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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宣纯说道:“山座君,请记住,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支那人,尤其是袁世凯,那是个惯于阴谋诡计的老骗子,他一直亲英国而仇视帝国。所以~我们应该对他进行试探,而不是这么着急地亮出我们的底牌。”
山座原次郎问道:“那么,依照你的经验,这时候我们该如何行事呢?”
青木宣纯答道:“坐地起价,提出更为苛刻的条款。如果袁世凯真心想与我们打日本帝国合作,一定会认真分析每一项条款的。”
很快的,陆征祥没能请来山座原次郎,反倒是一份密约送到了袁世凯的案头。
第一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袁世凯一面翻阅这些条款,一面双手不断地颤抖,脸色也从黄蜡色渐渐转向红紫。“日本人~~日本人~!”袁世凯重重地一拳砸在案头,随即又象泄了气的皮球,对陆征祥说道:“你们外交部再把这份密约拿回去研究一下,看看还有什么地方能争取一下。”
292坐地起价
陆征祥心情沉重地接过文件,如鲠在喉,他嘴唇微微动了动,没能出声。
噔噔噔噔,又是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只见外交部次长曹汝霖又夹着一个文件夹急匆匆的快步走来,“大总统,俄国公使库朋斯基差人送来了文件。”
袁世凯抬起头,申请倦怠地问道:“不用给我看了,俄国人提出了什么条件,捡重要的念给我听。”
曹汝霖取出文件,大声念道:“第一条,承认《俄蒙协约》和《俄蒙商务专条》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中国驻库伦大员之卫队,其数目不过二百名。该大员之佐理专员分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图各处,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如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处添设佐理专员时,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
第八条俄国政府遣派在库伦代表之领事卫队不过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处已设或将来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设俄国领事署或副领事署时,每处卫队不得过五十名。
第九条凡遇有典礼及正式聚会,中国驻库伦大员应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时,该大员有独见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之权。俄国代表亦享此独见之权。
第十条中国驻库伦大员及本协约第七条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得总监视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属吏之行为,使其不违犯中国宗主权及中国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种利益。
第十一条自治外蒙区域,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另件第四条,以前库伦办理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其与中国界线,以喀尔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属,东与呼伦贝尔,南与内蒙,西南与新疆省,西与阿尔泰接界之各旗为界。中国与自治外蒙之正式划界应另由中、俄两国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会同办理,并在本协约签字后二年以内开始会勘。
第十二条中国商民!运货入自治外蒙古,无论何种出产,不纳关税,但须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纳自治外蒙古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内地货捐一律交纳。自治外蒙商民!运入中国内地各种土货亦应按照中国商民一律交纳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货捐,但洋货由自治外蒙运入中国内地者,应按照光绪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陆路通商条约所定之关税交纳。
第十三条在自治外蒙古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审理判断。
第十四条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其所派代表会同蒙古官吏审理判断。如中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则在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处会同审理判断。如自治外蒙古人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会同办法在蒙古衙门审理判断。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两造有权各举仲裁,和平解决争议之事。
第十五条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俄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六条所载章程审理判断。
第十六条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照以下规定审理判断。如俄国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