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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军总管
见“总管”。
行取
明制,地方官知县、推官,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经地方高级官员保举和考选,由吏部、都察院协同注拟授职,称为行取。优者授给事中,次御史,再次各部官职。清初沿袭,并规定三年一次,各省有定额,雍正(1723-1735)后渐废。
行人
官名。《周礼·秋官司寇》所属有大行人、小行人。大行人掌接待诸侯及诸侯的上卿之礼,小行人掌接待诸侯使者之礼,并奉使前往四方诸侯。春秋时各诸侯国皆设行人,兼掌大行人、小行人之职。虞国时齐设有主客,见《史记·滑稽列传》。秦代设典客司,西汉设大鸿胪,属官有行人令,明设行人,复有行人之官,掌传旨、册封等事。
行省
元以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中统、至元年间,又分置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岭北、云南街处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置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官,总管钱粮、兵甲、屯种、遭运,以及一切军国大事,与中书省相表里,嗣渐称其所辖地区为行省,于是行省又渐成最高地方行政区名称。明改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仍沿称其所辖地区为行省。清以行省为最高地方行政区。
行司马
官名。《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行司观,设中士十六人。执掌阙。后人据《左传·昭公元年》“毁车以为行”,释为掌徒兵(步兵)之官。说详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五十四卷。。电子书
行台(壹)
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台”本指宫中建筑物,如汉有兰台。在台办公的官署因而常称某台,如汉御史在兰台办公,即称御史台。进而以建筑物名为官署别名,如称御史台为兰台。后又进而以“台”为中央政府别名。东晋后,宫城称台城,中央官称台官,禁军称台军。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及负责官员亦因而称为“行台”。权位特重的任职者称大行台。唐贞观后不设。元有分设各地区的行中书省(行省)、行御史(行台)、行枢密院(行院)。元行台掌监察,与唐贞观前行台名同实异,行省则相当于古之行台。
行太仆寺
明官署名。洪武三十年(1397),分置于山西、北平、陕西、甘肃、辽东,有卿、少卿、寺丞等官,品秩同太仆寺。掌各边卫所营堡马政,由兵部总官管。按时督察有关马匹印烙、俵散、课掌、孳牧等事,每年春秋二季检查马匹增耗、齿色,三年一稽比,布政司与按察司不得参预,如有膌损,由兵部报皇帝处罚。永乐十八年(1420)定都北京,以当地行太仆寺为太仆寺。
行用库
明官库名。洪武九年(1376),置于京天及诸府、州、县。掌收换昏烂之钞。洪熙元年(1425)罢。
行用六库
元官署名。属户部,掌兑换钞币。中统元年(1260),初立中都行用库,置提领、大使、副使。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置为光熙、文明、顺承三库。二十六年,又增置健德、和义、崇仁三库,皆以京师城门命名。
行御史台
元官署名。至元十四年(1277),于御史台外又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后徒建康,监临东南诸省,统领东南各道提刑按察司。大德元年(1297),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设官品秩同内台,掌监察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管江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刑按察司。至元二十七年(1290),又始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大德元年(1297),移于京兆,改为陕西行御史台,延祐元年(1314)罢,次年复置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设官品秩同内台,统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提刑按察司。
行止簿
金制,内外官员以姓氏编类为簿,分别记录各人平日所经资考功过,作为官员升迁根据,称行止簿。
行走
意为入值办事。清制,凡官员派在某官署供职者,称某处或某官上行走,无定员。在内廷如南书房行走、弘德殿毓庆宫行走、御前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上行走等,在外官署则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行走等。北洋政府时期,称额外派充之官为行走,如参事上行走、秘书上行走等,多为闲散之职,亦无定员。
休致
官员年老退休去职。清制,因衰老不能胜任而自请去职,称自请休致;朝廷亦常对衰老不能胜任官员给予“原品休致”。如因老不称职,因而被命令退休或加以处分,称勒令休致,皇帝有时命令御试成绩低下官员“罚俸休致”。
巡按
唐天宝五年(746),派官巡按天下风俗黜陟官吏,巡按之名始此。明永乐元年(1403)后,以一省为一道。派监察御史分赴各道巡视,考察吏治,每年以八月出巡,称巡按御史。巡按御史品级虽低(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但号称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府、州、县行政长官皆其考察对象,大事奏请皇帝裁决,小事即时处理,事权颇重。清初亦有巡按御史,顺治十七年(1060)废。
巡按使
官名。民国三年(1914)5月,袁世凯改各省的民政长官民政长为巡按使。五年袁世凯死后,7月6日,黎元洪命改巡按使为省长。
巡捕
一、清京师提督九门步官巡捕五营统领所辖有巡捕营,掌分汛防守,巡逻纠察,维持治官。
二、清将军、总督、巡抚属员皆有巡捕,为随从官,文巡捕掌传宣,以本省佐杂官充任;武巡捕掌护卫,以本沔低级武官充任。
三、清末列强在我国重要城市立租界,其警察称巡捕。
巡察使
官名。唐前期常在水旱灾害后,派五品以上官员巡视地方,考察官吏,称巡察使,有时称安抚使或存抚使。
巡道
明、清制度,按察使司副使、佥事所任道员之称。
巡抚
官名。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宣德五年(1430),升监察御史于谦等为侍郎,巡抚两京、山东等地,各省专设巡抚自此如。景泰四年(1453),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巡抚陕西,文移不得径下按察司,特改为都御史,自此成为制度。而任巡抚者,品秩均依原官,巡抚本身无品秩,与一般官职不同,仍带有差遣性质。清巡抚为从二品官,掌视察吏治,检查民政,处理刑狱。巡抚由侍郎授者,带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均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均为右佥都御史。资望特高者亦可加兵部尚书衔。巡抚一般每省一员,地位次于兼辖二、三省的总督。直隶、四川两省总督都只辖一省,故不设巡抚。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闽事归闽浙总督兼。
巡检
官名。宋于关隘要地及荒远地区置巡检官,各地接连之处置都巡检加以总管,皆以武臣担任,属州县管辖。掌训练甲兵,巡逻地方,维持治官,镇压反叛。海南及归、峡、荆门等地置水陆都巡检使或三州都巡检使。辽北面边防官有巡检、同巡检,南面边防官有巡检使。金于中都及各州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散巡检等。元、明、清皆沿置巡检官。
巡警部
清官署名。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拟在京师陆续裁撤五城司坊各署,创立工巡局,仿外国警察制度,用警官、巡警,分段站岗,先在内城试办。三十一年,以办有成效,加以推广,乃改工巡局为巡警部,置尚书、侍郎等官,分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京城内外工巡事务均时该部管理,各省警察亦由其督办。三十二年(1906),改为民政部。
巡警道
官署名。省级公安官署。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后,除东三省、江苏、甘肃、福建六省外,余省陆续设置。掌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署内分科办事,有科长、科员等。
巡视京通各仓御史
清官名。属都察院。掌稽察京帅禄米仓等十二仓及通州中、西二仓,审核其出纳情况,禁止盗窃,厘除弊端,任期一年。
巡视五城科道
清制,都察院置巡视五城科道,由六科给事中、十五道御史中简用,满、汉各一人,任期二年。掌弹压地方,厘剔奸弊。分京师中、东、南、西、北五城,大事奏报,小事牒刑部结正,每月以事目上报都察院长官考核。
巡视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