又未知昏明之限与定朔故也。杨伟采《乾象》为迟疾阴阳历,虽知加时后天,

蚀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缩定朔望小余。钱乐之以为:“推交会时刻虽审,而月频三大

二小。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为:“纪首合朔,大小余

当尽,若每月定之,则纪首位盈,当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立法

之制,如为不便。”承天乃止。虞广刂曰:“所谓朔在会合,苟躔次既同,何患

于频大也?日月相离,何患于频小也?”《春秋》日蚀不书朔者八,《公羊》曰:

“二日也。”《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刘孝孙推

俱得朔日,以丘明为是,乃与刘焯皆议定朔,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为定

朔,而曰“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以为昏晦当灭,亦䜣、梵之论。淳风因循《

皇极》,《皇极》密于《麟德》,以朔余乘三千四十,乃一万除之,就全数得千

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强,

是为《四分》余率。

刘洪以古历斗分太强,久当后天,乃先正斗分,而后求朔法,故朔余之母烦

矣。韩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当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后覆求度法,故度余

之母烦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气朔之母合简易之率,而星数不得同元矣。李业

兴、宋景业、甄鸾、张宾欲使六甲之首众术同元,而气朔余分,其细甚矣。《麟

德历》有总法,《开元历》有通法,故积岁如月分之数,而后闰余偕尽。

考汉元光已来史官注记,日蚀有加时者凡三十七事,《麟德历》得五,《开

元历》得二十二。

其四《没灭略例》曰:

古者以中气所盈之日为没,没分偕尽者为灭;《开元历》以中分所盈为没,

朔分所虚为灭。综终岁没分,谓之策余;终岁灭分,谓之用差。皆归于揲易再

扐而后挂也。

其五《卦候议》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时训》。《月令》虽颇有增益,然先后之次则同。自

后魏始载于历,乃依《易轨》所传,不合经义。今改从古。

其六《卦议》曰:

十二月卦出于《孟氏章句》,其说《易》本于气,而后以人事明之。京氏又

以卦爻配期之日,坎、离、震、兑,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

三。颐、晋、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余皆六日七分,止于占灾眚与吉凶善败

之事。至于观阴阳之变,则错乱而不明。自《乾象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

保历》依《易通统轨图》。自八十有二节、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与

中气偕终,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传。按郎顗所传,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

相次用事,齐历谬矣。又京氏减七十三分,为四正之候,其说不经,欲附会《纬》

文《七日来复》而已。

夫阳精道消,静而无迹,不过极其正数,至七而通矣。七者,阳之正也,安

在益其小余,令七日而后雷动地中乎?当据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

策,九六、七八,是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变,十

有二变而岁复初。坎、震、离、兑,二十四气,次主一爻,其初则二至、二分也。

坎以阴包阳,故自北正,微阳动于下,升而未达,极于二月,凝涸之气消,坎运

终焉。春分出于震,始据万物之元,为主于内,则群阴化而从之,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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