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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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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宗之事乎!

或曰:自永乐都燕,历十有四代,岂可以一代之失,遂议始谋之不善乎?曰:昔人之治天下也,以治天下为事,不以失天下为事者也。有明都燕不过二百年,而英宗狩于土木,武宗困于阳和,景泰初京城受围,嘉靖二十八年受围,四十三年边人阑入,崇祯间京城岁岁戒严。上下精神敝于寇至,日以失天下为事,而礼乐政教犹足观乎!江南之民命竭于输挽,大府之金钱靡于河道,皆都燕之为害也。

或曰:有王者起,将复何都?曰:金陵。或曰:古之言形胜者,以关中为上,金陵不与焉,何也?曰:时不同也。秦、汉之时,关中风气会聚,田野开辟,人物殷盛;吴、楚方脱蛮夷之号,风气檏略,故金陵不能与之争胜。今关中人物不及吴、会久矣,又经流寇之乱,烟火聚落,十无二三,生聚教训,故非一日之所能移也。而东南粟帛,灌输天下;天下之有吴、会,犹富室之有仓库匮箧也。今夫千金之子,其仓库匮箧必身亲守之,而门庭则以委之仆妾。舍金陵而勿都,是委僕妾以仓库匮箧;昔日之都燕,则身守夫门庭矣。曾谓治天下而智不千金之子若与!

建都

今封建之事远矣;因时乘势,则方镇可复也。自唐以方镇亡天下,庸人狃之,遂为厉阶。然原其本末则不然。当太宗分置节度,皆在边境,不过数府;其带甲十万,力足以控制寇乱。故安禄山、朱泚皆凭方镇而起,乃制乱者亦藉方镇。其后析为数十,势弱兵单,方镇之兵不足相制,黄巢、朱温遂决裂而无忌。然则唐之所以亡,由方镇之弱,非由方镇之强也。是故封建之弊,强弱吞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已时。欲去两者之弊,使其并行不悖,则沿边之方镇乎!

宜将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固原、延绥俱设方镇,外则云、贵亦依此例,分割附近州县属之。务令其钱粮兵马,内足自立,外足捍患;田赋商税,听其徵收,以充战守之用;一切政教张弛,不从中制;属下官员亦听其自行辟召,然后名闻。每年一贡,三年一朝,终其世兵民辑睦,疆场宁谧者,许以嗣世。

凡此则有五利:今各边有总督,有巡抚,有总兵,有本兵,有事复设经略,事权不一,能者坏于牵制,不能者易于推委;枝梧旦夕之间,掩饰章奏之上,其未至溃决者,直须时耳。统帅专一,独任其咎,则思虑自周,战守自固,以各为长子孙之计;一也。国家一有警急,常竭天下之财,不足供一方之用;今一方之财自供一方;二也。边镇之主兵常不如客兵,故常以调发致乱,天启之奢酋、崇祯之莱围是也;今一方之兵自供一方;三也。治兵措饷皆出朝廷,常以一方而动四方;既各有专地,兵食不出于外,即一方不宁,他方宴如;四也。外有强兵,中朝自然顾忌;山有虎豹,藜藿不采;五也。

方镇

昔者禹则坏定赋,周官礼国经野,则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为准矣。当是时,其国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

井田既坏,汉初十五而税一,文、景三十而税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为则;下下者不困,则天下之势相安,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而为则坏经野之事也。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豈汉之德过于三代敛?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什一而税,古之法也;汉之省赋,非通行长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赋以什一,则是以上上为则也。以上上为则,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卖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乃终不敢有加于田赋者,后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计虑犹未熟与?然则什而税一,名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兴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赋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鸣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复,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则天下之害民者,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其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税一,国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诸侯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

田制一

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欲复井田者,乘大乱之后土旷人稀而后可;故汉高祖之灭秦,光武之乘汉,可为而不为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豈谓之不幸与?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会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余盖于卫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于井田则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为十也。

每军拨田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是实征十二石也。每亩二斗四升,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一一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况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县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

难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则屯田之军日宜繁庶,何以复有销耗也?曰:此其说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虽授之田,不足以挽其乡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夫屯种而任之老弱,则所获几何;且彼见不屯者之未尝不得食也,亦何为而任其劳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税一,今每亩二斗四升,计一亩之入不过一石,则是什税二有半矣,三也。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县不与,则凡刻剥其军者何所不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销耗与!

田制二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绘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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