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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③
①参看卷B,101a4—102b1。
②参看卷B,103a5—17。
③参看99a24—b24。
…… 265
形而上学。
362。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
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①
章 三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
;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
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
“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
者略同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
,或“相似与不相似”
,或其它类于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②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拟之于“元一”
,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因为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
,而凡为
①参看99b24—10a4。
②参看亚氏“残篇”1478b35—1479a5,1497a32—1498b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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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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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每亦成“一”。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
(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如何与两端相涉?)
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
,那么不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有时是一向度,有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性,于任何其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和另一些事物的可计量与不可计量性,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几何)
,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
“实是”
,就“实是”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自身为是”而以“其属性之所是为是者”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实是者,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一门学术,诸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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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562。
基本差异为比照)
,这样在我们开头①所提出的那个疑难可算是解决了——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学术这问题。
章 四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得让哲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
“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
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原则于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类此之量度——数学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它们如何各各延续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学并不研究个别主题具有这些或那些偶然属性,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将以阐明万事万物之所由以成为此事此物之实是而已。——物理与数学的地位相同;物学研究事物之属性,阐明其动变原理而不管其实是为何如(至于我们所说的第一学术也涉及属性和动变原理,这不为别的,而只是因为在属性与动变上另有为之底层者存在)
;所以物学与数学必须编次为智慧的分支②〈哲学的部分〉。
章 五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承认其为真实——这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
①1059a20—23。参看卷,章二1059a29—34所提出的疑问,这一节也附A带作出了答复。
②此节相符于卷,章三105a19—b2,也答复了本卷第一章1059a23—26A及第二章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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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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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
①关于这样的真理,虽有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的真理为之包涵,而对于这真理,我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
②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的人证明他是错误的,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并非似乎相同)
——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又不是”
;唯独如此,他才能将自己的论据向那位在同一主题上确乎执持相反论点者作出实证。参加辩难的两方必须默契此意;如其不同意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怎能进行?每一字必须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这就该先说明它所征引的究属是其中那一事物。于是谁说“这是而又不是”
,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这字原义“如此”者,他说这“不如此”
;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矛盾〉的事物。
③
又,假如肯定了这字标征某物,此字此物就作成必需的联系;凡必需为“是”的就不该“不是”。所以要想确乎相反地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主题是不可能的。
④倘以肯定与否定为同样真实,那么谁说“人”与谁说“非人”也同样真实。这似乎再说“此人是非马”比之“此人是非人”并不会更真确
①参看卷,105b8—34。
A②参看卷,106a5—18。
A③参看卷,106a18—107a20。
A④参看卷,106b28—3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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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更不真确,而且既可说“非马”也就可说此同一人“是马”
;因为这先曾假定了相反叙述可能同样真实。
于是跟着来的是:这同一人是人,是马,又或是任何其它动物。
①
对于这些通则,这里虽没有做出完全充分的证明,可是也足够各别反驳那些任意造作假想的人了。也许依照这方式盘问赫拉克利特自己,就可逼迫他承认同一主题永不能以两相反的说明为一样真实。但是他竟作出了这样主张,并不了解自己的主张实际包含些什么。
②如果他所说确属真理,则不仅同一事物将可以同时既是而又不是,还得这样发展下去:试将这样的叙述拆开为各个单独肯定与单独否定均应同为真实——再复合起来成为一个综合叙述——这样的综合肯定也将与综合否定一样真实。
③又,假如一定理不能确乎肯定任何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