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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从而遵纪守法。
第四、政法部门在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活动中,要做好对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工作,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以及教唆其他青少年犯罪。有关部门还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清理整顿各种不良场所、网吧等,让青少年远离暴力和诱惑,给他们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社会要关怀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需要,要有青少年展现各方面才能的舞台,而非一个学习全部囊括,避免学习差的青少年要到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的世界去证明自己的“成功”。要有正确的社会心理暗示和社会舆论导向,坚决贯彻“八荣八耻”,而非攀比娇纵,心理落差极大无法承受时铤而走险。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而非“出身”决定一切,避免破罐破摔失去求知欲和上进心而去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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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7)
人是为了追求快乐才去犯罪的,通过犯罪可以得到财物和**的享受,许多青少年网络犯罪者的行为,体现了这一说法……
1、使用计算机的人群呈明显的低龄趋势。据调查,在我国19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约占全部网民的364%。而且在青少年的犯罪形态中,基于网络诱发的犯罪已呈上升趋势。由于网络信息的无序性,尤其是有害信息的集散地,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青少年的犯罪的“集中营”,它像一个黑洞,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的深陷其中。
2、网络犯罪智能性是青少年犯罪的又一特征。网上经常报到的许多少年黑客同时也是网络技术天才。他们的攻击往往已使得拥有众多网络安全专一家的知名网站和机要部门网站防不胜防。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愿意钻研,一般可以较快地掌握网络技术,并以很快的速度传播,青少年成为网络犯罪不可小觑的力量。
3、犯罪的隐蔽性。在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上网,其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这种隐蔽性正符合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他们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往往以一种恶作剧的心态走上了犯罪之路。
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一般传统的犯罪仅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据美国学者估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每年可导致数百亿美元的损失。以一已之力而撼动全世界,青少年很容易被这种浮华冲昏头脑,而事实证明,日前发生的全世界性电脑灾难的肇事者人多是青少年。
5、犯罪手段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者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犯罪个体,使得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尽可能给与引导、保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防范意识存在盲点,家庭也没有起到第一层保护的关键作用,其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由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造成的,也是我们在认识网络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转变观念的地方。在传统的犯罪中从犯罪的手段到结果多数表现出强烈的暴力性特征,因此这类犯罪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而网络犯罪往往很难与暴力划等号,与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发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发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青少年可以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理深层的需要和**,可以毫无拘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尽兴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青少年正处在“准**”阶段,价值观处于形成阶段,个人的行为规范处于养成之中,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极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们的是非辨别力和道德约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削弱、自我约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识的泛滥。同时,网上形形**的各种信息极易导致青少年对正确教育与引导产生逆反心理,对西方和外来的东西盲目吸收,对现行的制度和体制横加指责。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从生话的角度去认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会把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而仅仅看成是一种智力游戏,是一种生话里的挑战。
三是网络的隐蔽性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网上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网络行为中个体所面对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征的人,而是一堆数码符号,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以数码符号的形式进行的,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匿名性的,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时候不知道对方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因而,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网上行为的自主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强,犯罪风险小,而目前又没有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上行为,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罪犯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它不同于实际生活中的抢劫和诈骗,只要躲过网络的安全系统让网络为自己工作就能非法获利而且在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谁,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其次,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不留痕迹,而且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罪犯正在实施犯罪,人们也不易察觉,侦查人员更难以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小风险、巨财富对青少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不断利用高科技,高智能地进行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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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8)
网络**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
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