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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哲学的发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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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动的东西,因为一个位置是不能动的。于是就有了物质和物理学。

    但是,我认为两个类型的辩证的过渡是必须加以区别的:一个类型的过渡(象自数目到可加上数的东西的过渡、自空间到物质的过渡)只是对一个抽象的观念提供其必要和真实存在的补充,而对这个抽象的科学留给它本身的充分的确实性。在这件事上,几乎没有矛盾,只是不完全而已。另一种过渡(象自连续过渡到分离,自物质过渡到力,到(?))是真正黑格尔意义的辩证。这说明,该科学的观念基本上是自我矛盾的。若在形而上学上构成真实,非彻底代之以另一个观念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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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叛入多元论

    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我想关于这种新哲学第一篇公之于世的叙述是穆尔在《心灵》上的一篇文章,论《判断的性质》。虽然他和我现在并不坚信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学说,我(我认为还有他)仍然同意这篇文章里的消极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同意这样一种学说: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虽然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可是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的哲学里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我们是有所不同的。

    我想,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

    这个学说是布莱德雷从黑格尔的哲学里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

    ,我称我的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

    内在关系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对某些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是说得过去的。姑举爱和憎为例。

    如果甲爱乙,这种关系体现在(也可以说是成自)

    甲的某些心情。甚至一个无神论者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人能爱上帝。所以爱上帝是一个人感觉出这种爱来的一种状态,并不真正是一种具有关系的事实。但是我所感兴趣的关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种。

    假定甲和乙是两件事,甲先于乙。

    我不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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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叛入多元论15

    意味着甲里有一种东西,使甲(完全不牵涉到乙)具有一种特性,我们若提到乙来表示这种特性,就不正确了。莱布尼茨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住在欧洲的人有一个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时刻,他有了本质的变化。那时我所反对的正是这种学说。我觉得,内在关系学说特别不能用于“非对称”关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之间有,而乙与甲之间却没有的那种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先于”这种关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词来表示甲对乙的关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字。你可以说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种属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种属性。但是那对你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你还得接着说,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

    所以你就发现,还是躲不开关系。如果你采用一种计划,认为关系是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一种属性,你的处境就更糟。因为在那个整体里甲和乙没有次序,因此你无法区别“甲先于乙”和“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数学里,非对称关系是主要的。所以这个学说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亚理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许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是讨论哈勒德。究钦的书论《真理的性质》的。

    我们所考虑的学说也许都是从一个中心逻辑学说演绎而来的,这个逻辑学说可以这样来表示:“每种关系都是以相关的项的性质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关系公理”。从这个公理。。。。。。

    紧接而来的结论一定是,真实或真理的整体必是究钦先生意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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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第  五  章

    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

    因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对每一别的部分或整体表示其关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质完全明白了,整体以及每一部分的性质也就完全明白了;反过来说,若是整体的性质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性质的知识。

    而且显然,如果真实或真理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内在关系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这个公理就等于一元论的真理学说。

    不但如此,假定我们不要区分一件事和它的性质,由这个公理而来的结果必是:考虑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对整体的关系来考虑,必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如果我们考虑“甲和乙相关”

    ,这个甲和这个乙也和任何别的东西相关。

    说甲和乙是什么,就要意味着与宇宙间任何别的东西有关系。

    如果我们只考虑甲所借以与乙相关的那一部分性质,我们可以说是考虑与乙相关的那个甲;但是这是考虑甲的一种抽象的方法,并且只是一种部分为真的方法。

    因为甲的性质(这和甲是一回事)

    包含甲对乙的关系的根据,也包含甲对所有别的东西的关系的根据。

    所以,若不说明整个宇宙,是绝不能把甲说得真切的;那么,对甲的说明就和对所有别的东西的说明是一件事,因为各种事物的性质也和莱布尼茨的单子的性质一样,一定都表示同一个关系系统。

    现在让我们更严密地考虑一下内在关系公理的意义,以及赞成和反对它的理由。

    首先,按照主张每种关系是成自项的性质或。

    成自项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或只是每种关系在这些性质中有一。

    种根据,因此,内在关系公理就有两种可能的意义。我见不到唯。。

    心论者对这两种意义加以区分。真的,一般说来,他们趋向于把一个命题和它的结果等同起来,这样就吸收了实用主义的一个明显的主张。可是这两种意义的区别不是那么重要,因为,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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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叛入多元论35

    要见到,这两种意义都会导致一种看法,即,“关系”完全是没有的。

    正如布莱德雷先生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19页:“实在是一个,它必须是单一的,因为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多意味着关系,并且,由于其关系,它就无可奈何地总要肯定一个高级的统一体”。)内在关系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种形式,都包含一个结论,即,不存在“关系”

    ,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

    (唯心论者会加上:最后。

    但是那只是说,忘掉结论往往是方便的法门。)得到。。

    这个结论是因为考虑到多的关系。

    因为如果真有两件东西,甲和乙,(这是多,)

    完全把这多化为甲和乙的形容词,是不可能的,必须是甲和乙应有不同的形容词,并且这些形容词的“多”不能解。。。

    释为它们又有不同的形容词,不然就要有无限倒退的毛病。

    因为,当甲有“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乙有“不同于甲”这个形容词的时候,如果我们说甲和乙不同,我们必须假定这两个形容词是不同的。那么,“不同于甲”一定有“不同于‘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这个形容词一定不同于“不同于‘不同于甲’”

    ,等等,以至于无穷。我们不能把“不同于乙”当做一个不需要进一步还原的形容词,因为我们不得不问这个短语中的“不同”到底是什么意思。

    它事实上是从一种关系得来的一个形容词,不是从一个形容词得来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如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个不能还原为“形容词不同”的多,就是说,其原因不在不同的项的“性质”

    中。

    因此,如果内在关系公理是真的,结果必然是没有多,只有一件东西。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本体论上的一元论的那个假定,就等于否定有任何关系存在。

    凡是我们觉得有一种“关系”存在,其实这是一个关于整体的形容词,这个整体是由所假定的那个关系的项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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