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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被丢到了江里,没有人出来为他们求情。
流完了眼泪的伍斌将全部份内的土地捐给族里,作为祠堂的供奉用,自己默默回到部队,誓再也不回故乡了。
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他的生活都很平静,只是他身后的家乡却掀起来一场波澜。
在安徽的监察院分部得知“浸猪笼”案件后,立即报告了北京的总部。一班士子秀才以及海归组成的监察部一听这还了得?!着即派得力干将组成调查组,奔赴湖南查办此案。
案情很简单,也很清楚,当地的涉案人员理直气壮地承认了此事。接下来就是监察院的大搜捕,将一干人犯拘捕,听后审理。因为此案规定由当定法院审理,伍斌被迫会到令他伤心的故乡,而且是要陈述极难启齿的由妻子不忠引起的案子。由于宪法的权利法案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由犯罪行为生地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和公开之审判。。。”审判中的陪审团由当地人组成,十二名陪审员中有六名姓伍。
其实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很简单,只是判决结果令震惊了府在犯罪嫌疑人全部招认的情况下,陪审团竟一致判决六名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
判决结果传到京城,立即引起了各界的震怒。每天都有人到法院鸣冤,监察院也用最短的时间提交议案,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为缩短审判程序,监察院将案件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一时间许多人排队挤到最高法院旁听几位法官的讨论,政务院、政协甚至最高军事当局都派了观察员坐在台下,好象要看一出包公怒铡陈世美的好戏。
最高法院的旁听席设计得的确象个戏园子,只布置稍有一些不同罢了。
最高法院中间的大堂是审案所用,中间有一个两丈见方的一样的用雕花围栏围了两层的高台,使下面二百个座位上的观众只能仰视上面的人。像戏台一样的高台上设有十二把椅子,中间是九把太师椅,列在长办公桌两侧,供法官使用。正对席法官的空地上有一张四临不靠的小凳子,供证人使用。在围栏边上的不显眼处有两个低台,是书记员的记台。
据说当初这样布置是为向世人全面展示最高法院的审理过程,以示所有案件的审理是完全公开的,这也是公正的重要一环。
这几天的天气真的不错,可是最高法院却笼罩在愁云之中。台上的几位法官如坐针毡,全没有了平日的安稳。
法官们明知此案若不重审将面临司法危机,但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第五条明文规定:“被陪审团一致判决罪名不成立即为终审判决。”
今上乃至于一帮子美国归来的海归,都希望建立起一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制。包括现在通过的宪法、刑法,很明显都有着鲜明的美国痕迹。可问题是,美国有现成的案例。可是,我们是中国人。。。
虽然法官们明白这件案子最终是躲不掉的,但几位法官仍希望争取一些时间,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每个司法环节的审结期限。期是要给当事人赔偿的,那对最高法院来说是件很没面子的事,法官的面子就是他们的威望,连脸面都没有的法官怎么能在哪个位子上呆着?台下的唾沫太多啦!
最高法院将案件驳回,说明按司法程序,应先由在安徽省的联邦上诉法院受理上诉。
上诉案的审理大家可能知道一些,即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及要求,就不会开庭审理,只将第一审的诉讼程序及所适用法律评审一遍,看是否有违法之处。这样一审,最高法院真的可能妥清静了。
最高法院的动摇,并没有让监察院退缩。监察院认为调查组未能办好案子,遂另外组成了新的专案组进行上诉。
调查组下去了,没多久,他们向上诉法院所提出的第一条上诉理由,就是当时的陪审团成员中有明显的宗族背景,是涉案的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是合格的陪审员。
对此,上诉法院对案件生地区进行了调查,现该地区的伍姓民众实在太多。因为那个镇较为偏僻,居民的血缘关系盘根错节,几乎所有的永久居住居民之间都有些许亲戚关系,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是有利害关系,哪些没有。在那里,族长的话甚至比镇长的话还要顶用。
按照诉讼法,陪审员的名字是不能记录在案的,案子一经宣判,陪审员就应全部退出,各自回家,而且再无关系,因此宣盛们调查陪审员的背景很困难。
更头疼的是,山野多刁民。当调查组向居民进行调查时,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围攻,几乎酿成血案。年轻人组成的调查组当然不会就此罢休,他们动用了当地用来维持治安的一个营的关东军来弹压闹事的居民。抓了二百多人后,形势平静了些,调查也就只好作罢。
弄不到陪审员的确切资料,监察院就以居民闹事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当地的居民根本没有法治意识,没有资格当陪审员,据此要求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重新开庭审理。这一举动立即召致当地居民的规模达到数千人的示威游行。此时调查组仍要求关东军驻军进行弹压,却遭到了该部驻军的拒绝,据说是军部来了公文:在没有总参调令的情况下,禁止连级以上规模的军队调动。
宪法规定是不能随便抓人的。迫于压力,调查组对那些示威者进行了起诉,但很快被法院以示威自由为理由宣判其无罪释放,监察院面临被起诉侵犯宪法权利的境地。
初审的地方法院也强硬起来,拒绝提供陪审员的背景资料,并伸明当时遴选陪审员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所办。调查组调阅了陪审员遴选过程卷宗后,也没有找出其中的纰漏。
因为没有确切证据表明陪审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上诉法院驳回了宣盛们的第一条理由。
调查组并不灰心,他们的准备不可谓不充分,早在上诉时,他们就一口气向上诉法院呈交了三条上诉理由!
意欲扳倒初审判决的第二条理由是:陪审团未按照刑法进行判决。
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其各种法律都在建立之中,难免有法律未及订立的情况。好在临时政府实行的判例法,即以以前的判例作为以后的判决依据。中国的悠久司法历史在那里,虽然众多的案例中也包含许多封建时期旧的东西,但杀人者获罪是历朝历代之共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虽始终不认罪,但都承认了将死者抛入江中的事实。既然是杀了人,怎能不判其有罪?“天理难容!”
被告的辩护者是一位旧时的状师。老状师拿出多年以前的一些案例,说明当地早有此例,他们是按自己的族规处理,且清朝时期对族规的效力也持默认的态度,因此该族规曾多次执行,并未受到当时官府的反对。
调查组大叫“清朝时的案例怎能用在全新的政府?!”但老讼师反驳道:“我朝应用的同前朝一样的判例与法典并重的法律原则,现在没有现成的本朝判例,如何不能援引前朝判例?宪法没有规定前朝的案例不能引用。而且前朝的判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难道本朝就不尊重啦?!”说到此处,老讼师竟当庭嚎呼起来,大叫“官府不尊重百姓风俗习惯!”消息传到街上,一时间许多人围在法院四周,局势再次紧张起来。
上诉法官考虑了许久之后,认为根据宪法之权利法案第八条,即对联邦机构的限制权之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大中华共和国临时政府也未禁止各地区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地区或由个人保留。”
据此,法官认为:既然临时政府刑法未有成文刑法,且未对案例援引作任何限制,在没有本朝案例的前提下,引用前朝的成熟案例未尝不可,但上诉法官也同时认为该条应妥加商阙。谨慎的上诉法官没有自己创造新的司法案例,他认为既然监察院没有确实的法典或案例作为依据,该理由也不予支持。
调查组依旧不气馁,他们好象早已知道老讼师会有这一手,他们的最后一支利剑就是针对那些案例而来第三条理由:本案的陪审员有封建礼教的杀人倾向!
监察院认为:陪审员判决所援用的“奸夫**人人共诛之”的当地宗族的族规,是对宪法中权利法案第五条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条款的违背。根据“违背宪法的任何规定均无效”的宪法原则,该族规应明令予以废除。那么,根据该族规所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
没有多久,上诉法院判决:本案的陪审员有封建礼教的杀人倾向,其判决依据与宪法相违背,因此宣布初审判决无效,判决回原审法院,重新组织新的陪审团进行审理。
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