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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一共有22个州敦促最高法院推翻贝兹案,只有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3个南方州明确表示坚决反对。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necessities;not luxuries)
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这样,在福塔斯律师的帮助下,吉迪恩终于在最高法院为穷人打赢了一场争取律师权的战役。
可是,吉迪恩的麻烦并未了结,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无辜,他还需要在州法院再打一场官司。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后,佛罗里达州监狱里欢声雷动,州地方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按照新订的规矩,法院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名叫弗莱德·特纳(W。Fred Turner)的辩护律师。
在复审过程中,特纳律师向陪审团证明:首先,控方的主要证人库克在初审时向陪审团隐瞒了他本人的犯罪前科,这号撒谎成性的证人的证词根本靠不住;其次,由于广告牌的遮挡和距离较远等原因,库克透过窗户不可能清楚地辨认台球厅里的人。在特纳律师技巧地交叉盘问下,库克被迫当庭承认,他当时的确无法清楚地辨认台球厅内的案犯;再次,特纳律师找到了库克在证词中提到的那位出租车司机,这位司机出庭作证说,吉迪恩在案发清晨乘车时手上没有拿着一瓶葡萄酒,兜里也没鼓鼓囊囊地装满大量硬币。最后,特纳律师告诉陪审团,吉迪恩以前曾在这家台球厅干过半职工作,他至今仍持有大门的钥匙,所以不可能采用打破窗户的手段作案。
庭辩结束后,陪审团经研究后宣布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被当场释放。警方后来发现,这起盗窃案的真正案犯竟然是库克,他故意陷害吉迪恩以求逃脱惩罚。
在这起冤案中,警方急于破案,邀功请赏,所以偏听偏信,误抓了吉迪恩。以伸张正义面目出现的州检察官单纯追求检方“胜诉率”,在证据并不充足的情况下,利用穷汉吉迪恩没有律师的不利处境,在挑选陪审员和培训出庭证人等方面占尽先机。吉迪恩虽然清白无辜,但却陷入了有苦难言,有口难辩的困境。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的司法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良好保障。实际上,即使吉迪恩真的涉嫌犯罪,他仍然有权利受到公平的审判和公正的待遇。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忽视保护贫困阶层犯罪嫌犯的合法权利,片面强调以恶制恶、以黑对黑、从重从快,则法庭和监狱有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长反社会和暴力破坏行为的温床和教室。
五、和平渐进 维护穷人权利
吉迪恩案结束后,佛罗里达州和全美其它各州监狱中,共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没钱请律师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复审后,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小民百姓仰慕的英雄好汉。
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穷汉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震撼。颇有商业眼光的出版商迅速推出由《时代》周刊常驻最高法院记者刘易斯(Anthony Lewis)撰写、详尽报导整个案情的记实性著作《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出版后大获成功。好莱坞也不甘落后,凑热闹拍摄了一部根据此书改编的同名故事片,由著名影星亨利·方达(Henry Fonda)出演吉迪恩一角,使吉迪恩其人其事名声大噪。
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留下独特痕迹的小人物树碑立传。碑文摘自吉迪恩在“赤贫人申诉书”中用铅笔写下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这句话虽然看上去平平谈谈,而且有明显的语法错误(以元音打头的英语单词improvement之前,不定冠词应当用an。吉迪恩虽然敢于挑战司法程序,但他的英文水平实在不咋地。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他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恐怕是微乎其微),但却体现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宪政原理:法律的改善具有渐进性和时代性。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吉迪恩案提醒人们,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神圣权利也不是自动兑现的。宪政法治的实现并非是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儿和高级法原则载入宪法,然后照章行事,便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回顾美国法律保护贫穷被告律师权的历史进程,从1791年的宪法第6项修正案,到1932年鲍威尔案、1938年约翰逊案、1942年贝茨案,最后是1963年吉迪恩案,经历了一个长达170多年的宪政历程。在这期间,没有穷人革命、枪林弹雨、改朝换代、血流成河的景象,也很少听到经邦济世、解民倒悬、自由人权、道德正义之类的清谈。在宪政法治的有序运作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启动司法审查权,根据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不断地对宪法条款予以全新解释,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调整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地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美国的宪政历程,实际上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善、适应现实、不断更新的历史过程。正因如此,美国宪法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真正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the living constitution)。
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少数有权有势的富人压迫多数穷人的历史。当剥削和压迫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人民不得不揭竿而起,其中受害最深、走投无路的贫困阶层则成为一种破坏性极大的力量,沦为少数野心家改朝换代的工具。而美国的立国和发展得天独厚:移民在新大陆另起炉灶,由于土地辽阔,机会众多,边疆开发分散社会压力,而且没有封建结构束缚,使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民主政治三位一体,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改革运动的兴起以及制度的逐步改良和创新,社会中的恶性贫富悬殊现象得到了一定控制,逐渐形成了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枣核形的中产阶级社会,阶级矛盾有所缓和。
应当指出的是,中产阶级虽然是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和宪政法治的维护者,但却具有小市民阶层目光短浅和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双重性。在相当程度上受中产阶级选民选票影响的各级立法部门中的政客们,在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制定和通过维护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法案。可是,由于美国宪政体制中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非民选的联邦最高法院却可以深谋远虑、特立独行,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考虑,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维护民主社会中那些根本没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Hamlin;1972)案中裁定: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仅犯刑事轻罪(最高惩罚为一年以下监禁)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但普通民事案件和轻微的交通违规案件不算在内。可是,如果一项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雇不起律师,一般会有一些民权团体或利益集团主动找上门来免费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比如,美国公众自由联盟(ACLU)经常免费提供大牌律师,帮助小民百姓起诉那些因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民事案件;著名的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则以免费代理少数族裔当事人把具有重大意义的民权诉讼案向联