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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注意到种、共相和个体之间的区别。
(1)
种被用来述说一个人,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或。。。
者说,不是作为一种个别的性质;——那个勇敢的人乃是一个实在物,但是却被一般化地表达了。
在逻辑及其概念中,永远有那种与实在者的对立;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就是一种被思维的东西。这种逻辑企图在它自己的三个阶段里面模仿绝对
①指“知识”可以用来述说“语法”
,例如说:语法是知识。——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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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者的范畴。概念是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只是一种被思维的东。。
西、可能性的东西。在判断里面,逻辑把一个概念甲当作一个实在者(主体)
,并以另一个实在者作为概念乙与它联结起来;乙被称为概念,而甲则是联系到乙而存在,——但是乙却不过是更普遍的概念而已。在三段论式里面,据说必然性已被模仿了;在一个判断里面,已经有一个概念与被设定的实存物之间的一种综合,在三段论式里面,这种综合应该带上必然性的形式,因为两者在一个第三者里面被等同起来,在mediumterminus(中项)里面,按照必然性,正像在伦理学中那样,把两个对立的东西在μση(中庸)里面等同起E C B O来。大词表达逻辑上的实存;小词表达逻辑上的可能性(卡猷士在逻缉家看来单纯地只是一种可能性)
;结论把两者联结起来。那勇敢的人只是一个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具有存在的形式,它乃是抽象之纯粹形式,纯粹被思维的东西的纯粹的设定。从理性看来,美德是具有生命的东西;它就是真的实在。
(2)那不是种的最普遍者(就是说,它本身不就是普遍。。。。
和特殊的统一,——或绝对的个体性、无限性)
,这诚然是一个主体里面的环节或宾词,但它却不是独立的,不可用来述说主体的,它本身是不能自存的;因为可用来述说主体的乃是能够作为普遍者而独立的,或者说,在自身之中同时就是无限的。
(3)特殊者,它是可以用来述说的,例如知识〔科学〕在。。。
自身里面乃是无限的,因此它乃是像语法这样东西的种;而同时它也是普遍的东西,或者说,不是个别的,而是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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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114
一个环节。
(4)亚里士多德所说第四种东西,是那种可以称为直接的观念的东西:个体,个别的东西(他所说的那个例外,即有些个别的东西——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也可以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在这里是不适当的,因为这点语法知识本身并不真正是一个个别的东西)。
“第三节 如果某物用来述说作为它的主体的另一物,则凡用来述说这个宾词的,”
即凡可以作为普遍者和这个宾词联结起来的,“也可以用来述说这个主体”
(这是通常的三段论式;从这里面我们能看得出,既然这一点在这里被处理得这样简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真正的三段论式是有更大的意义的)。
“第四节 彼此不相隶属的不同的种,具有不同的属差;(第五节)反之,有隶属关系的种则能够有相同的属差:因为可以适用于上级的种的,也可以适用于主体”
(此处主体意思不是指作为主体的主体,或者真正作为个体的一定的东西,而是指一般的下级的种)。
“第六节 不带联结而被述说的。”
①。。。。。。。。。前面所谈的是那被联结起来的,如种等等。在第二章里面亚里士多德把概念从根本上区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前面所谈的都是后一种,下面要谈的乃是简单的概念,这些简单的概念乃是真正的范畴。。。
“第八节 任何一个范畴本身都既不是一种肯定,也不是一种否定,既不是真,也不是假。”
①按即非复合的语言形式。——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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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这些范畴在这里被列举出来;但是不可以把这篇作品当作是完全的。亚里士多德①一共举出十种:(1)实体,存在(HσVα)
;(2)
质(πι)
;(3)
量(πσ)
——Lη(质料)
——;C R S C F C F R D(4)关系(πρι)
;(5)场所或空间(π~)
;(6)时间C O B C R(πH)
;(7)姿态(Jσαι)
;(8)具有(H V ι)
;(9)动作C B K Q E S E K Q E F(πιJ )
;(10)遭受(πασι)。这些东西他称为“可作宾词Q E F C E S F的”
;此外,他还举出五种“副范畴”
,②但他只是把它们彼此平列在一起而已。
第五章(布勒本第三章)
:“论本质(Hσια实体)。”第一C R节:实体,就其最初的和主要的意义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乃是个体,个别的东西(参看第二章的第四种)
;“可是也有第二实体,第二实体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这些‘属’以及这些‘属’的‘种’,乃是第二实体。”
关系范畴是质和量的综合,因此它们乃是属于理性的;但就其被当作关系而言,则是属于理智的,并且是有限性的形式。在它们里面,存在、本质占第一位;其次是可能的东西(偶性、效果)
,不过后面这些东西乃是被分开来的。在实体里面,甲是存在,乙是可能性;在因果关系里面,甲和乙都是存在,但是甲是甲在乙里面被设定,乙是甲的一种前提。
实体的甲是逻辑的存在,它是与它的实存对立的本质;这个实存在逻辑里面只是单纯的可能性。在因果范畴里面,甲在乙
①“范畴篇”
,第四章(二)。
②同上书,第一○——一四章(八——一一)
;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第七九页(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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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314
之中的存在单纯是一种反射的存在;独立的乙本身是另外一个存在。
但在理性里面,甲既是乙的存在,也是甲的存在;并且甲是甲的整个存在,正如是乙的整个存在一样。
“第三节:所有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的东西,其名称及定义(,‘种’)都可以用来述说其主体;第四节:反之,D C O那些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声西的‘种’①,则不能用来述说主体(cπιμ,下级的‘种’)
:白(色)的定义不能用来R C Q E E F C L述说那个它存在于其中的物体。“
“第五节:个体以外的东西(一般地除了它们的定义,有时也除了它们的名称以外)都或是用来述说主体”
(个别的东西)
“或是存在于主体里面;因此,没有第一实体(个别的东西)就没有别的东西能存在,——(第七节)因为第一实体乃是一切别的东西的基础。”
照亚里士多德看来,“种”比“属”较少实体性:“第六节:在第二实体之中,‘属’比‘种’较多实体性;因为‘属’更接近第一实体,更是第一实体的特性,——(第七节)并且‘种’可以用来述说‘属’,而‘属’不可以用来述说‘种’,‘属’乃是主体。第八节:但是各个‘属’乃是同等的实体,(第九节)
正如在第一实体之中没有一个比其他的更多实体性一样。“
“第十节:但是‘属’和‘种’比起其他东西”
(特质、偶性)来,“应该称为第二实体;人这个概念,比起他是白的或者他在奔跑来,更为重要。”因此,抽象有二种:例如“人”
①按即定义。——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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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学问”
,两者都是某一个人的性质;前者只是除去个别性所得的抽象,因此,乃是将个体提升到理性的概念,——并没有什么东西损失掉,所失掉的只是那种抗距反射的东西,而不是全部东西。
“第十二节:第二(和第一)实体的名称和定义,都可以用来述说一个特定的人(用人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