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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哲学的发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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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摹本”。一位奥古斯丁主义者说道:“‘牛肉’和‘马肉’是上帝心里的观念,我认为神的牛肉这个观念一定是和这块肉不同。”只有一点这些哲学家是同意的,就是,无论哪个人,如果拿这种难吃的东西当牛肉卖,是应该告官,说他欺骗的。

    店主东晓得地方官是不懂哲学的,他听见哲学家们这样一说,就害了怕。他拿来了另外一块肉,大家吃了都很满意。

    这个寓言的要点是,“普遍”

    问题不只是文字的问题。

    这个问题之发生是由于想要把事实说出来。

    讲到我,我走到了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对于莱布尼茨的研究;另外是由于数学的许多基本概念是需要非对称的关系,这种非对称的关系不能化为有关系的各项的宾辞,也不能化为各项所组成的全体的宾辞。在确信关系的“实在性”以后,我既不能相信主辞——宾辞的逻辑,也不相信经验论的意见,以为只有特殊。

    在放弃一元论以后,在我的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我始终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信条(虽也有一些改变)

    ,这些信条我虽然不晓得如何论证,我却无法使我自己加以怀疑。其中的第一个信条是非常明显的,若不是因为还有人主张与之相反的意见,我真不好意思把它说出来。这第一个信条就是,“真理”

    是有赖于对“事实”的某种关系。第二个信条是,世界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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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951

    许多相关的事物所构成。第三个信条是,造句法,也就是说,句子的构造,必是和事物的构造有些关系,造句法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方面,(而非这一种或那一种语言所特有的)

    ,必定是如此。最后,有一条原理我不是那么确信无疑,但是我愿意坚持,除非有极其强有力的理由使我不得不背弃这个原理。

    这条原理就是,说明一个复合体所包含的部分以及各部分间彼此的关系,而不提到那个复合体,也就等于说明了那个复合体。

    在《数学原理》一书中符号的使用是暗含以上所说那些假定的。这本书里使用的符号是假定有“物”

    ,这些“物”有其属性,而也与别的“物”有关系。最初在句子构造上我所使用的符号有两种是基本的,第一种表示,一“物”是一类中的一项,第二种表示,一个“物”和另一个“物”有某种关系。我用小写的拉丁文字母来表示“物”

    ,用小写的希腊文字母表示类,用大写拉丁文字母表示关系。但是类渐渐为属性所代替,最后,除非是为符号上的方便,就完全不见了。

    我的符号逻辑所包含的形而上学上的信仰,我是在《数学的原理》一书的第四章中第一次企图把它说明的,那一章的标题是“专名,形容词与动词”。大致说来,我那时的思想是和变项所指定的值有关的。

    我用小写拉丁字母代替变项,这些变项所可能有的值是些有属性或关系的实体。一个希腊字母是指一个属性,或具有那个属性的一类事物。大写拉丁字母是指关系。那时我认为,给一个小写拉丁字母定一个值就是用一个专名来代替这个变项。

    举例来说,我们若是知道,不管X是什么,如果X是一个人,X是不免于死的,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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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第 十 四 章

    用“苏格拉底”来代替“X”。同样,我们可以用一个属性来代替一个希腊字母;用一种关系来代替一个大写拉丁字母。

    这种用一个常项来代替一个变项就是应用逻辑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逻辑的范围以外的,因为就逻辑学家本身而论,他是不知道苏格拉底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存在的。

    那个时候我的意见具有清晨般的那股率真的精神。这种朝气经过白天的辛苦和炎热却消失了。那时我以为,如果一个字对于一句话的意义起作用,那个字必定是有所指。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引《数学的原理》第四十七节中的话:

    有些区别在哲学中是司空见惯的,这些区别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我是指主语与谓语、实体与形容词、这个与什么之间的区别。。。。。。

    关于这些性质相同的区别我现在要把我所见到的真理指出来。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一元论与单子论,观念论与经验论,之间的争论,以及主张与反对真理是与存在有关的那些人之间的争论,都完全或部分以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学说为转移。

    但是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数的学说或变项的性质的学说是紧要的。

    这个问题之与一般哲学的关系虽然不是不重要,我却完全不加讨论。凡可以做思想的对象的,凡出现在一个真或伪命题的,凡可以算做一个的东西,我统名之曰一。。

    个项。

    这是在哲学辞汇里最广泛的一个字。

    我还用一些字与项这。。

    个字同义,就是,单位、个体、实体。这三个之中的前两个是强调每项是单个,第三个是由于每项有其存在,那就是说,在某种主义上说是实存的。一个人,一瞬间,一个数目,一个类,一种。。

    关系,一个怪物,以及凡可以谈到的东西,当然都是一项。不承认某某事物是一项,必定永远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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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特殊和名称161

    也许有人认为用得这样极其广泛的字不会有什么多大用处。

    但是这种意见,其发生是由一些流传很广的哲学学说来的,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凡名词所具有的属性,项是都具备的。

    首先,每一项是一个逻辑上的主辞,举例来说,每一项是一个命题的主辞,那个命题本身也是一项。不但如此,每项都是不变的,不能毁灭的。

    一个项是什么就是什么,设想其中有什么变化必是损坏其同一性,使之成为另一项。

    项的另一个特征是与自身数目上的同一,与别的项数目上的不同。

    数目的相同与歧异是一与多的来源。

    所以承认有许多项就破斥了一元论。

    这似乎是不容否认的:每一命题的每一成分都可以算做一个成分,每个命题最少包含两个成分。

    所以项是一个有用的字,因为它表明对各种哲学都持异议。

    还。

    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许多陈述之中,我们要谈到任一项或某项。。。。。

    在这一段里,有许多我后来认为是错误的。我改变了我的意见是由于叙述学说和类型学说。叙述学说使我相信,一个字可以在一句话的意义上有所贡献,在孤立的时候却可以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从前以为“这”这个字是指一种希奇的东西,这种东西是善良的逻辑学家可以希望在柏拉图的天国里遇到的。叙述学说使我放弃了这种希望。类型学说也使我放弃了《数学的原理》里那种天真单纯的想法。从前我觉得有些字若被别的字所代替,必完全失掉了意义。我注意到动名词和动词的意义相同,但是可以用做一句话的主语,例如,在“杀死非谋杀”这句话里,“杀死”就是如此。后来我以为,这一类的句子,若不是没有意义,是一些缩短的句子,这些句子里的动词是真正的动词,而不是一个名词。例如,“杀死非谋杀”这句话可以扩充为“如果甲杀死了乙,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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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第 十 四 章

    是甲谋杀了乙“。

    如果这样翻译是不可能的,那句话就是毫无意义的。

    “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两个”

    这句话,按类型学说来说,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句子;“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一个”

    也是如此。

    还有一类困难是和反对实体论有力的学说有关。我用小写拉丁字母所代表的特殊事项好象在造句的意义上是实体,虽然不一定有一惯认为实体所具的不灭那种属性。

    如果“x有某某属性”这句话总是具有意义的、不能分析的,好象我们因此就可以说,x是一件与它所有的属性之总合不同的东西,而且也一定是不同于另一个特殊事项y,二者之不同完全是从数目方面来讲的。所以x和y这两个特殊事项的一切属性是为二者所共有,这在逻辑上讲应该是可能的。当然我们无法知道它们是两个,因为那需要知道x是不同于y(y并不是这样)

    ,事实上x就要变成一个不可知的基体,也可以说是变成一个悬挂属性的看不见的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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