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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回顾着自己的一生,不时地沉醉在往事之中,直到最后的时光来临。
我们在捕鲸生涯之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些老孤鲸,它们我行我素,看破红尘,对任何事都无动于衷。
但在它们的身上,还可以看到它们年轻时辉煌的影子。
说完了雌鲸队,再来说雄鲸队。
雄鲸队可没有雌鲸队那么多花花事儿,它们年富力强,身强体壮,勇敢好斗,浑身上下都是取之不尽的宝贝。
这是捕鲸船追寻的主要目标。
雄鲸队可是由绝对清一色的雄鲸组成的,不含一只雌鲸,否则雄鲸队就会天天有战争发生的。
雄鲸队气势盛大,每一只雄鲸都有着发泄不完的精力,因此它们都十分地好胜和好斗,简直就像是一群互相招惹不停的小伙子。
等到成人了,有了寻找配偶的意识之后,它们便各奔前程,寻找自己的情人去了。
雄鲸队和雌鲸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在遇到攻击时的表现。
当雄鲸队中的一只受到攻击时,没有一个伙伴去帮助和理会他。
它们全都弃它而逃,昔日情谊荡然无存。
当雌鲸队中的一只受到攻击时,它的同伴就对它十分的关切。
它们围着它转来转去,有的甚至为它做了替死鬼,让人很为它们的情分动容。
雌鲸和雄鲸的这种对同一件事的不同的反应,似乎和人之间,也就是男人和女人对同类事情的反应正好相反。
89.法律为所有者而设
在早期的捕鲸业之中,来自各个国家的捕鲸船数以万计,它们星罗棋布地散落在世界上三大洋的每一个有鲸群出没的渔场。
几乎是每年都会有无数起流血事件发生的消息传来。
在每一艘捕鲸船的捕鲸生涯中,不发生流血事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并不是泛指所有原因下的流血事件,而是专门指在捕鲸过程中,发生在捕鲸船之间的流血事件。
捕鲸船之间发生争斗甚至大打出手,这在捕鲸业,尤其是在早期的捕鲸业中是司空见惯的事。
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由争夺鲸而引起的。
大家都是来捕鲸的,你捕你的鲸,我捕我的鲸,有什么好争夺以至于大打出手的呢?
事情可不是这么简单。
在进行捕鲸作业时,往往是很多捕鲸船同时围着一群鲸进行攻击。
其中的一条船,可能在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后捕住了一条鲸,但不知什么原因又给它跑了。
结果,这条鲸没跑出多远,就倒霉地又被另外一条船给捉去了。
于是双方开始争执起来。
气急败坏的原来的捕鲸船说:
“这是我们捕到的鲸。”
得意扬扬的现在的捕鲸船说:
“那怎么会在我们这里?”
气急败坏方说:
“它又逃脱了。”
得意扬扬方说:
“谁让你们不绑牢它。”
气急败坏方说:
“不管怎么样这鲸是我们的。”
得意扬扬方说:
“我们又不是从你们船上抢来的。”
气急败坏方说:
“你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条大鲸,哪有这等好事?”
得意扬扬方说:
“反正我们是从海里打来的,谁叫你们命运不济呢?”
气急败坏方说:
“你得归还我们。”
得意扬扬方说:
“天大的笑话。”
再进行几个回合的舌战之后,双方进人武装冲突。
鉴于流血冲突的不断发生,于是由荷兰人开头儿,开始给捕鲸业立法。
最初的立法是在一六九五年,出现于荷兰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典。
之后,美国的捕鲸业也有了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
但不管是荷兰的捕鲸法还是美国的捕鲸法,都是简单得不得了。
只有下面两句话:
一,被拴住的鲸为有主鲸,归拴住它的人所有;
二,没被拴住的鲸为无主鲸,可自由捕捉,谁捉到归谁。
这两条法律是给捕鲸者看的,一般的读者还是不太明白,关键就在于什么是有主鲸,什么是无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只要它和一条捕鲸船有着联系,比如它身上拖着这条船上的标枪和绳索,并且绳索的另一头儿还在那条捕鲸船上,或者是这条鲸的身上有着和那条船连结在一起的什么东西,那么,我们说:这条鲸就是所谓的“有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也不管以前有没有人拴住过它,只要现在它没和其他的船连在一起,那它就是我们所谓的“无主鲸”。
虽然这两条法律过于笼统,但毕竟有了一个原则。
但这法律是制订给君子的,不是制订给小人的,所以,尽管有了法律,可冲突依然没有杜绝。
五十年以前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纠纷可以说是捕鲸业这种纠纷中的一个范例。
原告追到了一条鲸,扎上了标枪,把它拴住了。
可由于大鲸的拼死顽抗,导致了他们的危险,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了大鲸、标枪、绳索乃至小艇。
后来,被告捉住了这条大鲸,连同前一条船上的所有工具武器还有小艇。
双方把官司打到公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死鲸、工具、武器和小艇。
被告的律师赫斯金引用了一个通奸案的案例来说服了法官,驳倒了原告。
赫斯金援引的例子是这样的:
从前有一对夫妻,妻子行为很不检点,丈夫屡屡制止和规劝,都无济于事,一气之下,丈夫将妻子赶走了。
几年以后,丈夫开始有些后悔,后悔当初不应对妻子那么严厉。
于是,他四处寻找妻子的下落,想把妻子找回来,重归于好。
可妻子在被他赶出家门以后,已经和别的男人结合了。
于是丈大无可奈何,懊丧万分。
赫斯金就是引用这个例子,形象地解释了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
案例中的女人在和自己的第一个丈夫保持婚姻关系时,她是有主鲸,因为她的身上有自己的男人的标枪,还有自己男人套着她的绳子。
当她被自己的第一个丈夫抛弃之后,她就变成了无主鲸,因为丈夫撤回了标枪,也收回了绳子,随她放任自流,根本不加约束了。
既然她已经成了无主鲸,所以当然谁都可以打了,于是她现在的丈夫看上了她,投出了自己的标枪,扎中了她,将她据为己有了。
听完了这个案例,关于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已经一目了然了。
看起来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没有什么复杂的,其实却是人类所有法律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也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则,是人类所有的眼花缭乱的法律的基石。
这个所有法律的基石的核心就是:所有权问题。
有人说过一句话,叫做:有一半儿的法律是为了解决所有权问题的。
我觉着这句话很有见地。
我觉着还应该再有一句话,那就是: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在相当程度上拥有了法律。
通过有主鲸和无主鲸之间的关系,我们弄清了法律对于所有权的阐述,于是可以举一反三地联想到很多的例子。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美国来说,一四九二年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前,美洲是一条无主鲸。
哥伦布来了,把自己的旗子插下了,像在鲸身上插了浮标,之后如果哥伦布不走的话,那美洲就是有主鲸了。
可惜他走了,于是美洲就又成了无主鲸,直到再有人来并且定居,它才永久地成了有主鲸。
那,你我呢?究竟是有主鲸还是无主鲸,还是又是有主鲸又是无主鲸呢?
90.至高无上的王权
不管怎么样,有关有主鲸和无主鲸的原则已经被写进了法律,得到了大多数捕鲸者的遵守和尊重。
这说明,这法律基本上还算是比较公正的。
可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正的吗?
或者换个说法,所有的现行的有关捕鲸的法律都是公正的吗?
如果你看了布雷克顿制订的英国著名法典里的第三卷第三章的一段后,恐怕你就不会这么认为了。
布雷克顿的这条法律是这样订的:
不管你是谁,如果你在英国沿海捕到了一条大鲸,必须把鲸头献给英国的国王,因为,他是我们名誉上的最伟大的标枪手。
同时,你必须把鲸尾献给王后,不为什么。
我们已经讲了很多关于鲸的解剖方面的事,所以我们都知道,一只鲸去掉了头,再去掉尾,还能剩下什么?
就像是一只苹果,一分两半儿,左手的一半儿给了国王,右手的一半儿给了王后,剩下的是捕鲸人的。
鬼知道捕鲸人手里还有什么。
这就是至今英国还在奉行的有关捕鲸的一条法律。
这条法律和我们刚刚说过的有主鲸和无主鲸的原则相比,是那么的格格不入。
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