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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贯、米五石二斗、绢八匹、饲马六匹,步军饲两马、地五顷,谋克钱六贯、米
二石八斗、绢六匹、饲五马、地四顷,蒲辇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匹、饲四
马、地三顷,正军钱二贯、米一石四斗五升、绢四匹、绵十五两、饲两马、地二
顷,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匹、绵十两、地一顷,旗鼓司人与阿里
喜同,交替军钱二贯、米四斗,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汉军,千户
月给钱三贯、粮四石、绢八匹、饲四马,谋克钱二贯五百文、粮一石、绢六匹、
饲二马,正军钱二贯、米九斗五升、绢四匹。上京路永屯驻军所除授,千户月给
钱粟十五贯石、绢十匹、绵二十两、饲三马,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
饲二马,正军月支钱二贯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绢四匹、绵十五两、饲一马,阿
里喜随色人钱二贯、米一石二斗,绢四匹、绵十五两。诸北边永驻军,月给补买
马钱四百文,随色人三百文。贞祐三年,军前委差及掌军官,规图粮料,冒占职
役,皆无实员,又见职及遥授者,已有俸给,又与无职事者同支券粮,故时议欲
省员减所给之数,俟征行则全给之。及兴定二年,彰化军节度使张行信言:“一
军充役,举家廪给,盖欲感悦士心,使为国尽力耳!至于无军之家,复无丁男,
而其妻女犹受给何谓耶?”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
路见屯军户,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
语在《田制》。诸屯田军人,如差防送,日给钱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宁宫人,月
各给米五斗、柴一车、春秋衣粗布一段、秋绢二匹、绵一十五两。诸黄院子年满
者,以元请钱粮三分内,给一贯石养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
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
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
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
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
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
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
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
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
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
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
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
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
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
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
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
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
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
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
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
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
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
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
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
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
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
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
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
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
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
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
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
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
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
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
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
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
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
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
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
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
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
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
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
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
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
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
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
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
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
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
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
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
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
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
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
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
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
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剌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
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
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