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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禄无以养廉,于是止增亏分数为殿最,乃罢克俸、给赏之制,而监官酬赏仍旧。
二十年,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厘,克俸一分。奏随处提点院务官赏
格,其省除以上提点官、并运司亲管院务,若能增者十分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
与提点所官、二分与监官充赏,若亏亦依此例克俸,若能足数则全给。大定二十
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亏则全支,亏一分则克其一分,补足贴支。随路
使司、院务并坊场,例多亏课。上曰:“若其实可减处,约量裁减,亦公私两便
也。”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亏课一分克俸一分,其罚涉重。
亦命先给月俸之半,余半验所亏分数克罚补,公田则不在克限。二十六年四月,
奏定院务监官亏永陪偿格。
诸京府运司提刑司节镇防刺等,汉人、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史、孔目
官,八贯。押司官,七贯。前后行,六贯。诸防刺已上女直、契丹司吏、译史、
通事,不问千里内外,钱七贯,公田三顷。诸盐使司都目,十四贯。司吏,六贯。
诸巡院司县司狱等司吏,有译史,通事者同,钱五贯。(凡诸吏人,月支大纸五
十张,小纸五百张,笔二管、墨二锭。)
诸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过初五日者,给当月俸。或受差及因公干未
能之官者,计程外听给到任禄。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后官已到,前官差出,
其禄两支,职田皆给后官。凡职田,亩取粟三斗、草一称。仓场随月俸支俸,曲
则随直折价。诸亲王授任者,禄从多,职田从职。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
六十而病致仕者,给其禄半。承应及军功初出职未历致仕,虽未六十者亦给半禄。
内外吏员及诸局分承应人,病告至百日则停给。除程给假者俸禄职田皆以半给,
衣绢则全给。皇家袒免以上亲户别给。(夫亡,妻亦同。)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
谋克及历任承应人者,不在给限。大功以上,钱粟一十三贯石,春秋衣绢各四匹。
小功,粟一十贯石,春秋衣绢各三匹。緦麻、袒免,钱粟八贯石,春秋衣绢二匹。
诸驰驿及长行马,职官日给。(谓奉宣省院台部委差、或许差者,下文置所
等官同。)一品三贯文,二品二贯文,三品一贯五百文,四品一贯二百文,五品
一贯文,六品八百文,七百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有职事官日给,外路官往
回口券,依上款给一品二贯五百文,二品一贯六百文,三品一贯二百文,四品一
贯文,五品九百文,六品七百文,七品六百文,八品九品四百文。无职事官并验
前职日给,无前职者以应仕及待阙职事给之。四品一贯三百文,五品一贯二百文,
六品九百文,七品七百文,八品九品五百文。随朝吏员(宣差及省部差委官踏逐
者,引者亦同。)及统军司按察司书吏译人、本局差委及随逐者,日给钱各一百
五十文。燕赐各部官僚以下,日给米粮分例,无草地处内,亲王给马二十五匹草
料,亲王米一石,宰执七斗,王府三斗,府尉二斗,员外郎、司马各一斗六升,
监察御史、尚书省都事、大理司直、六部主事各八升,检、知法七升,省令、译
史六升,院台令译史,省通事各五升,院台通事、六部令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
使库都监各四升,诰院令史、枢密院移剌各三升,王府直府、王府及省知印直省、
御史台通引、王府教读、王傅府尉等下司吏、外路通事、省医工调角匠、招讨司
移剌各二升、写诰诸祗候人(本破人同)、大程官院子酒匠柴火各一升,万户一
斗六升,猛安八升,谋克四升,蒲辇二升,正军阿里喜,旗鼓吹笛司吏各一升。
诸外方进贡及回赐、并人使长行马,每匹日给草一称、粟一斗。宫中(东宫同)
承应人因公差出,皆验见请钱粟贯石、口给食料,若系本职者住程不在给限,其
常破马草料局分,如被差长行马公干本支草料,即听验日克除,若特奉宣差勾当
者,依本格。十八贯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贯石八百六十文,十五贯石以上五百四
十文,七贯石以上四百六十文,六贯石四百二十文,五贯石三百八十文,四贯石
三百三十文,三贯石二百八十文,二贯石二百三十文。
诸试护卫亲军,听自起发日为始,计程至都,比至试补,其间各日给口券,
若拣退还家者,亦验回程给之。(未起闲住口数不在支限。)其正收之后再拣退
者,亦给人三口米粮钱一百文、马二匹草料。诸签军赴镇防处、及班祗充押递横
差别路勾当千里以上者,沿路各日给米一升、马一匹草料。(无马有驴者,各支
依本格。)车驾巡幸,顾工,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围鹅夫,随程干办
人各二百文,传递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车驾巡幸,若于私家内安置行宫者,约量
给赐段匹。太庙神厨祠祭度勾当人、少府监随色工匠、部役官受给官司吏,钱粟
二贯石,春秋衣绢各一匹。
诸局作匠人请俸,绣女都管钱粟五贯石,都绣头钱粟四贯石,副绣头三贯五
百石,中等细绣人三贯石,次等细绣人二贯五百石,习学本把正办人钱支次等之
半,描绣五人钱粟三贯石,司吏二人三贯石。修内司,作头五贯石,工匠四贯石,
春秋衣绢各二匹。军夫除钱粮外,日支钱五十,米一升半。百姓夫每日支钱一百、
米一升半。国子监雕字匠人,作头六贯石,副作头四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长
行三贯石,射粮军匠钱粟三贯石,春秋衣绢各二匹,习学给半。初习学匠钱六百,
米六斗,春秋绢各一匹,布各一匹。民匠日支钱一百八十文。
诸随朝五品以下职事官身故,(因公差出、及以理去任、未给解由者,身故
同。)验品,从去乡地里支给津遣钱。(并受职事给之,下条承应人准此。)若
外路官员在任依理身故者,皆依上官品地里减半给之。若系五百里内不在给限,
五百里外,五品一百贯,六品七品八十贯,八品九品六十贯。一千里外,五品一
百二十贯,六品七品一百贯,八品九品八十贯。二千里外,五品一百七十贯,六
品七品一百五十贯,八品九品一百贯。三千里外,五品二百五十贯,六品七品二
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五十贯。诸随朝承应人身故应给津遣钱者,护卫(东宫护卫
同)、奉御、符宝、都省枢密院御史台令译史同九品官,通事、宗正府六部令译
史、(统军司书史译书、按察司书史,同。)亲军减九品官五分之二,通事、随
朝书表、吏员、译人、(统军司通事、守当官,按察司书吏、译人,分治都水监
典吏,同。)及诸局分承应人(武卫军同)减五分之三。天寿节设施老疾贫民钱
数,在都七百贯(宫籍监给),诸京二十五贯(此以下并系省钱给),诸府二十
贯文,诸节镇一十五贯文,诸防刺州军一十贯文,诸外县五贯文。(城寨系保镇
同。)诸孤老幼疾人,各月给米二斗、钱五百文,春秋衣绢各一匹(五岁以下三
分给二),身死者给钱一贯埋殡。诸因灾伤或遭贼惊却饥荒去处,良民典顾、冒
卖为驱,遇恩官赎为良分例(若元价钱给),男子一十五贯文,妇人同,老幼各
减半。(六岁以下即听出离,不在赎换之限。)诸士庶陈言利害,若有可采,行
之便于官民者,依验等第给赏,上等银绢三十两匹,中等二十两匹,下等一十两
匹,其陈数事,止从一支。(若用大事应补官者,从吏部格。)
宣宗贞祐元年十二月,以粮储不足,诏随朝官、承应人俸,计口给之,余依
市直折之。谕旨省臣曰:“闻亲军俸,粟每石以麦六斗折之,所省能几,而失众
心,令给本色。”二年八月,始给京府州县及转运司吏人月俸有差。旧制惟吏案
孔目官有俸,余止给食钱,故更定焉。三年,诏损宫中诸位岁给有差。监察御史
田迥秀言:“国家调度,行才数月,已后停滞,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随时
裁损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条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译史、诸司吏员、
诸局承应人,太冗滥宜省并之。随处屯军皆设寄治官,徒费俸给,不若令有司兼
总之。且沿河亭障各驻乡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