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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表面上看来,好像并不是那样。
提德曼①说,这并不是那样说的,只是新柏拉图派的一些狂
①“柏拉图的论证”
,第三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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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呓语罢了。)因为我们把上帝了解为一切事物的绝对本质;这个绝对本质的单纯概念正是这些纯本质、“一”与“多”等理念的统一和运动。上帝的本质就是一般的理念,无论这理念表现在感性意识中也好,或抽象理智中、思维中也好。就理念之为绝对的自我思维者而言,它就是思维自身的活动。
辩证法并不是别的,只是自我思维在自身中的活动。新柏拉图派把这种联系仅仅看作形而上学的联系,并且从这里面认识到神学,上帝的秘密之发展。
但是对于刚才所提到的歧义,现在必须加以明确的解释,即:关于上帝和事物的本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了解。
(甲)
如果我们这样说:事物的本质,并把事物的本质当作“一”
,而这个“一”同样又直接是“多”
,当作“有”而这个“有”
同样又直接是“非有”
、变化、运动等:这样似乎仅仅规定了直接的客观事物的直接本质,而这种本质论或本体论还不同于我们所了解的神学或关于上帝的知识。这些单纯的本质以及它们的关联和运动似乎只表示客观事物的诸环节(这些环节本身是单纯的直接的)
,而不表示精神。
因此关于本质的这种想法就缺乏我们借以思维上帝的一个重要成分。
但是精神、真正绝对的本质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直接的东西,而乃是自己反映自己的东西,对于它,在它的对立里存在着它自身和它的反面的统一。但那些环节和它们的运动并没有表现出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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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柏拉图辩证法542
自身反映①的精神特性,——它们显得是没有这种反映作用的抽象概念。
(乙)如果一方面把这些单纯的抽象概念当作单纯的本质,直接的、缺乏自身反映的本质,另一方面它们便也可以被当作纯粹的概念,纯粹地属于自身反映。
它们缺乏实在性。
于是它们的运动也只是在空洞的抽象概念中空洞地推来推去,这些抽象概念只是属于反省;而没有实在性。
〔为了解除这一矛盾,〕②我们必须研究认识和知识的本性,以便对其中所包含的一切获得概念。不过我们必须了解,这里所谓概念真正讲来并不仅仅是直接的东西,——虽说它是单纯的,而乃是精神的单纯性,本质上是回复到自身的思想(只有当前的红色、白色等等才是直接的)——亦不仅仅是自身反映的东西、意识的东西,而乃是自身存在,亦即客观的存在。单纯性就是直接性,自身存在因此就是一切实在。柏拉图关于概念的本性的这种了解这里还没有十分明确表达出来,因而也就还没有确认,事物的本质即相同于神的本质。对于神的本质,我们正要求本质或存在具有这种自身反映,自身反映
①按“自身反映”(dassichinsichReflektierende或dieReflektioninsich)
此处及以下出现多次,这是黑格尔客观唯心论特有的名词,意思是指绝对的本质、精神或自我没有外在于它的东西,其对方只是它自身的映现,亦即它在相反于它的对方里正是表现或映现其自身。
换句话说,对方只是绝对本质的外化、的映现,精神的自由即在于借对方而映现自己并回复到自己。
上面紧接着的一句话:“在它(精神)的对立里存在着它自身和它的反面的统一”
,就是“自身反映”这一概念的确切的解释。——译者②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二卷,第六一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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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质或存在。不过关于这种思想,柏拉图只是没有在字面上说出来罢了,因为无疑地他是具有这种思想的实质的。
所谓字句上的区别,也只是用表象的方式和用概念的方式来表达的区别罢了。
现在,一方面,这种自身反映、精神性、概念是出现在柏拉图的思想中的。因为“多”与“一”等等的统一也正是这种殊异中的个体性,这种在对方中的自身回复,这种在自身中的对方。世界的本质在本质上就是这种自身回复者回复到自身的运动。
但是另一方面,正因为如此,在柏拉图那里,这种自身反映的存在只是按表象方式被认作神,因而仍然是与神分离的。在“蒂迈欧”篇中,在他对于自然的生成的阐述里,神和事物的本质就显得是区分开了的。关于世界的本质,在柏拉图的自然哲学里我们将要进一步加以认识。
因此柏拉图的辩证法从任何观点看来都还不能认作完备的。他的辩证法特别着重于揭示:例如,当我们只假定“一”时,“一”中便包含着“多”的规定,或者当我们考察“多”时,“多”中也包含着“一”的规定。我们不能说,在柏拉图所有的辩证运动里都包含着这种严格的方式;反之,一些外表的看法却常常影响着他的辩证法。
例如,巴门尼德说:“‘一’存在,由此推知,‘一’和‘存在’的意义是不同的,因此‘一’与‘存在’是有区别的。于是在‘一’存在这一个命题里就有差别存在;所以‘一’里面就包含着‘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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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柏拉图辩证法742
以我说,有了‘一’即有了‘多’。“
①这种辩证法诚然是正确的,不过不是十分纯粹的,因为它开始于两个规定的这样结合。
当柏拉图说到善、美时,善、美都是具体的理念。但是只有一个理念。当我们从这样的抽象概念如“有”
、“非有”
、“一”
、“多”开始时,离那些具体理念〔如善、美〕还遥远得很。柏拉图没有把这些抽象思想推进到美、真理、伦理方面;他的辩证法缺乏这种发展、提高。不过即在这些抽象概念的知识本身里,至少已包含有具体事物的标准和源泉。在“菲利布”篇中,他已经那样去考察感觉和快乐的原则了;这原则已经是具体的了。古代哲学家都十分知道,在抽象的思想里也包含着具体的东西。譬如在原子论的“一”
、“多”的原则里我们就看见了国家结构的源泉。在这种国家原则的最后的思想范畴也正是逻辑的原则。古代哲学家于作这样的纯哲学思考时一般都没有像我们所有的那样的目的,——他们一般都没有提出形而上学结论的目的,不但没有提出这样的目的,也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有具体的形式、质料,我们愿意把这质料加以正当的处理。在柏拉图看来,哲学给予个人以他所须遵循的方向,以便认识个别事物;但是柏拉图一般地把对于神圣对象的考察(在生活中)当作绝对幸福或幸福生活的本身。
②这种生活是静观的,仿佛是无目的的,一切实际利益都消除了的。在思想的王国里自由地生活,在古
①“巴门尼德”篇,第一四二页(柏克尔本第三五——三六页)。
②“菲利布”篇,第三三页(柏克尔本第一七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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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希腊哲学家看来,是绝对目的的本身。他们认识到,只有在思想里才有自由。柏拉图也开始进一步努力去认识比较确定的东西;开始对于认识的一般性的材料予以区分。有些对话涉及纯粹的思想;在“蒂迈欧”篇中所讨论的是自然哲学,在“国家”篇中所讨论的是伦理学。
二 自然哲学
在“蒂迈欧”
篇中,理念的特殊性得到较详细的阐述。
柏拉图的自然哲学的基本思想都包含在“蒂迈欧”篇中。不过篇中的细节和特殊的地方我们不能详加讨论,即使讨论也没有多少意义。
从毕泰戈拉派那里,柏拉图采取了不少东西;究竟有多少是属于毕泰戈拉派,也无法确切判明。无疑地,“蒂迈欧”篇是根据原来由一个毕泰戈拉派所写的著作加工改造而成的。也有人说,这篇对话只是一个毕泰戈拉派从柏拉图一篇较大的著作中所作出来的摘要。不过,前一个说法的可能性比较大些。
“蒂迈欧”
篇自来就被当作柏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