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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延蔓五尺;课于九尺之垣,是为不足五寸。“令之六日,有余一尺二寸”者,
若使瓜生六日,下垂蔓四尺二寸;瓠生六日,上延蔓六尺;课于九尺之垣,是为
有余一尺二寸。以盈、不足维乘假令之数者,欲为齐同之意。齐其假令,同其盈
朒。通计齐即不盈不朒之正数,故可并以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
一,即设差不盈不朒之正数,即得日数。以瓜、瓠一日之长乘之,故各得其长
之数也。〕
今有蒲生一日,长三尺;莞生一日,长一尺。蒲生日自半,莞生日自倍。问
几何日而长等?答曰:二日十三分日之六。各长四尺八寸一十三分寸之六。
术曰:假令二日,不足一尺五寸;令之三日,有余一尺七寸半。
〔按:“假令二日,不足一尺五寸”者,蒲生二日,长四尺五寸;莞生二日,
长三尺;是为未相及一尺五寸,故曰不足。“令之三日,有余一尺七寸半”者,
蒲增前七寸半,莞增前四尺,是为过一尺七寸半,故曰有余。以盈不足乘除之。
又以后一日所长各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者,各得日分子之长也。故各增二日
定长,即得其数。〕
今有醇酒一斗,直钱五十;行酒一斗,直钱一十。今将钱三十,得酒二斗。
问醇、行酒各得几何?答曰:醇酒二升半。行洒一斗七升半。
术曰:假令醇酒五升,行酒一斗五升,有余一十;令之醇酒二升,行酒一斗
八升,不足二。
〔据醇酒五升,直钱二十五;行酒一斗五升,直钱一十五;课于三十,是为
有余十。据醇酒二升,直钱一十;行酒一斗八升,直钱一十八;课于三十,是为
不足二。以盈不足术求之。此问已有重设及其齐同之意也。〕
今有大器五,小器一,容三斛;大器一,小器五,容二斛。问大、小器各容
几何?答曰:大器容二十四分斛之十三。小器容二十四分斛之七。
术曰:假令大器五斗,小器亦五斗,盈一十斗;令之大器五斗五升,小器二
斗五升,不足二斗。
〔按:大器容五斗,大器五容二斛五斗。以减三斛,余五斗,即小器一所容。
故曰“小器亦五斗”。小器五容二斛五斗,大器一,合为三斛。课于两斛,乃多
十斗。令之大器五斗五升,大器五合容二斛七斗五升。以减三斛,余二斗五升,
即小器一所容。故曰小器二斗五升”。大器一容五斗五升,小器五合容一斛二斗
五升,合为一斛八斗。课于二斛,少二斗。故曰“不足二斗”。以盈不足维乘,
除之。〕
今有漆三得油四,油四和漆五。今有漆三斗,欲令分以易油,还自和余漆。
问出漆、得油、和漆各几何?答曰:出漆一斗一升四分升之一。得油一斗五升。
和漆一斗八升四分升之三。
术曰:假令出漆九升,不足六升;令之出漆一斗二升,有余二升。
〔按:此术三斗之漆,出九升,得油一斗二升,可和漆一斗五升,余有二斗
一升,则六升无油可和,故曰“不足六升”。令之出漆一斗二升,则易得油一斗
六升,可和漆二斗。于三斗之中已出一斗二升,余有一斗八升。见在油合和得漆
二斗,则是有余二升。以盈、不足维乘之,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
得出漆升数。求油及和漆者,四、五各为所求率,三、四各为所有率,而今有之,
即得也。〕
今有玉方一寸,重七两;石方一寸,重六两。今有石立方三寸,中有玉,并
重十一斤。问玉、石重各几何?答曰:玉一十四寸,重六斤二两。石一十三寸,
重四斤一十四两。
术曰:假令皆玉,多十三两;令之皆石,不足一十四两。不足为玉,多为石。
各以一寸之重乘之,得玉、石之积重。
〔立方三寸是一面之方,计积二十七寸。玉方一寸重七两,石方一寸重六两,
是为玉、石重差一两。假令皆玉,合有一百八十九两。课于一十一斤,有余一十
三两。玉重而石轻,故有此多。即二十七寸之中有十三寸,寸损一两,则以为石
重,故言多为石。言多之数出于石以为玉。假令皆石,合有一百六十二两。课于
十一斤,少十四两,故曰不足。此不足即以重为轻。故令减少数于并重,即二十
七寸之中有十四寸,寸增一两也。〕
今有善田一亩,价三百;恶田七亩,价五百。今并买一顷,价钱一万。问善、
恶田各几何?答曰:善田一十二亩半。恶田八十七亩半。
术曰:假令善田二十亩,恶田八十亩,多一千七百一十四钱七分钱之二;令
之善田一十亩,恶田九十亩,不足五百七十一钱七分钱之三。
〔按:善田二十亩,直钱六千;恶田八十亩,直钱五千七百一十四、七分钱
之二,课于一万,是多一千七百一十四、七分钱之二。令之善田十亩,直钱三千;
恶田九十亩,直钱六千四百二十八、七分钱之四;课于一万,是为不足五百七十
一、七分钱之三。以盈不足术求之也。〕
今有黄金九枚,白银一十一枚,称之重,适等。交易其一,金轻十三两。问
金、银一枚各重几何?答曰:金重二斤三两一十八铢。银重一斤一十三两六铢。
术曰:假令黄金三斤,白银二斤一十一分斤之五,不足四十九,于右行。令
之黄金二斤,白银一斤一十一分斤之七,多一十五,于左行。以分母各乘其行内
之数。以盈、不足维乘所出率,并,以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得黄金
重。分母乘法以除,得银重。约之得分也。
〔按:此术假令黄金九,白银一十一,俱重二十七斤。金,九约之,得三斤;
银,一十一约之,得二斤一十一分斤之五;各为金、银一枚重数。就金重二十七
斤之中减一金之重,以益银,银重二十七斤之中减一银之重,以益金,则金重二
十六斤一十一分斤之五,银重二十七斤一十一分斤之六。以少减多,则金轻一十
七两一十一分两之五。课于一十三两,多四两一十一分两之五。通分内子言之,
是为不足四十九。又令之黄金九,一枚重二斤,九枚重一十八斤;白银一十一,
亦合重一十八斤也。乃以一十一除之,得一斤一十一分斤之七,为银一枚之重数。
今就金重一十八斤之中减一枚金,以益银;复减一枚银,以益金,则金重一十七
斤一十一分斤之七,银重一十八斤一十一分斤之四。以少减多,即金轻一十一分
斤之八。课于一十三两,少一两一十一分两之四。通分内子言之,是为多一十五。
以盈不足为之,如法,得金重。分母乘法以除者,为银两分母,故同之。须通法
而后乃除,得银重。余皆约之者,术省故也。〕
今有良马与驽马发长安,至齐。齐去长安三千里。良马初日行一百九十三里,
日增一十三里,驽马初日行九十七里,日减半里。良马先至齐,复还迎驽马。问
几何日相逢及各行几何?答曰:一十五日一百九十一分日之一百三十五而相逢。
良马行四千五百三十四里一百九十一分里之四十六。驽马行一千四百六十五里一
百九十一分里之一百四十五。
术曰:假令十五日,不足三百三十七里半;令之十六日,多一百四十里。以
盈、不足维乘假令之数,并而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得日数。不
尽者,以等数除之而命分。求良马行者:十四乘益疾里数而半之,加良马初日之
行里数,以乘十五日,得十五日之凡行。又以十五日乘益疾里数,加良马初日之
行。以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所得,加前良马凡行里数,即得。其不尽而命
分。求驽马行者:以十四乘半里,又半之,以减驽马初日之行里数,以乘十五日,
得驽马十五日之凡行。又以十五日乘半里,以减驽马初日之行,余,以乘日分子,
如日分母而一。所得,加前里,即驽马定行里数。其奇半里者,为半法。以半法
增残分,即得。其不尽者而命分。
〔按:“令十五日,不足三百三十七里半”者,据良马十五日凡行四千二百
六十里,除先去齐三千里,定还迎驽马一千二百六十里;驽马十五日凡行一千四
百二里半,并良、驽二马所行,得二千六百六十二里半。课于三千里,少三百三
十七里半。故曰不足。“令之十六日,多一百四十里”者,据良马十六日凡行四
千六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